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体现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和我国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制定前述三个制度(以下统称股份支付准则)所基于的原理基本相同。笔者认为,其原理存在缺陷,应对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修订。
(一)缺陷所在
1.制度设计出发点存在偏差。现有股份支付准则没有很好区分员工和基于员工加股东双重身份这两个不同概念。在新的经济形态下,合伙人制取代传统员工经理人制的趋势尤其在互联网企业越来越明显。而现准则完全把员工视同员工,而未意识到员工完全可能转化为股东。现有准则是纯基于员工的股份支付,而不是基于员工转化为合伙人制或类合伙人制的、由原股东向员工新股东的股份利益让渡而设计的。
2.支付承担主体错乱。现有准则表象上是针对员工的股份支付,而实质上完全可能是新老股东之间的股份利益让渡。换言之,员工取得所服务公司(实施主体)的股(期)权,其中有的实施主体实际并未支付,而按照现行股份支付准则,却要在会计处理上列支为实施主体的股权激励成本,而实质上其支付承担主体为...
与股份支付相关的会计准则主要体现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IFRS2)、《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公告第123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修订)》和我国于2006年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制定前述三个制度(以下统称股份支付准则)所基于的原理基本相同。笔者认为,其原理存在缺陷,应对股份支付准则进行修订。
(一)缺陷所在
1.制度设计出发点存在偏差。现有股份支付准则没有很好区分员工和基于员工加股东双重身份这两个不同概念。在新的经济形态下,合伙人制取代传统员工经理人制的趋势尤其在互联网企业越来越明显。而现准则完全把员工视同员工,而未意识到员工完全可能转化为股东。现有准则是纯基于员工的股份支付,而不是基于员工转化为合伙人制或类合伙人制的、由原股东向员工新股东的股份利益让渡而设计的。
2.支付承担主体错乱。现有准则表象上是针对员工的股份支付,而实质上完全可能是新老股东之间的股份利益让渡。换言之,员工取得所服务公司(实施主体)的股(期)权,其中有的实施主体实际并未支付,而按照现行股份支付准则,却要在会计处理上列支为实施主体的股权激励成本,而实质上其支付承担主体为原股东,属于基于原股东对员工转化为股东的一种利益让渡,是由原股东替实施主体所支付的员工激励成本。股权激励的决策权在原控股股东,其对股权激励方案的设计和批准均非常慎重,因为这涉及到对原股东利益的稀释度。从另一个方面,原控股股东更寄希望于通过股权激励吸引人才、发挥人才潜力,增加所实施股权激励的实施主体的市场估值来抵消所给予实施主体员工的股份让渡的支付成本。基于合伙人制的股份让渡使得原股东让渡的利益和支付成本在规模上可能更大。按照现行准则,基于实施主体没有掏一分钱而又要列支巨额股权激励成本的情形,其会计处理结果会影响实施主体的利润,从而不利于大力推广股权激励制度,间接影响经济发展。因此,现行股份支付准则在某种程度上落后于股权时代发展趋势。
3.估值确认存在缺陷。对于采用什么模型作为“估值技术”,我国股份支付准则和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股份支付准则仅在第14条中要求企业披露“权益工具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公允价值估值模型由企业自行选择,容易导致企业间的股权期权估值可比性下降。公允价值的确认至少与以下两个因素紧密相关:(1)授予日的股价;(2)预期股价的波动率。不同的授权日,不同的参数,尤其是股价短期内出现大幅波动时,按照同一方法计算仍可能出现差异巨大的估值结果。且现行准则规定按照授予日确认的估值一旦确定,在分摊期不得调整,导致所谓公允价值结果可能并不公允。例:某实施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决议授予日为6月26日,其当日股价为每股40元。按照批准的股权激励计划,公司运用2亿元资金为限在7月10日至8月10日之间陆续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之后转授予给员工。按照B-S估值模型,授予日对应的股权激励估值在每股30元左右,需要确认股权激励成本3亿元。而7月10日至8月10日之间,公司的股价已经掉至均价每股10元。换言之,公司回购股票实际支付限额为2亿元,而按现行准则,公司需要列支3亿元股权激励成本,与实际支付成本差异达到1亿元。据此可见,这种估值可能并不公允。
(二)修订建议
重点在于首先要明确谁是真正的支付承担主体,然后做到按承担主体进行合理估值和合理列支。
1.对于实施主体没有掏钱而针对实施主体员工进行的股权激励,其激励成本完全应按原股比例列支为原股东的股权让渡成本,而非列支在实施主体。折价卖给实施主体员工的股份,折价部分金额应按原股比例由原股东承担成本,而非列支在实施主体账内。
2.对于实施主体回购股权用于股权激励,其所支付的实际成本应列支为实施主体的股权激励成本,但应按实际支付成本而非按授予日的估值成本进行列支,尤其在分期连续多笔回购的情形下,更应以实际回购成本列支,以减少仅以某特定授予日估值成本列支与实际支付成本不符的误差。
3.对于混合方式的股份支付,如既有实施主体回购、又有员工实际支付、又有原股东利益让渡的情形,需要对其按公允价值扣除实施主体实际回购成本、员工支付成本之后的差额,按原股比例列支为原股东的股权激励成本。
4.统一估值计量方法的选择顺序和明确公允价值的计量层次(包括回购股票实际成本、活跃市场报价、模型定价等),且允许按每个年度为周期对公允价值进行重估和调整,以增强各公司间估值的可比性。模型估值计量方法往往有一定局限性,现有股票期权估值方法与授予日的股价、预期股价的波动率密切相关,所有参数的预期是基于过去和数学模型所默认的规律,而实际参数完全可能与预期参数不一致甚至差异巨大。因此,建议允许每年度按实际参数进行重估,相应调整估值成本并进行会计处理。
责任编辑 鲍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