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5-29 作者:财政部会计制度司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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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不断加强施工企业的经济核算,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财政部于去年8月份制订颁发了《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12月份举办了有各省、市、自治区建设银行、建工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此项工作的同志参加的讲习班,对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核算方法,进行了讲解和讨论。为了便于大家学习运用,贯彻执行,现将制订新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业务的核算作些简要介绍。
新制度是在原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制订的。为了适应当前施工企业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的需要,共规定了60个总帐科目,与原制度比较,增设了15个科目,合并减少了3个科目,净增12个科目。增加的15个总帐科目是:“专项物资”、“专项应收款”、“专项应付款”、“专用借款”、“专用拨款”、“特种基金”、“应收工程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购货款”、“拨付所属资金”、“其他货币资金”、“预提费用”、“待处理财产盘盈”、“国库券”。合并减少的3个总帐科目是:将“暂估应付款”和“应收供销单位款”两个科目核算的内容...
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不断加强施工企业的经济核算,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的职能作用,财政部于去年8月份制订颁发了《国营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以下简称新制度),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去年12月份举办了有各省、市、自治区建设银行、建工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主管此项工作的同志参加的讲习班,对新制度的主要内容和核算方法,进行了讲解和讨论。为了便于大家学习运用,贯彻执行,现将制订新制度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业务的核算作些简要介绍。
新制度是在原建筑安装企业会计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制订的。为了适应当前施工企业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制度的需要,共规定了60个总帐科目,与原制度比较,增设了15个科目,合并减少了3个科目,净增12个科目。增加的15个总帐科目是:“专项物资”、“专项应收款”、“专项应付款”、“专用借款”、“专用拨款”、“特种基金”、“应收工程款”、“应付分包工程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应付购货款”、“拨付所属资金”、“其他货币资金”、“预提费用”、“待处理财产盘盈”、“国库券”。合并减少的3个总帐科目是:将“暂估应付款”和“应收供销单位款”两个科目核算的内容改由“预提费用”、“应付购货款”等有关科目核算;将“临时设施包干费”并入“特种基金”科目,作为明细科目核算。增设和合并减少这些科目的原因,主要是为了适应当前财务管理制度的发展变化,以及加强专项资金、往来资金和工程成本、独立费用的管理和核算的需要。此外,为了照顾某些企业的特殊情况和今后发展的需要,在正式规定的60个会计科目之外,还规定了“待核销基建支出”、“在途材料”、“超储积压物资”、“建筑产品”、“产品成本差异”、“发出商品”、“应收销货款”、“长期投资”、“应交税金”、“应交资金占用费”、“基建借款”、“其他单位投入资金”等12个备用科目,由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企业的实际需要增设或调整。
新制度规定基层企业编报的会计报表共有6种,即:1.资金平衡表;2.利润表(包括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计算表);3.成本表(包括工程成本表、产品成本表、作业成本表、竣工工程成本表);4.管理费用表;5.国家基金表;6.专项资金表。比原制度减少一种:将原制度的固定资金表和流动资金表简并为国家基金表。新制度规定的报表张数共为10张,比原制度减少3张,其中:除将固定资金表和流动资金表简并为1张之外,取消了主要产品成本表和主要作业成本表。
下面结合施工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着重讲讲生产储备、生产成本、工程结算等三个方面的核算业务。
施工企业生产储备业务的核算
