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现行物资供销企业的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志,按照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以办妥托收手续的时间为准,采用交款提货方式的,以办妥交款的时间为准;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以发出物资的时间为准。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采用托收承付方式进行货款结算的发出商品,究应以办妥托收手续还是以收回货款作为商品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志。
我认为,采用托收承付方式进行货款结算的发出商品,以办妥托收手续的时间作为商品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志是不妥当的。首先,商品发出后,收货方有可能因为数量不足或质量等问题,提出部分拒付或全部拒付,如果作了销售的帐务处理,一且发生拒付,还要冲转帐目,徒增麻烦。其次,发出商品一作销售的帐务处理,就要核算盈亏,有了利润就应上交国库,如果月度终了货款尚未收到,就会出现虚增利润而又无钱上交的情况。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还会出现多提利润留成资金的不合理现象。
目前,工业企业商品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志是以收到货款为准的。建议物资供销企业也应当仿照工业企业的办法,以收到货款为准,将上述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现行物资供销企业的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志,按照货款结算方式的不同而有所区别: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以办妥托收手续的时间为准,采用交款提货方式的,以办妥交款的时间为准;采用其他结算方式的,以发出物资的时间为准。这里需要研究的问题是,采用托收承付方式进行货款结算的发出商品,究应以办妥托收手续还是以收回货款作为商品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志。
我认为,采用托收承付方式进行货款结算的发出商品,以办妥托收手续的时间作为商品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志是不妥当的。首先,商品发出后,收货方有可能因为数量不足或质量等问题,提出部分拒付或全部拒付,如果作了销售的帐务处理,一且发生拒付,还要冲转帐目,徒增麻烦。其次,发出商品一作销售的帐务处理,就要核算盈亏,有了利润就应上交国库,如果月度终了货款尚未收到,就会出现虚增利润而又无钱上交的情况。实行利润留成的企业,还会出现多提利润留成资金的不合理现象。
目前,工业企业商品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志是以收到货款为准的。建议物资供销企业也应当仿照工业企业的办法,以收到货款为准,将上述有关规定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