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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时间:2020-05-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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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有一些生产企业在通过人民银行向我们办理托收货款时,另外以“包装费”、“厂内运输费”、“企业管理费”、“车间搬运费”等等名目,额外收取费用,致使进货单位的进货费用增加,这种作法是不对的。
国家经济委员会,早在一九六三年八月三十日,曾以经物袁字1239号文件,颁发了“关于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基本条款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产品的包装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或者双方商定者外,应由供方负责计入产品成本,不得向需方另外收费,如需方有特殊要求,经供需双方商定,其超过原定标准的包装费,由需方负担,其低于原定标准的包装费,降低产品的价格。”为此,希望各生产企业认真贯彻执行上述规定,不能随意向进货单位增收费用。同时,也希望有关部门重申以前规定,便于严格遵照执行。
林业部哈尔滨物资管理处 薄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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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