施工企业生产储备业务的核算,新制度共设置了12个总帐科目,包括:“材料采购”、“采购保管费”、“主要材料”、“结构件”、“机械配件”、“其他材料”、“材料成本差异”、“委托加工材料”、“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摊销”、“周转材料”、“周转材料摊销”。这些科目的核算内容和核算方法,与工业企业相同的就不再介绍了(参看本刊1981年第3、第4期),这里仅对具有特性的经济业务的核算,作些介绍:
“采购保管费”科目,是为了集中核算企业的材料供应部门及仓库(包括露天仓库)采购、验收、保管和收发材料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以便把这些费用分配计入材料实际成本,使材料实际成本的构成与其预算成本的构成相一致,从而也便于考核其实际费用比预算定额水平的节约或超支情况。采购保管费的具体分配方法,新制度作了三种规定:
第一种是按当月购入各类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的比例,分摊计入各类材料的实际采购成本。这是分配采购保管费的基本方法。计算分配公式是:
(1)本月采购保管费分配率=本月采购保管费发生额+本月购入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100%%
(2)某类材料本月应分配的采购保管费=本月购入该类材料的买价和运杂费×本月采购保管费分配率
第二种是按预先确定的计划分配率(全年计划采购保管费÷全年采购材料的计划成本×100%)进行分配。这是为了均衡年度内各月采购成本所采用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进行分配,月终时“采购保管费”科目有余额。编制资金平衡表时,其借(增)方余额在“待摊费用”项目反映;贷(减)方余额在“预提费用”项目反映。年度终了时,应全部摊入采购成本,不留余额。
第三种是采用实际成本进行材料日常收发的企业,可以按采购保管费的月初余额和本月发生额与月初结存材料和本月购入材料的买价、运杂费的比例,直接分配计入有关领用材料的部门或工程(产品)成本。分配后的余额,即为库存材料应负担的采购保管费。在资金平衡表内,按照各材料科目的余额比例列入有关材料项目内。
“周转材料”和“周转材料摊销”两个科目,核算库存和在用的各种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以及在用周转材料的价值损耗。为了使周转材料的摊销数与实际损耗数相接近,以提高成本的正确性,新制度规定,企业在年度终了或工程竣工时,对在用的周转材料必须进行清理盘点,属于报废短缺的周转材料,应办理补提摊销的会计手续;属于不用的周转材料,应及时办理退库手续,并根据实际损耗情况确定成色,补提摊销;属于转移到其他工程和单位使用的周转材料,也应及时办理转帐手续。下面对报废周转材料的核算,举例作些说明。
假定某类在用周转材料的帐面计划成本为1,000元,帐面累计摊销为800元。年终盘点时,报废500元(计划成本),收回的残料估价50元,材料成本差异率为(+)2%。根据新制度规定的计算公式,以上报废的周转材料应补提摊销50元,计算方法是:
(1)应提摊销额=报废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残料价值
=500元-50元=450元
(2)已提摊销额=报废周转材料的计划成本×(该类在用周转材料帐面已提摊销÷该类周转材料帐面计划成本)=500元×(800元÷1,000元)=400元
(3)应补提的摊销额=应提摊销额-已提摊销额=450元-400元=50元。
此外,新制度根据施工企业耗用水泥量很大的特点,还按照现行财务管理的要求,规定了节约回收水泥纸袋的具体核算办法:
(1)购入水泥、按规定向供应单位支付押金时,借(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存出保证金),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将回收的纸袋退交供应单位,收回押金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由于退交水泥纸袋,从供应单位收到的收入,应作为材料消耗的节约,根据实际情况冲减有关支出,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减)记“采购保管费”科目(由材料供应部门回收的,冲减“其他”项目)、“工程施工”科目(由生产班组回收的,冲减“材料费”项目)或“工业生产”科目(由生产班组回收的,冲减“材料”项目)。
(3)由于回收纸袋而支付的奖金,应从节约的材料价值中开支(也就是作为材料节约价值的减少),借(增)记“采购保管费”(“其他”项目)、“工程施工”(“材料费”项目)、“工业生产”(“材料”项目)科目,贷(减)记“应付工资”科目(根据规定,材料节约奖应列入工资总额,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
施工企业生产成本的核算
施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不仅有工程施工业务,而且还有为施工业务正常进行而服务的工业生产、机械运输业务,给工程施工业务提供结构件等产品,进行机械化施工和运输。这些不同类型的经济业务,都是由相对独立的单位进行的,有的还实行内部核算,单独计算盈亏。为适应这些特点,新制度对施工企业的生产费用和成本核算设置了“工程施工”、“工业生产”、“机械作业”、“辅助生产”、“管理费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等7个总帐科目。这里重点说明以下几个问题:
