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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刘远德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衡阳冶金机械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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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财务工作中,笔者发现某些单位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向购货单位计收代垫运杂费利息,有的利率竟超过银行贷款利率,笔者认为不甚合理。
众所周知,企业在向购买单位发出商品后,由于结算时间的原因,货款及所代垫的运杂费并不能马上就收回,代垫的运杂费要反映在“发出商品”这个帐户上。当销售实现后,或销售虽没实现,产品被退回,代垫运杂费应由购货单位负担时,则反映在“银行存款”帐户上;如销售不能实现,代垫运杂费应由销货单位负担,则属于企业管理上的问题,应计入“企业管理费”科目。可见,代垫运杂费属于企业在结算过程中占用的资金,是企业流动资金占用的一部分。由于物资运动与资金运动的背离性,使企业流动资金占用过大,资金使用紧张,企业可以向银行办理结算借款,以弥补因结算而造成的资金不足,不能向购货单位计收代垫运杂费利息。因此,我们认为,作为企业来讲应该端正经营思想,从企业本身挖掘潜力,提高经济效益,而不要巧立名目,打用户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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