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轻集体工业企业的年度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的报表。根据轻工业部(81)轻财字第75号《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对该表的编制方法作些说明。
一、年度利润表中“本年累计数”栏的编制
(一)利润计算部分的编制:
1.“产品销售收入”(2行)反映企业产成品、门市部商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作业等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根据“销售”科目的“产品销售”、“门市部产品销售”、“加工修理服务”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2.“门市部产品销售收入”(3行)反映企业自设门市部的自制产品和外购商品的销售收入。根据“销售”科目的“门市部产品销售”贷方发生额的数额填列。
3.“销售税金”(4行)、“销售工厂成本”(5行)、“销售费用”(6行)、“上交管理费”(7行),应根据“销售”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产品销售税金、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应上交的管理费,分别计算填列。
4.“产品销售利润”(8行)反映企业产成品、门市部商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作业的销售利润。本项目可在表内有关项目中计算填列,即:8行=2行-4行-5行-6行-7行。本项目所填数额,应...
二轻集体工业企业的年度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年度内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的报表。根据轻工业部(81)轻财字第75号《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补充规定的通知》,对该表的编制方法作些说明。
一、年度利润表中“本年累计数”栏的编制
(一)利润计算部分的编制:
1.“产品销售收入”(2行)反映企业产成品、门市部商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作业等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根据“销售”科目的“产品销售”、“门市部产品销售”、“加工修理服务”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填列。
2.“门市部产品销售收入”(3行)反映企业自设门市部的自制产品和外购商品的销售收入。根据“销售”科目的“门市部产品销售”贷方发生额的数额填列。
3.“销售税金”(4行)、“销售工厂成本”(5行)、“销售费用”(6行)、“上交管理费”(7行),应根据“销售”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的产品销售税金、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和产品销售应上交的管理费,分别计算填列。
4.“产品销售利润”(8行)反映企业产成品、门市部商品、自制半成品和工业性作业的销售利润。本项目可在表内有关项目中计算填列,即:8行=2行-4行-5行-6行-7行。本项目所填数额,应与“本年利润”科目所属“产品销售利润”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相一致。
5.“其他销售利润”(9行)反映企业销售材料、提供运输劳务、出租包装物等所发生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所属“其他销售利润”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6.“营业外收入”(10行)和“营业外支出”(11行),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的“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明细科目的实际收支数填列。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明细数字,应在本表补充资料内逐项填列。
(二)利润分配部分的编制:
1.税前分配项目:“归还专项借款”(17行)、“留给企业的三废产品净利润”(18行)、“提取企业基金”(19行),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或有关规定计算填列。
2.“计税利润总额”(23行),反映企业应计征所得税的利润总额。利润总额(15行)减利润分配各项数额后为计税利润总额,即23行=15行-17行-18行-19行。
3.“应交所得税”(24行),可根据“计税利润总额”和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填列。其中“已交所得税”(25行)根据“利润分配”科目“预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未交所得税”(26行)则按“应交所得税”减“已交所得税”的差额计算填列。
4.“计税利润总额”“减“应交所得税”后的差额,即为“税后利润总额”。“提取企业利润留成(27行)应根据“税后利润总额”和主管部门(联社)核准的留用比例计算填列。其中“生产发展基金(28行)、“公益金”(29行)、“劳动分红(30行),系企业留用的税后利润,按主管部门规定的收益分配办法进行再分配的数额填列。
5.“应交合作事业基金(31行),应根据税后利润总额和上交比例计算填列,即:税后利润总额×上交比例(或者:31行=23行-24行-27行)。
“年初欠交合作事业基金(32行),反映企业在上年末累计欠交的合作事业基金。它应包括上年度的欠交数和以前年度的欠交数。上年度的欠交数额,系上年应交合作事业基金减预交数的差额,可根据“上年利润”科目中补交上年合作事业基金和结转“应付款项”科目之数填列。以前年度欠交合作事业基金,应根据上年度“应付款项”科目中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本年已交合作事业基金”(33行),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中本年“预交合作事业基金”、“上年利润”科目中补交上年合作事业基金数和“应付款项”科目中已归还以前年度欠交合作事业基金合并填列。
“期末未交合作事业基金”(34行),系报告年度未交合作事业基金和以前年度欠交合作事业基金之和,即:34行=31行+32行-33行。
二、年度利润表中“上年数”栏的编制
利润表的“上年数”栏的数额,应根据经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核准的上年度决算数额填列。
(一)利润计算部分各项目(2—15行)的“上年数”栏,应根据上年度利润表“本年累计数”有关项目的数额填列。
(二)利润分配部分各项目“上年数”栏的编制:
1.“归还专项借款”(17行)、“留给企业的三废产品净利润”(18行)、“提取企业基金”(19行)的“上年数”栏,根据经税务部门核准的税前实际分配数额填列。
2.“计税利润总额”(23行),应根据税务部门审核后的上年度计征所得税的利润额填列。
3.“应交所得税”(24行)的“上年数”栏,应根据“计税利润总额”项目的上年数额和所适用的所得税率计算填列;“已交所得税”(25行),按上年度实际交纳的所得税额填列;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已交足,“未交所得税”(26行)项目的“上年数”栏,可不再填列。
4.根据轻工业部补充规定的通知,在“提取企业利润留成”(27行)项目之下,增列“生产发展基金”(28行)、“公益金”(29行)、“劳动分红”(30行)三个项目,用以反映企业利润留成的再分配情况。这些项目,应根据上年度利润经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实际留用和再分配的数额填列。
5.本表“上年数”栏的“应交合作事业基金”(31行)、“年初欠交合作事业基金”(32行)、“本年已交合作事业基金”(33行)、“期末未交合作事业基金”(34行),应根据批准的上年决算数填列。“期末未交合作事业基金”数应与本表“本年累计数”栏的“年初欠交合作事业基金”数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