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讯:最近,财政部以(85)财商字第138号文发出了《关于做好一九八五年度外贸企业决算编审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外贸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85〕101号批转财政部《关于开展税收、财务大检查报告》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5〕58号转发财政部《关于山东外贸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简报》的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决算编审工作。
一、认真做好财产的清查盘点和帐务的清理、核对工作
1.年度终了前,企业要对库存进出口商品,库存原材料进行认真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帐帐相符。清查、盘点如有溢余或短缺,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的程序调整帐务。在没有查明原因前,企业不得擅自处理。对清查出的溢余,应列入其他收入,不得挂在往来帐上或转列帐外;对清查出的短缺要按扣除责任方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入财产损失处理。对问题较大、一时不能查清原因的余缺,暂列入“待决物资款项”帐,待查明原因后,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2.对在途进出口商品要进行认真的清查核对。对在途进出口商品的各种单证要进行一次清理,单到货未到的进口在途商品,要按不同的到货期限进行排队,做到心中有数,按时催促该到货的进口商品及时检验入库。对尚未销售(包括寄售、托售)的出口商品,在尚未销售之前不得冲减“在途出口商品”或“库存出口商品”,已经冲减的要调整过来。
3.清查出的其他财产的余缺,在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后,按规定程序处理,并相应调整有关帐目。属于固定资产的余缺,调整“固定基金”帐;属于其他流动资产的溢余列入其他收入帐,属于短缺的,分别不同性质,列财产损失或调整其他有关帐目。
4。对应收国外帐款,要彻底清理。对逾期应收国外帐款,要查清情况并抓紧催收,不得随意处理。对确实不能收回的帐款,应根据《对外贸易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审批权限,经批准后列坏帐损失处理。各经贸厅(局)、总公司将处理的情况详细说明与年终决算报告一并上报。
5。对“暂收款”科目的帐务,要认真进行核对清理,凡属于企业的各项收入,如外汇差价收入、内销商品收入、仓储收入及各种提成收入等,均应列入有关收入帐内核算。不得转入往来帐户或挪作他用。
二、认真核实企业进出口成本
各外贸企业要严格按照《国营商业、外贸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认真核实企业成本。除“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可以预提的项目外,不得任意预提、预摊费用,增大成本,已经预提、预摊的应予冲回。
对出口成本,要按财务会计和成本制度规定,认真核实。凡乱挤、乱摊、虚列、空转成
本以及以各种名义乱提费用的应予纠正,并相应调整有关帐务。调增的利润属于应上交财政的部分,要及时交回财政;调减的亏损,财政已经弥补的要及时退回。
对库存出口商品,要按成本核算规程结转成本,不准为了降低下年度的出口成本在库存出口商品未作销售前,而将进口加工的库存原材料成本加以调低,已调低的应予以纠正。
三、认真核实企业盈亏
1.企业的盈亏必须如实反映,不得将加工出口的进口库存原材料价格调低虚增亏损,不得将进价高的做假销售虚增亏损,也不得低价卖给服务公司下年度再高价购进,骗取亏损补贴;不得将没有问题的商品划为有问题转内销处理,虚列亏损等等,凡有上述做法的,必须坚决纠正。
2.企业的各项收入都要及时入帐,不得挂在帐外,也不得长期挂在往来帐上。凡会计制度规定有专用项目的各项收入,列入有关收入科目;没有专用科目的各项收入,一律列入其他收入中核算。上年已报损今年又出口的商品,其收入必须记入帐内。凡规定上缴国库的必须列入本年的会计决算上缴国库,不得转到下年;也不得将应在下年实现的收入提前列入本年的合计决算。
3.严格审查内销商品的亏损。凡是能出口不应转内销处理的商品,所造成的损失和转内销处理的商品降价幅度过大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货未销售就报亏损作假销售虚报亏损等等,应查明情况分清责任,不应报而已报的亏损,应一律按规定纠正过来,财政已拨补的要如数退回。
4.严格审查财产损失。企业的各项财产损失的处理,要严格按“成本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凡属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已投保的企业由保险公司补偿,不足部分列财产损失处理;未投保的企业,按规定的报批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后列财产损失处理。凡属责任事故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责任方在本企业的应由责任人赔偿部分损失。凡能收回残值或部分赔偿的,均按扣除残值或赔偿后的净损失列帐。对于年终未认真盘点只是通过帐务调整而列报的损失和未经有关部门认真鉴定而列报的损失,必须认真查对落实,多报的一定要纠正过来。
5.对未经批准自行将预算内的企业或业务转为预算外或转给集体经营的收入,应一律转回来,其收入按国家规定进行分配,该上交国家财政的应及时补交入库。
四、认真审查贷款的使用和偿还
1.外贸企业归还各种专项贷款,必须严格按照(82)外经贸财会字199号文件的规定办理。财政部年初下达的还款控制指标不得突破。凡贷款项目未竣工就归还贷款或“先存后贷”“上月借下月还”等用欺骗手段套取贷款的,一经查出,除追究责任外,并要从决算中予以剔除。
2.没有达到预期经济效益的贷款项目,不得用企业原有利润归还贷款,已经归还的应予以纠正,改用企业的自有专用基金归还,并相应地将国家利润(或财政多补的亏损)交回财政。
3.各单位贷款项目的归还贷款情况,要按规定填写“贷款项目还款情况明细表”,层层上报,以便备查。
五、按国家批准的办法计提利润留成和减亏分成
一九八五年凡经国家批准实行利改税、利润留成、减亏分成办法的企业,必须按批准的比例和额度计算提取;未经批准实行上述办法的企业,仍按企业基金办法计提。凡违反规定多提多留的应予以纠正,并将多提的部分退还财政。对各项留成资金必须按规定使用,不能将生产发展基金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的开支。各项留成资金的提取、使用情况按附表二(略)的格式认真填报。
六、严格审查企业工资基金的列支和奖金发放
1.各级外贸企业和主管部门,不得借工资改革,自行提高工资等级标准,凡未经国家批准,自行提高工资等级标准在费用中多开支的工资应予剔除,并将在费用中多列支的部分,用奖励基金归还财政。凡是自费工资改革的,所增加的工资一律不准计入成本或费用。
2.企业发给职工的奖金,必须按国家规定发放,以各种名义给职工滥发实物和奖金的必须予以纠正。发放的奖金应在奖励基金中列支,不得挤占发展基金,也不得挪用各项收入,已经挤占或挪用的,应予归还,奖励基金不够的部分,可用下年奖励基金抵补。
七、企业计划外业务和海外企业的会计决算。单独汇总上报我部。
八、各级外贸企业的决算在报送其主管部门的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驻厂员处,科(组)一份。财政驻厂员要就地进行审核,并就地与企业交换意见,意见一致的由企业修改决算,意见不一致的,双方同时上报,由上一级协商研究解决。
经贸部所属各专业总公司的会计决算报表和情况说明书,在报送经贸部的同时,抄报财政部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