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为了使各个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必须通过计划和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经济法律、法规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国家领导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目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有关部门也正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起草一大批适应经济改革新形势的经济法律、法规。我认为,财产关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关系,迫切需要抓紧制定财产管理条例。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的国营企业经过三十多年的积累,已经拥有上万亿元的财产。几十万个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每日每时都在不断地发生各种复杂的财产关系,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条例来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准绳。第二,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了许多新的财产关系,企业财产的横向联系日益增多。例如,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集资、承包经营,等等。需要对原来的一些有关财产管理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并且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以利于改革...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指出:“为了使各个企业的经济活动符合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要求,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必须通过计划和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对企业进行必要的管理、检查、指导和调节”,“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使越来越多的经济关系和经济活动准则需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经济法律、法规是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规范性文件,也是国家领导和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目前,经济体制改革正在有计划、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有关部门也正在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起草一大批适应经济改革新形势的经济法律、法规。我认为,财产关系是一项十分重要的经济关系,迫切需要抓紧制定财产管理条例。这是因为:第一,我国的国营企业经过三十多年的积累,已经拥有上万亿元的财产。几十万个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每日每时都在不断地发生各种复杂的财产关系,需要有一个统一的条例来作为调整财产关系的准绳。第二,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了许多新的财产关系,企业财产的横向联系日益增多。例如,多种形式的经济联合、集资、承包经营,等等。需要对原来的一些有关财产管理的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并且针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作出统一的规定,以利于改革的健康发展。第三,针对我国一些企业财产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和资金效益不高的实际情况,国家也需要对企业在加强财产管理方面提出严格的要求,并且进行检查、监督,以利于提高财产使用效率。第四,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需要从法律上明确企业对国有财产的权利和责任。基于以上各点,在我国没有制定国有财产法以前,先制定国营企业财产管理条例是比较现实可行的。
制定国营企业财产管理条例,必须有一个正确的指导思想。企业与国家、企业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伴随着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情况至为繁杂。这个问题,政策性很强,涉及的面又很广,理顺这种关系,并且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是一项十分繁重的任务。我个人认为,制定国营企业财产管理条例,需要在指导思想上明确以下几点:第一,要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新情况,要有利于改革的顺利进行,要十分注意保护企业合法的经济利益;第二,要有利于巩固和完善全民所有制经济,有利于国家的宏观调节和控制;第三,要有利于调动企业和职工管好用好国家财产的积极性,以利于提高财产使用效率;第四,要从我国国营企业财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解决当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一定求全。为了在条例中能够正确体现以上各点,需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并适当吸收国外有益的经验。
从当前我国国营企业财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出发,我认为,在财产管理条例中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明确国有财产的范围。国营企业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它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没有疑义的。现在的问题是,国营企业除了国家投资以外,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还通过其他途径形成了许多财产。例如:企业用各种专项贷款购建的财产,而这种贷款又是用利润归还的;企业用各项专用基金和留用利润购建的部分财产;有的企业还通过补偿贸易、融资性租赁、发行债券等形式取得财产。所有这些,都是财产关系的新情况。在我们调查过程中,许多单位都认为,企业用各种贷款购建的财产以及通过补偿贸易、融资性租赁等形式取得的财产,在实质上都相应减少了企业的利润,因此,这部分财产仍然属于国家所有。对此,没有什么疑义。值得研究的是,企业用国家规定留归企业自行支配的资金购建的财产,算不算国家财产。在讨论中,多数同志认为,这种财产虽然是用企业自行支配的资金购建的,但作为一个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不应当出现两种所有制。即使企业为扩大再生产采取一些国家允许的集资方法,从而购建了财产,也应当视为一种债务关系,而不是投资关系。而且,企业用自有资金购建的财产,严格地讲,是一种国家投资所衍生的财产,因此也应当视为国家财产。当然,鉴于这部分国家财产的形成有一定的特殊性,如果国家实行有偿占用财产的制度,对这部分财产可以不收资金占用费。但是,也有少数同志认为,企业用自己有权支配的资金,特别是税后留利购建的财产,应当视为企业所有。这个问题,还可以继续探讨。
第二,明确国家、企业主管部门和基层企业在财产管理方面的权利和责任。企业对国投资形成的财产,拥有多大的管理权限,在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已经有了原则规定。决定指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社会主义的实践,所有权同经营权是可以适分开的。”大家知道,财产所有权包括四个面的权限,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取得和处分权(即处置权)。过去,由于把所有权与营权等同起来,主管部门对企业的经营决策干预过多,管了许多不该管,也难以管好事。现在中央决定把所有权与经营权适当开,就是要扩大企业独立自主经营的权限。财产管理方面,同样要扩大企业自主管理的限,这是没有疑义的。但是,中央决定中讲是适当的分开。这就是说不是完全的、无条的分开。完全的、无条件的分开,国家就难对企业实行宏观调节和控制了。企业在财产面的经营权,主要体现在财产处分权上。也是说,企业在出借、出租、出售财产方面有大的权利,在决定是否进行和如何进行技术造方面有多大的权限,在财产的盘亏、报废面有多大的批准权限等等。这些问题,都需在条例中作出明确的回答。因此,制定这个例,必须与其他方面的改革协调好,才能有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三,确定企业内部的财产管理责任制。制定财产管理法规的一个重要的目的是为了严格管理,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财产使用效率。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在企业内部必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财产管理责任制。建国以来的实践表明,企业的财产管理工作,没有厂长的领导和支持,没有各个使用财产单位和广大职工的密切配合,只靠财务会计部门和财产主管单位,无论如何是管不起来的。因此,在财产管理条例中应当明确厂长、各有关职能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对国家财产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权力和责任。目前,国营企业大多数都分期分批进行了整顿,又在逐步开展工业普查。这些工作都有利于弄清财产的底细。现在的问题在于要把各地区、各部门在加强财产管理责任制方面的经验,加以总结提高,用法规的形式肯定下来,坚持下去,以逐步提高我国企业的财产使用效率。
第四,要强化国家对财产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格的制裁。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要扩大企业的经营管理自主权,以增强企业的活力和动力。同时,国家要严格监督,严格管理,搞好宏观的控制和调节。这是不可偏废的两个方面。国家把上万亿的财产交给企业独立经营,如果企业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管理好财产,不接受国家指定的财产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那就必然会给国家财产造成严重损失,也达不到改革、放权的目的。因此,财产管理条例中,必须有明确的监督制裁条款。
财产管理条例涉及的问题比较多,又有许多新情况、新矛盾需要研究,有许多新经验需要总结、提高,有些问题,又涉及到经济理论的探索。因此,需要进行大量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充分进行协商,才能制定出一个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具有我国特色的财产管理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