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营业外支出”是会计核算中反映企业财务成果的“利润”帐户中的内容之一。就其支出的性质来说,大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的联系,它的具体内容和开支范围,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不能任意改变或增添。按理说,作为一个经济核算单位,“营业外支出”应严加控制,把它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可是,文革以来,由于种种原因,“营业外支出”的内容越增越多,范围越扩越大,金额也成倍增加。就上海市工业企业的“营业外支出”而言,文革前,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只有7个项目,到1979年底,加上本市的补充规定,已增加到19个项目。对于这一大串“营业外支出”,在统收统支的条件下,有关部门和企业,不但不引以为怪,还把它当作“完成”成本下降指标的一个“门路”。由于“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大小,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因此,各方相安无事,谁也不想缩短和割掉这条越拖越长的“尾巴”。
但是,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利润留成试点过程中,不少企业对“营业外支出”这个过去认为无所谓的问题,开始感到矛盾突出了。有的说,“营业外支出”有许多内容如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医药费,厂厂之间畸轻畸重,负担不合理。两个销售利润相等的企业,一个企业仅仅由于“...
“营业外支出”是会计核算中反映企业财务成果的“利润”帐户中的内容之一。就其支出的性质来说,大都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直接的联系,它的具体内容和开支范围,是由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不能任意改变或增添。按理说,作为一个经济核算单位,“营业外支出”应严加控制,把它限制在极小的范围内。可是,文革以来,由于种种原因,“营业外支出”的内容越增越多,范围越扩越大,金额也成倍增加。就上海市工业企业的“营业外支出”而言,文革前,由财政部统一规定的只有7个项目,到1979年底,加上本市的补充规定,已增加到19个项目。对于这一大串“营业外支出”,在统收统支的条件下,有关部门和企业,不但不引以为怪,还把它当作“完成”成本下降指标的一个“门路”。由于“营业外支出”的金额大小,与企业没有直接的利害冲突,因此,各方相安无事,谁也不想缩短和割掉这条越拖越长的“尾巴”。
但是,随着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在利润留成试点过程中,不少企业对“营业外支出”这个过去认为无所谓的问题,开始感到矛盾突出了。有的说,“营业外支出”有许多内容如退休人员的退休金和医药费,厂厂之间畸轻畸重,负担不合理。两个销售利润相等的企业,一个企业仅仅由于“营业外支出”比较少,而得到的利润留成却比另一个企业多。看来现行财政、财务制度的某些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财政体制改革的要求,必须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改革。对此,提出一些个人意见,供参考。
一、在“营业外支出”中,有些项目如劳动保险费,编外人员生活费,职工安置回乡、下乡落户补助费等,实际上属于消费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的范围。在企业经营成果中直接扣除这些支出,这样的财务规定,固然有它形成的历史原因,但它是不符合经济核算的原则的,是财政体制上“吃大锅饭”思想的具体反映,也是财政上统收统支所留下来的痕迹。
二、“营业外支出”中的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等,明显的是由于企业经营管理不善和产品质量差所造成的,若任其列入“营业外支出”,于完成成本指标表面好看,实乃迁就落后,掩盖矛盾,不利于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再如展览费用,属于产品广告性质的费用,应列入成本。过去,有些为展览而展览,于推销商品毫无关系的支出,浪费惊人,这虽不能全部归罪于“营业外支出”,但,任其逍遥于成本之外,是弊多利少的。
三、新产品试制失败损失和治理“三废”支出,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后,则应由生产发展基金支付,毋须再列作“营业外支出”。
四、停工损失,呆帐损失等,虽与企业正常生产无直接联系,但有间接的关系,可暂列“营业外支出”,随着各方面制度的不断健全,再逐步进行相应的调整。由于火警等造成的非常损失,在恢复保险制度以后,可以得到解决;取消定货损失,在健全合同制和建立经济法以后,也可以得到必要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