成本结算期的问题。根据成本结算期应与工程结算期相一致的原则和企业应按月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要求,新制度规定,企业应按月结算工程的实际成本;按月结算有困难的,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可暂时按季结算。对于工期在6个月以内、价款在30万元以下、按规定可以在竣工后一次办理结算的工程,可以在竣工时一次结算实际成本。
工程成本的考核问题。施工企业的工程成本项目的设置和成本考核的标准,都以预算成本为依据。为了便于考核,有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远征工程增加费和租入施工机械的施工单位,在编制“工程成本表”时,上述各项费用在预算成本的项目中的分配,应与其实际成本的口径调整一致。
未完施工成本的核算。企业应按主管部门制订的成本核算办法正确计算未完施工的成本。为了简化计算手续,新制度规定计算未完施工的成本,采用预算单价,其计算公式为:月末实际盘存的未完施工工程量折合成已完分部分项工程量×预算单价。这种方法适用于未完施工比重较小、月初月末数相差不大的企业。对于未完施工比重较大而且月初月末数相差又比较悬殊的企业,应当采用实际成本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本月实际发生的工程费用+月初未完施工实际成本)÷(本月已完工程量+月末未完施工折合已完工程量)x月末未完施工折合已完工程量。为了保证月份之间成本口径的一致,便于分析对比,未完施工成本的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应随意变动。
分包工程成本的核算。企业由于施工力量不足而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进行施工但仍作为企业自行完成工作量的工程,应以企业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作为这一部分工程的成本,通过“工程施工”科目进行核算,即:根据分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所列的人工费和管理费用,分别借(增)记“工程施工——人工费”和“管理费——外单位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付分包工程款”科目。
工业产品成本的核算。新制度规定的“工业生产”科目,是核算施工企业所属内部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的生产成本的专用科目,非独立核算的工业生产单位,如机械修理和混凝土预制品加工等车间的生产成本,在辅助生产”科目核算,不使用“工业生产”科目。
机械作业成本的核算。新制度根据施工机械作业的不同情况,在“机械作业”科目下分设“承包工程”和“机械出租”两个明细科目。“承包工程”明细科目核算机械、运输部门直接承包机械化施工任务所发生的直接费用,在计算工程成本时转入“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科目;所应负担的管理费用,由“管理费用”科目直接转入“工程施工——管理费”科目,不通过“机械作业”科目核算。“机械出租”明细科目核算以出租施工机械的方式进行机械化施工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应负担的管理费用,于月终时作为作业销售成本,转入“销售——作业销售”科目。
预提收尾工程成本的核算。根据统计制度和财务制度中有关竣工验收、交付生产的规定,竣工项目必须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才能算竣工,办理竣工决算。但由于某种客观原因,如全部工程已基本完成,具备了使用条件,但个别工程因缺乏材料、设备,短期内不能解决而影响收尾工程进行的,在工程收尾以前,可以作为“竣工”处理。根据这项规定,新制度在“预提费用”科目中规定,对个别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及时施工的收尾工程,可以将其费用预提计入工程成本,但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经建设单位同意并已办理竣工决算;
2.企业必须提出收尾工程清单,附具计算依据;
3.预提数额不能超过收尾工程的预算成本;
4.经主管部门审查和财政部门批准。
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而预提的,财政部门在审查决算时,要相应调整减少成本和增加利润。
施工企业结算业务的核算
施工企业的资金,经过材料储备阶段、生产施工阶段,进入工程价款结算阶段。通过工程价款的结算,补偿生产施工中的各种消耗和支出,并为国家提供积累。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结算,其性质与工业企业的产品销售基本相同,但在结算方式和程序上有所不同。由于施工企业的生产周期较长和产品的单件性,不是工程完成后一次结算,而是按照分部分项工程分次进行结算。因此,除附属工业企业有产品储备过程之外,已完工程没有储备阶段。工程价款的结算与其他各种业务的结算有机地联系在一起,组成施工企业的全部结算业务。新制度根据这些特点,设置了22个科目,核算全部结算过程的业务。“预收备料款”、“预收工程款”和“应收工程款”3个科目核算与建设单位的工程价款结算;“预付分包备料款”、“预付分包工程款”和“应付分包工程款”3个科目核算与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结算;“产成品”、“现金”、“结算户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4个科目核算成品资金和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工程结算”、“销售”、“利润”和“利润分配”4个科目核算工程结算、产品销售、经营成果及其分配业务;“备用金”、“应付购货款”、“应付工资”、“应交折旧基金”、“应收内部单位款”、“应付内部单位款”、“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8个科目,核算其他各项结算业务。这里介绍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几个问题。
