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原手工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中的“公积金”科目和“借入资金”科目中的“联社借款”明细科目,在执行新会计制度时,应如何进行调整、分解?
【答】为了加强集体资金的管理,新制度规定,“公积金”科目要分设“企业固定基金”和“企业流动资金”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因此,手工业合作社在执行新会计制度时,必须把原有的“公积金”和“联社借款”进行调整、分解。
(一)“联社借款”的分解:
手工业合作社1980年底的“借入资金——联社借款”科目,如有余额,对用于固定资产的借款,应在“专用借款”科目核算。其中: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减已还借款),应在“待转固定基金”科目和“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科目核算,而不能在“联社基金——联社固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对用于流动资金的借款,应在“流动资金借款”科目核算。
(二)“公积金”的分解:
1.因原会计制度没有设置“折旧基金”科目,而是在“公积金”科目下另设“折旧基金登记簿”,用以记录折旧基金的提存、动用和结余数字,平时只登记,不转帐。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公积金的数字减除了折旧基金数,分别在“公积金”和“折旧基金”项目...
【问】原手工业合作社会计制度中的“公积金”科目和“借入资金”科目中的“联社借款”明细科目,在执行新会计制度时,应如何进行调整、分解?
【答】为了加强集体资金的管理,新制度规定,“公积金”科目要分设“企业固定基金”和“企业流动资金”两个明细科目,分别进行核算。因此,手工业合作社在执行新会计制度时,必须把原有的“公积金”和“联社借款”进行调整、分解。
(一)“联社借款”的分解:
手工业合作社1980年底的“借入资金——联社借款”科目,如有余额,对用于固定资产的借款,应在“专用借款”科目核算。其中:已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原值减已还借款),应在“待转固定基金”科目和“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科目核算,而不能在“联社基金——联社固定基金”科目进行核算。对用于流动资金的借款,应在“流动资金借款”科目核算。
(二)“公积金”的分解:
1.因原会计制度没有设置“折旧基金”科目,而是在“公积金”科目下另设“折旧基金登记簿”,用以记录折旧基金的提存、动用和结余数字,平时只登记,不转帐。但在编制会计报表时,公积金的数字减除了折旧基金数,分别在“公积金”和“折旧基金”项目填列。因此,在执行新制度时,“折旧基金登记簿”的结存额,应在“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内进行核算。
2.原“公积金”科目的结余额减去“折旧基金登记簿”的结余额后,系用于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自有资金。根据财务制度的规定,“公积金”科目的实际结余额,应该大于固定资产净值(不含用专用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调整、分解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确定“企业固定基金”数额。即:“企业固定基金”等于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净值减已交付使用的各专种用借款购建固定资产的余额(原值减已还借款)。上面计算的“企业固定基金”数额,一般应小于“公积金”科目的实际结余额(已减“折旧基金登记簿”的结存额,下同),应按计算数转作“企业固定基金”,其差额即为“企业流动基金”。在实际工作中,如“公积金”科目的实际结余额,等于或小于计算的“企业固定基金”数额,则应将“公积金”科目的实际结余额,全部作为“企业固定基金”。
(轻工业部财务司集体财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