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问:使用《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工资?
答:由于在《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中未设“工资”科目,建设单位支付工资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支付工资时,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减记“现金”科目;分配工资时,减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增记有关资金占用科目或减记“专用基金”科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增设“工资”科目。
问:基建项目建成后,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而发生的费用和收入应如何核算记帐?
答: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应在“其他基建投资-负荷联合试车费”科目内核算。发生负荷联合试车费时,应增记“其他基建投资-负荷联合试车费”科目,减记有关材料等科目。试车所得收入应冲减试车费。为了正确地反映“其他基建投资”科目增方的实际支出数,试车收入应用红字记入“其他基建投资一负荷联合试车费”科目的增加方。如果试车费用大于试车收入时,其差额即为应列入“其他基建投资”的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如果试车收入大于试车费用时,其差额则为试车盈余,作为基本建设收入,将其从“其他基建投资”科目转入“基建收入”科目。由于试车收入是用红字记入“其他基建投资-负荷联合试车费”科目的增加...
问:使用《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的建设单位,如何核算工资?
答:由于在《基本建设简易会计制度》中未设“工资”科目,建设单位支付工资可在“其他应收款”科目内核算。支付工资时,增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减记“现金”科目;分配工资时,减记“其他应收款”科目,增记有关资金占用科目或减记“专用基金”科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增设“工资”科目。
问:基建项目建成后,进行负荷联合试车而发生的费用和收入应如何核算记帐?
答: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应在“其他基建投资-负荷联合试车费”科目内核算。发生负荷联合试车费时,应增记“其他基建投资-负荷联合试车费”科目,减记有关材料等科目。试车所得收入应冲减试车费。为了正确地反映“其他基建投资”科目增方的实际支出数,试车收入应用红字记入“其他基建投资一负荷联合试车费”科目的增加方。如果试车费用大于试车收入时,其差额即为应列入“其他基建投资”的负荷联合试车亏损;如果试车收入大于试车费用时,其差额则为试车盈余,作为基本建设收入,将其从“其他基建投资”科目转入“基建收入”科目。由于试车收入是用红字记入“其他基建投资-负荷联合试车费”科目的增加方,因此,结转试车盈余时,则应用蓝字记入“其他基建投资一负荷联合试车费”科目的增加方,以冲销“其他基建投资”科目增方红字的试车盈余。
问:国务院规定自一九七九年十一月一日起,随同工资发给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建设单位应如何记帐核算?
答: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建设单位每月随同工资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应先在“工资-副食品价格补贴”明细科目(*)进行核算,然后随同工资分配转入有关科目,即工资由什么项目开支,副食品价格补贴也由什么项目开支。但在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职工奖金和企业基金时,应将此项补贴从工资总额中剔除。
问:建设单位向建设银行借的“设备储备借款”应如何核算?
答: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建设银行借入“设备储备借款”购买设备时,应在“银行借款-设备储备借款”科目(*)核算。用此项借款购入的库存设备、应在明细帐中注明。并在“基建会计总表”中“银行借款”项目下的“设备储备借款”(*)和“库存设备”项目下的“用银行借款储备的设备”(*)两行中单独反映。
问:建设单位所属施工单位由于建设项目停缓建造成的窝工损失应如何核标?
答:可在“利润”科目中的“本年营业外支出”明细科目核算。
问:建设单位停缓建项目的维护费用应如何记帐核算?
答:从一九八〇年起,建设单位的停缓建项目维护费用(如防水、防塌等维护设施费用、设备材料保管、保养费用及必要的留守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等),要编制维护费用计划,经批准后拨专款解决。因此,应在“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的“不增加工程量的停、缓建维护费”明细科目(*)核算。
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提取“企业基金”和“利润留成基金”时,应如何记帐核算?
答:建设单位按照规定从节约投资中提取“企业基金”和从利润中提取“利润留成基金”时,应分别在“其他基建投资-提取企业基金”科目及“专用基金—利润留成基金”科目(*)核算。
问:“基建会计总表”内的基建拨款合计数应怎样计算?
答:由于预算拨款限额结余不能作为基建资金的实际来源,不属于结余资金,因此,在计算基建拨款合计数(第1行)时,应将“以前年度拨款”(第2行)、“本年预算拨款支出”(第5行)、“本年其他拨款”(第7行)三个项目的期末数相加,以正确反映报告期末基建拨款的实际来源数。
问:本年投资完成额累计数与基建会计总表内的资料是什么关系?
答:本年投资完成额累计数,可根据基建会计总表的有关项目,按下列公式计算:
本年投资完成额累计数=“交付使用财产”项目期末数+“应核销投资支出”项目期末数+“在建工程”项目期末数-“在建工程”项目年初数
如果有其他单位移交的未完工程时,在上列公式中还应减其他单位移交的未完工程数。
注:带(*)符号的,系财政部一九七九年十二月“关于《基本建设会计制度》中部分会计科目的补充说明”中增加的明细科目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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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与会计 (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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