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有利于企业的新产品试制和新技术的研究,支持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迅速提高我国的工业技术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最近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2〕22号补充通知,以(82)财企字第11号文件,对企业进行新产品试制、新技术研究的费用开支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中央军工各部所属单位不适用)。
一、企业试制新产品发生的各项费用,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试制新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专用工卡具),计入新产品成本。
2.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在企业管理费开支,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各产品成本。但够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应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开支。
3.销售新产品发生的利润或亏损,应作为正常损益处理。
4.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专案核销后,在营业外列支。
5.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应分别冲减企业管理费或返回更新改造资金。
6.为试制新产品需要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必须增添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支出,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
为了有利于企业的新产品试制和新技术的研究,支持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迅速提高我国的工业技术水平,促进经济的发展,最近财政部根据国务院国办发〔1982〕22号补充通知,以(82)财企字第11号文件,对企业进行新产品试制、新技术研究的费用开支问题作了如下规定(中央军工各部所属单位不适用)。
一、企业试制新产品发生的各项费用,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1.试制新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工资、费用(包括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和专用工卡具),计入新产品成本。
2.试制新产品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购置费,在企业管理费开支,并按规定的分配方法计入各产品成本。但够固定资产标准的样品、样机应在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开支。
3.销售新产品发生的利润或亏损,应作为正常损益处理。
4.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专案核销后,在营业外列支。
5.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应分别冲减企业管理费或返回更新改造资金。
6.为试制新产品需要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包括必须增添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支出,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原来核定利润留成比例时,已包含了占利润总额1—3%的新产品试制费)开支。如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暂时不足,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技措贷款,用以后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归还。
二、属于国家安排的重点新产品试制项目,其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必须增添的非主要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专用工卡具,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试验费,样品、样机购置费,以及试制成本高于售价发生的损失和试制失败发生的损失,均由国家拨给的新产品试制费解决。出售样品、样机所得的价款,应冲减试制费用,当年没有试制任务的,应冲减企业管理费。
三、一次性的生产与试制相结合、必成的大型产品,可将产品本身所需的资金连同需要增添的试制手段,一并列入基本建设计划解决。
四、企业进行新技术研究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下列资金渠道解决:
1.企业内部的科研机构所需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和各项研究费用,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按照利润留成办法规定纳入利润留成的科研机构经费,由生产发展基金解决,不得再由企业管理费列支。
2.企业支付的技术转让费(包括国外引进和国内转让的)或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应按照不同的支付方式分别进行处理。双方协议商定一次支付费用的,在企业管理费列支;一次支付的费用较大,可采用待摊办法处理,最长可在两年内分期摊销;协议商定按销售量或按利润的一定比例提成的,在该项产品利润中支付。
3.为进行新技术研究必须购建的固定资产,包括增添的仪器、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支出,在企业更新改造资金或生产发展基金中解决。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暂时不足的,可按规定向银行申请技措贷款,用以后提取的更新改造资金、生产发展基金归还。
(本刊通讯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