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用户服务 > 过刊查询 > 过刊查询财务研究 > 《财务研究》2025年第03期 > 财务研究2025年第03期文章 > 正文时间:2025-06-19 作者:盛明泉 刘 烁 许绍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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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新质生产力——来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经验证据
盛明泉 刘 烁 许绍双
收稿日期:2024-08-30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科研计划重大项目(2024AH040265);安徽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AHSKZ2021D25)
作者简介:盛明泉,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烁,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许绍双,皖西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会计学博士,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
摘要:本文基于2011~2022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运用多时点双重差分(DID)模型,实证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的提升。(2)高管创新意识能够正向调节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3)作用机制检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增强市场竞争两条渠道来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提升。(4)异质性检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提升作用在东部地区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中更显著。研究结论丰富了企业新质生产力影响因素的研究,为提高企业新质生产力提供了一定的经...
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新质生产力——来自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的经验证据
盛明泉 刘 烁 许绍双
收稿日期:2024-08-30
基金项目:安徽省高校科研计划重大项目(2024AH040265);安徽省社科规划重点项目(AHSKZ2021D25)
作者简介:盛明泉,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刘烁,安徽财经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许绍双,皖西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会计学博士,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后。
摘要:本文基于2011~2022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运用多时点双重差分(DID)模型,实证检验了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1)知识产权保护能够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的提升。(2)高管创新意识能够正向调节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3)作用机制检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通过提高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和增强市场竞争两条渠道来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提升。(4)异质性检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提升作用在东部地区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中更显著。研究结论丰富了企业新质生产力影响因素的研究,为提高企业新质生产力提供了一定的经验证据。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新质生产力;高管创新意识
中图分类号:F2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838(2025)03-0040-14
新质生产力是创新起主导作用,摆脱传统经济增长方式、生产力发展路径,具有高科技、高效能、高质量特征,符合新发展理念的先进生产力质态。它由技术革命性突破、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而催生,以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跃升为基本内涵,以全要素生产率大幅提升为核心标志,特点是创新,关键在质优,本质是先进生产力。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要“健全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体制机制”。发展新质生产力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和重要着力点,与党中央提出的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重大战略紧密相连、一脉相承。当前,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与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浪潮高度契合,对于以科技创新带动高质量发展、以高质量发展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伴随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不断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显著,各地政府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纷纷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改善知识产权保护不足的现状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2011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台了《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和示范城市(城区)评定办法》,之后分别于2012年、2013年、2015年、2016年、2018年和2019年评选出六批次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最终全国共有77个市(区)被评选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体系包含多维度的创新性设计,具有高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内涵,会对经济、科技、文化等领域带来一系列积极影响。那么,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制度建设的先行试点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能否提升企业的新质生产力呢?
纵观现有研究,很多学者就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新质生产力之间展开了理论层面的研究,但进行实证分析的研究较少。基于此,本文选取2011~2022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研究样本,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为背景,将其视为一项准自然实验,运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微观层面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并对其机制路径进行系统性探讨。本文旨在厘清三个关键问题:第一,知识产权保护能否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第二,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路径是什么。第三,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特征。本文的边际贡献有:(1)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为外生政策冲击,将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新质生产力纳入同一分析框架,从而丰富了企业新质生产力影响因素的研究。(2)引入高管创新意识这一调节变量以及技术创新、市场竞争这两个机制变量,探讨了这些因素在其中发挥的作用,有助于揭示知识产权保护影响企业新质生产力的作用渠道。(3)进一步考虑企业自身特征的多样性,深入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影响的异质性表现。
(一)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新质生产力
新质生产力是科技创新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生产力(周文和许凌云,2023)。通过科技创新,新质生产力引入新的生产要素取代传统生产要素,并重构实现了劳动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及其优化组合的质变(渠慎宁和梁航远,2025)。然而,已有研究表明,科技创新活动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特征,存在知识外溢效应,“市场失灵”导致企业完全自发进行技术创新活动收益往往难以达到社会最优水平(李坚飞等,2023),这会严重挫伤企业创新的积极性,因此需要政府部门从宏观制度层面进行引导(冯苑和聂长飞,2023)。Krammer(2009)通过对数十个欧洲国家的数据进行分析,发现知识产权保护能够有效推动企业的创新驱动发展。健全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仅能够促进创新主体之间的研发合作与技术转让,还能加速知识的传播与扩散(Arora等,2016),有效缓解企业所面临的创新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问题,激励企业持续增加创新投入(吴超鹏和唐菂,2016),为企业有序开展创新活动、发展新质生产力保驾护航。而且,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能够通过打击侵权行为,优化市场的竞争环境,纠正资源错配,使人力、技术、物资等要素得以重新组合和流动,引导资源流向高效的创新型企业(陈永昌等,2023)。在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下,一些企业可能会通过抄袭或其他侵权行为来获取短期利益,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能够有效遏制这些行为,使得企业必须通过合法创新来提升竞争力,从而促使企业通过优化公司治理和提升创新效率来应对竞争挑战,进而有效推动企业新质生产力的提升(陈邑早等,2024)。综上所述,知识产权保护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1: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提高企业新质生产力。
(二)知识产权保护、高管创新意识与企业新质生产力
首先,Hambrick和Mason(1984)的高阶梯队理论强调,高管的个体特征(如心理特质和价值观)能够显著影响其对组织内部复杂环境以及外部资本市场动态的感知与判断,进而影响企业战略决策。Ocasio(1997)的研究也发现,企业决策者的行动方式取决于其对事件本身以及解决方式的认知。高管创新意识是指高管对创新的认知,包括他们对创新的重视程度,对企业进行创新活动的愿景和设想(黄珊珊和邵颖红,2017)。Shepherd等(2017)的研究从注意力基础观出发,认为企业创新投资战略决策与高管对创新机会的注意力配置具有密切关系。高管在新兴科技上的注意力可以促使其调动更多与研发投资相关的资源(Kaplan,2011),对创新的认知则很可能对企业的创新投入有促进作用(黄珊珊和邵颖红,2017)。知识产权保护为企业创新提供了激励机制,而高管的创新意识能够帮助企业更好地理解新质生产力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同时,高管的创新意愿越强烈,其对企业创新风险的承担力和识别力就越强(许婷和杨建君,2017),企业的灵活性和韧性也将得到提升,这将有利于企业营造一个更适宜新质生产力生存的柔性环境(张江朋等,2025)。此外,高管对创新的关注会深刻影响企业的组织文化。当高管将创新视为企业发展的重要方向时,这种重视会自上而下地渗透到企业的各个层级(Halbesleben等,2003),激发员工的创造力,提高企业的创新效率,进而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综上所述,高管创新意识能够通过战略聚焦、风险承担和组织赋能,放大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促进作用。由此提出如下假设:
假设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高管创新意识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提升的过程中发挥正向调节作用。
(一)样本选取
本文选取2011~2022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对数据进行了以下处理:剔除了金融行业和房地产行业的观测值;剔除了处于ST和*ST状态企业的观测值;剔除了变量数据有缺失以及仅有一年数据的观测值。最终得到25 973个有效观测数据。本文所用的企业层面数据源自国泰安(CSMAR)数据库和中国研究数据服务平台(CNRDS)数据库,城市层面数据源自《中国城市统计年鉴》。为了避免极端值对实证结果造成误差等影响,在数据处理过程中对所有连续变量进行了上下1%的缩尾处理。
(二)变量定义和说明
1.被解释变量:企业新质生产力
借鉴宋佳等(2024)的研究,基于生产力二要素理论,运用熵值法对企业新质生产力(Nqp)进行构建和测算,具体的企业新质生产力指标体系如表1所示。
表1 企业新质生产力指标体系

