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1980年9月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用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作了新的规定,在建立1981年新帐时,应如何处理?
答:1981年起,国营工业企业用专项借款(指要用利润等归还的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购建完成交付生产使用时,应作增加“固定资产”和“待转固定基金”处理,已完工程的全部支出,应暂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内,在用增加的利润等归还借款时再行冲转。在用利润归还借款时,应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科目;同时,按还本金额,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在1980年以前,根据原来的会计制度规定,用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在购建完成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国家资金——固定资金”科目,同时,将已完工程的全部支出,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贷(减)记“专用基金工程支出”科目;用利润归还借款时,再借(增)记“解交利润——抵交利润”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
为了使新旧帐目衔接一致...
问:1980年9月财政部颁发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对用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的核算方法作了新的规定,在建立1981年新帐时,应如何处理?
答:1981年起,国营工业企业用专项借款(指要用利润等归还的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在购建完成交付生产使用时,应作增加“固定资产”和“待转固定基金”处理,已完工程的全部支出,应暂保留在“专项工程支出”科目内,在用增加的利润等归还借款时再行冲转。在用利润归还借款时,应借(增)记“利润分配”科目,贷(减)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科目;同时,按还本金额,借(减)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
在1980年以前,根据原来的会计制度规定,用专项借款购建的固定资产,是在购建完成时,借(增)记“固定资产”科目,贷(增)记“国家资金——固定资金”科目,同时,将已完工程的全部支出,借(减)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贷(减)记“专用基金工程支出”科目;用利润归还借款时,再借(增)记“解交利润——抵交利润”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
为了使新旧帐目衔接一致,企业应在1981年建立新帐时,查明用这种借款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价值中尚未用利润等归还的数额,并作如下会计分录,调正有关科目的1981年年初余额:
(1)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
(2)借(减)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贷(增)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1981年还不实行固定资金占用费的企业,可以不作这一分录)。
例如,某企业1980年有一笔总额为20,000元的小型技措借款,用这笔借款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价值为19,500元,已经记入“固定资产”和“国家资金——固定资金”科目,并已相应地冲减了“专用基金工程支出”科目和“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截至1980年底,这笔借款已用利润归还了5,000元,并已作为增加“更新改造资金”和“抵交利润”入帐。企业在建立1981年新帐时,首先,应将1980年旧帐的余额按新的会计科目转入新帐;然后,再按用专用借款购建完成的固定资产价值中尚未用利润归还的数额14,500元(19,500元—5,000元),借(增)记“专项工程支出——已完专项借款工程支出”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更新改造资金”科目;同时,借(减)记“固定基金——国家固定基金”科目,贷(增)记“固定基金——待转固定基金”科目。 (财政部会计制度司二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