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为了合理利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烧油,国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烧油企业开征烧油特别税。现将企业有关烧油特别税的会计核算方法说明如下:
一、烧油企业是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耗用燃料油所负担的烧油特别税应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因此,要在“燃料”会计科目下,增设“烧油特别税”明细科目,以核算企业库存燃料油所负担的烧油特别税。
烧油企业应先将1982年6月底前实际库存的未纳税燃料油,按规定的烧油特别税单位税额,一次计算出库存未纳税燃料油的烧油特别税,视同增值处理,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作为增加流动资金,借(增)记“燃料——烧油特别税”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
烧油企业新购入的燃料油验收入库后,应按货款和运杂费等,借(增)记“燃料——燃料油”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将成本差异记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下同)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同时,按烧油特别税税款,借(增)记“燃料——烧油特别税”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
烧油企业领用燃料油时,要按领用燃料油的帐面原价和应负担的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贷(减...
为了合理利用能源,促进企业节约烧油,国家决定从今年7月1日起对烧油企业开征烧油特别税。现将企业有关烧油特别税的会计核算方法说明如下:
一、烧油企业是烧油特别税的纳税义务人。企业耗用燃料油所负担的烧油特别税应计入企业生产成本。因此,要在“燃料”会计科目下,增设“烧油特别税”明细科目,以核算企业库存燃料油所负担的烧油特别税。
烧油企业应先将1982年6月底前实际库存的未纳税燃料油,按规定的烧油特别税单位税额,一次计算出库存未纳税燃料油的烧油特别税,视同增值处理,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后,作为增加流动资金,借(增)记“燃料——烧油特别税”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国家流动基金”科目。
烧油企业新购入的燃料油验收入库后,应按货款和运杂费等,借(增)记“燃料——燃料油”科目(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还应将成本差异记入“材料成本差异”科目。下同)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同时,按烧油特别税税款,借(增)记“燃料——烧油特别税”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
烧油企业领用燃料油时,要按领用燃料油的帐面原价和应负担的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贷(减)记“燃料——燃料油”科目和“燃料——烧油特别税”科目。
烧油企业要在“商品产品成本表”补充资料(一)中增列“烧油特别税”项目,反映烧油企业实际耗用燃料油所负担的烧油特别税(原本应在“生产费用表”中反映,但因“生产费用表”是年报,所以在月份的“商品产品成本表”中反映)。
烧油企业如果从供油单位和转供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购入未纳税燃料油,以及将已购入未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的,都应按规定补纳烧油特别税,并在“应交税金”会计科目下增设“应交烧油特别税”明细科目。对购入燃料油入库时,除应借(增)记“燃料——燃料油”科目,贷(减)记“材料采购”科目外,还应借(增)记“燃料——烧油特别税”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烧油特别税”科目。对已入库的未纳烧油特别税的原油、重油改为自己烧用时,也要补纳烧油特别税,借(增)记“燃料——烧油特别税”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烧油特别税”科目。交纳烧油特别税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烧油特别税”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供油企业(油田和炼油厂)是烧油特别税的代收代交单位,因此,要在“应交税金”会计科目下增设“应交烧油特别税”明细科目,以核算代收代交的烧油特别税。
供油企业在销售燃料油时,除将燃料油的销售价款按一般规定记帐外,还应将应收或已收的烧油特别税税款,借(增)记“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等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烧油特别税”科目。将代收税款解交当地金库时,借(减)记“应交税金——应交烧油特别税”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供油企业自产自烧的燃料油,或将购入未纳税燃料油改为自己烧用的,也应比照烧油企业交纳税款,在领用燃料油时,应按燃料油的帐面原价和应补交的烧油特别税,借(增)记“基本生产”、“辅助生产”等科目,贷(减)记“产成品”科目或“燃料——燃料油”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烧油特别税”科目。
供油企业要在“资金平衡表”的补充资料(一)中增列“本年应交烧油特别税”和“本年已交烧油特别税”两个项目,以反映烧油特别税的代收代交情况。
三、各级燃料供应公司或其他转供单位是燃料油的供销单位,是烧油特别税的代付代收单位。转供单位应在“其他应收款”会计科目下,增设“代付烧油特别税”和“应收烧油特别税”两个明细科目,以核算代付代收的烧油特别税。
转供单位购入燃料油时,应按货款和运杂费等,借(增)记“商品采购”和“待摊进货费用”等科目,按烧油特别税税款,借(增)记“其他应收款——代付烧油特别税”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或贷(增)记“应付购货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
转供单位销售燃料油时,按货款借(增)记“银行存款”、“委托银行收款”或“应收销货款”科目,贷(增)记“商品销售”科目。同时,按烧油特别税税款,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应收烧油特别税”科目,贷(减)记“其他应收款——代付烧油特别税”科目。
转供单位对1982年6月底前实际库存的燃料油(包括开征前购入,七月到货的未纳税燃料油部分),应按烧油特别税单位税额,一次计算出库存燃料油的烧油特别税并经财政部门审查核定,在将这一部分燃料油销售时,按销售的燃料油计算收回的烧油特别税数额,作为增加流动资金处理,借(增)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应收烧油特别税”科目,贷(增)记“流动基金”科目。
转供单位如果将未纳税燃料油自己烧用,也应交纳烧油特别税,并在“应交税金”会计科目下增设“应交烧油特别税”明细科目。在领用燃料油时,按照应负担的烧油特别税税款,借(增)记“商品流通费”、“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增)记“应交税金——应交烧油特别税”科目。
(财政部会计事务管理司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