2.解释变量: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
借鉴徐扬和韦东明(2021)的研究方法,选取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代理指标。具体而言,若企业注册地所在城市在某一年被认定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则该企业在当年及后续年份的DID变量被赋值为1,否则赋值为0。
3.调节变量:高管创新意识
参考黄珊珊和邵颖红(2017)的研究,采用文本分析法度量高管创新意识强度(Aware)。具体做法:统计年报中董事会报告部分能体现高管创新意识的词语,具体包括“创新”“开发”“研究”“自主”“专利”“研发”“科研”“新产品”“新技术”等九个高管创新意识关键词,用关键词词频数占董事会报告总词数的比重(Aware_w)和关键词总字数占董事会报告总字数的比重(Aware_c)两种方式来表示高管创新意识程度。
4.机制变量:技术创新、市场竞争
借鉴李春涛等(2020)的研究,技术创新(Patent)用企业当年独立申请的发明专利数量(Patent_app)和企业当年独立获得的发明专利数量(Patent_acq)两种方式衡量。参考韩忠雪和周婷婷(2021)的做法,市场竞争用行业勒纳指数(Lerner)、赫芬达尔指数(HHI)两种方式衡量,这两个指标均为反向指标,数值越小,代表市场竞争程度越大。
5.控制变量
借鉴已有对新质生产力影响的实证研究,本文在回归中控制了一系列企业层面的特征变量,具体包括企业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资产收益率(Roa)、企业年龄(Age)、企业成长性(Growth)和托宾Q值(TobinQ)。本文还控制了一些城市级层面的宏观变量,包括各城市的经济增速(Gdpg)、就业规模(Emp)、政府财政能力(Fis)和金融发展水平(Jrfz)。此外,本文还控制了时间和个体固定效应。
各变量定义和说明见表2。
表2 变量定义和说明