关于分包工程价款的结算,新制度规定了两种核算方法:一种是作为企业(总包单位)自行完成的工作量,并由企业统一向建设单位进行结算的分包工程,这种结算业务的核算方法,是以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价款作为分包工程的实际成本,借(增)记“工程施工——人工费”和“管理费用——外单位管理费”科目,贷(增)记“应付分包工程款”科目。企业将这部分已完分包工程款包括在自行施工完成的工程价款以内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收取工程款时,借(增)记“应收工程款”科目,贷(增)记“工程结算”科目;同时,结转已完分包工程的实际成本,将外单位管理费转入工程成本,借(增)记“工程施工——管理费”科目,贷(减)记“管理费用——外单位管理费”科目;结转全部已完分包工程成本时,借(减)记“工程结算”科目,贷(减)记“工程施工”科目。
第二种方法是不作为企业(总包单位)自行完成工作量,但又包括在企业全部工作量以内向建设单位统一结算的分包工程,根据分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帐单”借(减)记“工程结算”科目,贷(增)记“应付分包工程款”科目;企业将这部分已完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提出“工程阶款结算帐单”收取工程价款时,借(增)记“应收工程款”科目,贷(增)记“工程结算”科目。
关于独立费用的结算,新制度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规定了两种核算方法。一种核算方法是,凡包括在工程价款收入和工程成本以内的独立费用,如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夜间施工增加费、远征工程增加费等,按规定的标准向建设单位收取时,借(增)记“应收工程款”科目,贷(增)记“工程结算”科目;实际发生时,借(增)记“工程施工”科目,贷(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这些费用支出,往往与其他正常费用混在一起,分别列入“人工费、”“材料费”等有关成本项目。这样,实际成本与预算成本的口径必然产生不一致的现象,前者分成本项目反映,后者只有一个总数,不便对比分析。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在编制“工程成本表”时,在“预算成本”栏内,将收取的独立费用按照预算部门提供的测算资料进行分配,分别列入各有关的成本项目,以便与“实际成本”栏进行同口径的分析对比。
另一种核算方法是,根据财务制度规定需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的独立费用,应在“特种基金”科目进行核算。收取这些独立费用的核算方法,也有两种:包括在“工程价款结算帐单”以内、随同工程价款一并收取的,借(增)记“应收工程款”科目(包括工程价款和独立费用),贷(增)记“工程结算”科目(工程价款)和“特种基金”科目(独立费用)。收到建设单位支付的款项时,借(增)记“结算户存款”科目,贷(减)记“应收工程款”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结算户存款”科目。不列入“工程价款结算帐单”,而另开帐单单独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特种基金”科目,不通过“应收工程款”科目核算。
施工企业如有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进行施工,按照规定支付给分包单位的独立费用,其核算方法,可以比照上述方法办理。但由于企业向建设单位收取的独立费用是记在“特种基金”科目内,因此,转付给分包单位时,应借(减)记“特种基金”科目,贷(增)记“应付分包工程款”科目,不能记入工程成本。
关于承包本企业专项工程的结算。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的专项工程,由于这些专项工程都有它自己的资金来源,应视同承包外单位的工程一样,通过“工程结算”科目结算工程利润。工程完工时,根据“工程价款结算帐单”按结算价格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工程结算”科目;同时,按实际成本借(减)记“工程结算”科目,贷(减)记“工程施工”科目。
目前,各地区、各部门正在积极贯彻执行新制度。对新制度所规定的基本要求,如会计科目的设置、核算范围和方法,会计报表的基本格式和内容,都要按照规定办理,以保持制度的统一性。对某些具体规定,如费用的分配方法、未完施工成本的计算、成本结算期的确定等,可在不违背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把执行制度的统一性与灵活性更好地结合起来,以保证新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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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