摘要:
最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从1986年起试行。财政部1977年第八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同时废止。现就“细则”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一、关于“细则”的基本内容
“细则”是根据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具体办事章程。“细则”的基本内容共分八章,七十六条。八章有“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国库的职责和权限”、“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国库的会计核算方法”、“各级国库会计核算手续和预算收入报解程序”、“库款的支拨”、“预算收入对帐和年终结算”、“附则”。这样划分章节,从基本结构来看,比“原细则”强化了国库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内容上更为充实、完整。从制度建设上看,有利于国库在实现整个国家预算任务中更好地发挥促进和监督作用。
二、关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问题
“细则”把国库机构与人员配备单列为一章,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明确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明确了具体经理各级国...
最近,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联合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从1986年起试行。财政部1977年第八次修订的《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以下简称“原细则”)同时废止。现就“细则”的几个主要问题作一简要介绍。
一、关于“细则”的基本内容
“细则”是根据1985年7月27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规定的原则制定的,是各级国库和国库经收处的具体办事章程。“细则”的基本内容共分八章,七十六条。八章有“国库的组织机构和人员管理”、“国库的职责和权限”、“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与退付”、“国库的会计核算方法”、“各级国库会计核算手续和预算收入报解程序”、“库款的支拨”、“预算收入对帐和年终结算”、“附则”。这样划分章节,从基本结构来看,比“原细则”强化了国库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内容上更为充实、完整。从制度建设上看,有利于国库在实现整个国家预算任务中更好地发挥促进和监督作用。
二、关于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的问题
“细则”把国库机构与人员配备单列为一章,根据“条例”规定的原则,具体明确了以下两个问题。
(一)明确了具体经理各级国库的银行。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设有人民银行的地方,由人民银行经理国库,即人民银行分行经理分库,人民银行支行经理支库,未设人民银行的地方其国库业务委托工商银行、农业银行等专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具体经理;二是计划单列市的市人民银行分行经理分库,但市分库受省分库的领导;三是设区的城市,如已成立区一级财政,可相应建立区支金库。这样既分清了国库机构的层次,又落实了经理国库的银行。
(二)具体规定了各级国库专职人员的一般编制人数。如规定分库5至9人,支库2至3人等。
三、关于加强会计核算的内容
在加强国库组织建设的同时加强国库的业务建设是“条例”和“细则”的基本内容。而国库业务建设的中心是加强会计核算。1958年以前,我国国库会计与银行会计分开设置,国库是独立会计,会计帐务核算和手续都比较健全。但从第四次修订《中央金库条例施行细则》后,国库取消了独立会计,国库帐务只作为银行帐务的一个组成部分。从此,各次修订的“细则”不仅没有专门规定国库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而且多年来对国库业务同银行一般客户一样,只有存款帐,没有收入明细帐。对每年经收的上千亿元国家预算收入“以表代帐”。这种状况很难发挥国库的作用。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各级国库应加强会计核算工作,严密核算手续,健全帐簿报表,保证各项预算收支数字完整、准确”的要求,“细则”专门把会计核算方法列为一章,对会计科目、帐簿、凭证、报表等都做了比较全面、详细的规定。
1、会计科目。
“原细则”对国库会计科目没有集中明确规定,只是作为主要会计分类举例介绍。这次“细则”作为会计核算基本方法之一,做了集中明确规定,使国库会计核算内容更加完整,也便于国库工作人员掌握使用。“细则”根据国库的主要会计核算对象,除国库与银行有关的联行会计事项,使用银行会计科目外,规定国库使用的会计科目共有八个。其中,中央总金库使用的“中央预算收入”、“中央预算支出”和地方各分库、支库使用的“地方财政库款”三个科目,反映各级财政实收、实支、实存的国库资金,是国库经常大量发生会计事项的科目。各分库、支库使用的“中央预算收入”、“待报解地方预算收入”和国库经收处使用的“待结算财政款项——代报解预算收入”三个科目,则属于过渡性的待报解科目,反映预算收入虽已入库,但尚未解到同级预算,财政还不能支配运用的国库资金,因此,这三个科目每天发生的预算收入,原则上要逐级天天报解,每日结清余额。其中,属于地方预算收入,层层解到同级预算的地方财政库款帐户;属于中央预算收入,层层解到中央总金库的中央预算收入帐户。以保证各级财政库款的支拨供应。如果这三个科目每天营业终了有余额,说明财政库款没有按规定天天报解,库款有积压、占用问题。
2、会计帐簿。
各级国库除设总帐外,还要为经收的各级预算收入设置收入明细帐或登记簿,彻底解决收入“以表代帐”的问题。如中央总金库要设置中央预算收入明细帐;各分库、支库要在同级财政机关“地方财政库款”科目下设置地方预算收入明细帐;各分库、支库对每天经收待报解的中央和地方预算收入,设登记簿,因为待报解的预算收入每日上划报解后,就没有余额了。所以,不用正规帐簿,而采取比较灵活的登记簿的形式。
3、会计凭证。
这次“细则”主要提出了两个问题,一是再次强调各种收入缴、退库凭证,一定要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凭证认真填写,防止错乱,使各种收入缴、退库凭证规格化、标准化;二是改革了国库会计凭证装订保管办法。多年来,国库会计凭证都是和银行的会计凭证一起序时装订保管。由于国库会计事项只是银行经办的整个会计事项的很小一部分,一起序时装订,不仅事后查考非常困难,而且无法从会计凭证的序时来研究国库会计事项和问题。这次“细则”规定,各级国库预算收入的会计凭证,都要同银行的会计凭证分开,单独装订保管,以便国库事后查考和分析利用。
4、会计报表
同“原细则”比较,“细则”主要有两点改进。一是集中规定了国库会计报表的种类,即日报、旬报、月报、年报四种。其中日报又分为“预算收入日报表”、“分成收入计算日报表”和“财政库存日报表”三种,明确了各种报表的作用和具体填报方法。二是修改了过去不明确或不确切的名称。如原来应当每天编报的“预算收入统计表”既未反映会计数字的特点,又未体现每天编报的要求,因此“细则”改为“预算收入日报表”,原来的分成收入计算表和库存表也作了相应的名称修改。这样,既准确地反映了国库会计报表的数字核算基础,又突出了每日报送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