(三)模型构建
2012年至今国家知识产权局遴选了六批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可被视为知识产权治理模式的一次准自然实验。因此,构建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1),比较示范城市与非示范城市企业新质生产力水平的变化情况,以识别出该政策影响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净效应。

模型(1)中,i代表不同的企业,t代表不同的年份。Nqpi,t表示i企业在t年份的新质生产力水平;DIDi,t为虚拟变量,表示i企业所在城市t年份的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情况;Controli,t表示控制变量;Firm和Year分别代表个体固定效应和时间固定效应;εi,t为随机误差项。

进一步地,为了验证假设2构建调节效应模型(2),其中Awarei,t表示i企业在t年份的高管创新意识水平,DIDi,t×Awarei,t表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情况与企业高管创新意识的交乘项。β3是文章关注的重点,反映了高管创新意识在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对企业新质生产力提升过程中所起的调节效应。根据假设2,预期其符号为正。
(一)描述性统计
本文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结果见表3。结果显示,企业新质生产力(Nqp)的均值为5.173,标准差为2.583,最小值为0.666,中位数为4.810,最大值为15.099,表明样本企业整体的新质生产力水平差异较大,大部分企业的新质生产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DID)的均值为0.651,标准差为0.477,最小值为0,中位数为1,最大值为1,与已有研究较为接近。同时,其他控制变量的取值也均处于合理区间内。
表3 描述性统计

(二)基本回归结果
本文使用Stata 17.0软件采用多时点双重差分模型来估计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作用,回归结果见表4。表4第(1)列列示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直接对企业新质生产力回归的估计结果,第(2)列为加入了个体、时间固定效应后的回归结果,第(3)列为控制了企业层面的控制变量后的回归结果,第(4)列为进一步加入了城市层面的宏观控制变量的回归结果。从回归结果可以看出,所有DID的估计系数均为正,且都在1%水平上显著,说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知识产权保护是提升企业新质生产力的有效手段,能够护航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验证了研究假设1。
为揭示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影响的具体机制,本文引入高管创新意识作为调节变量,进行调节效应检验。本文采用两种方式对高管创新意识进行衡量,表5的结果显示,两种高管创新意识的衡量方式与DID交乘项的回归系数均显著为正,表明企业高管创新意识能够正向调节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假设2通过检验。具体而言,企业高管团队的创新意识越强,越能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正向影响。其可能的原因在于,创新意识较强的高管更容易敏锐地捕捉到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带来的发展机遇和环境压力,更能精准识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潜在收益与市场机会。
(三)稳健性检验
1.平行趋势检验
本文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作为外生政策冲击来考察其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为保证实验组和控制组在外生冲击事件发生前具有趋势上的一致性,本文进行平行趋势假定检验。具体而言,current表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当年,pre_5、pre_4、pre_3、pre_2分别表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前5年、前4年、前3年、前2年,post_1、post_2、post_3、post_4、post_5分别表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后第1年、第2年、第3年、第4年、第5年。本文以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前一年(pre_1)为基期进行平行趋势检验。表6列(1)和图1结果显示,pre_5、pre_4、pre_3、pre_2的系数均不显著,而post_3、post_4、post_5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这表明在外生政策冲击之前,实验组和控制组的企业新质生产力并不存在显著差异,回归模型满足平行趋势假定,为本文结论的有效性提供了较好的支持。
表4 知识产权保护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回归结果

注:*、**、***分别表示在10%、5%和1%水平上显著,括号内为t值。下同。

图1 平行趋势检验
2.安慰剂检验
表5 高管创新意识调节效应

尽管在上述研究中本文已经控制了一些变量和固定效应,但企业新质生产力的提高仍可能是由时间趋势引起的,为了排除这一情况带来的偏误,本文采用安慰剂检验的方法进行检验。具体来说,借鉴饶品贵等(2019)、周静怡等(2025)的做法,假设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提前2年、提前3年,即将模型(1)中的DID替换为虚拟变量DID2、DID3作为安慰剂,重新检验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影响。回归结果如表6列(2)、(3)所示,DID2、DID3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从而排除了企业新质生产力的提升是由时间趋势引起的可能性,证明了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确实对企业新质生产力具有影响作用。
3.倾向得分匹配法
为减少样本选择偏误的影响,本文采用倾向得分匹配法与双重差分法(PSM-DID)相结合的方法,对模型进行了重新估计。在匹配过程中,选取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率、资产收益率、企业年龄、企业成长性以及托宾Q值作为协变量,并运用倾向得分匹配法中的一对一最近邻匹配方法对样本进行筛选和配对。经过匹配处理,最终得到8 705个有效观测值。表7第(1)列展示了倾向得分匹配后的回归结果,结果显示核心变量的估计系数依然显著,研究结论保持不变。
表6 稳健性检验结果(一)

4.更换衡量方式
参考宋佳等(2024)的研究,在稳健性检验中,用企业全要素生产率替换企业新质生产力重新进行回归。全要素生产率有多种衡量方式,本文采用的是LP法下的全要素生产率(TFP_LP)。表7第(2)列列示了回归结果,可以看出,在替换了新质生产力的衡量方法后,回归系数仍为正值且显著,证实了基础回归的稳健性。
5.更改样本期间
为了避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回归结果的影响,本文剔除了2020年度相关样本数据,重新进行回归。具体结果如表7第(3)列所示,更改样本期间后的回归结果依然显著,从而证实了基础回归的稳健性。
表7 稳健性检验结果(二)

(四)作用机制检验
为进一步探究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企业新质生产力的作用机制,本文借鉴江艇(2022)的研究,构建了模型(3)进行机制检验。模型(3)中Medi,t代表机制变量,包括技术创新的两种衡量方式(Patent_app和Patent_acq)以及市场竞争的两种衡量方式(Lerner和HHI),其余变量同模型(1)的定义一致。接下来将从企业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两个方面对作用机制进行论证和验证。

现有研究发现,在企业内部层面,技术创新水平的提升是推动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的关键路径之一(郑强和胡明茜,2024;石虹和余少龙,2024;盛明泉和杨柳,2025);在企业外部层面,市场竞争的强化对新质生产力的提升具有促进作用(张治栋和严仕锦,2024;徐磊等,2024;谷城和张树山,2024)。而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不仅能够显著促进企业创新活动(郭丰等,2022;韩先锋等,2024)、提升数字创新水平(李豪男,2024;钟坚和冯峥,2024)和提高创新质量(梁冉等,2024),还可以有效强化市场竞争机制(陈永昌等,2023;李香菊和刘硕,2024)。因此,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很可能是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影响新质生产力提升的机制路径。本文据此进行机制效应检验,回归结果如表8所示,列(1)~列(4)的回归结果均在1%水平上显著,表明知识产权保护政策能够通过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以及增强市场竞争来提高企业新质生产力。
表8 作用机制检验

(五)异质性分析
1.地区异质性
借鉴沈小波等(2021)的研究方法,依据企业所在地,将样本数据划分为东部地区、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进行分组回归,结果如表9第(1)(2)(3)列所示。可以发现,在东部地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提升作用在1%水平上显著为正,而在中部和西部地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回归系数均不显著,说明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作用在不同区域中存在异质性。这可能是因为东部地区经济基础雄厚,产业结构较为优化,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和能力更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能够更好地与东部地区的经济发展模式相结合。相比之下,中部和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创新资源相对匮乏,政策实施后难以迅速形成有效的创新资源集聚效应,从而限制了其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提升作用。
2.技术密集度异质性
参考尹美群等(2018)的研究,按照证监会2012行业分类标准,根据企业生产要素密集度差异,将样本数据分为技术密集型企业和非技术密集型企业两类进行回归,结果如表9第(4)(5)列所示。可以看出,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对企业新质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在技术密集型企业中显著,在非技术密集型企业中不显著,表明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企业新质生产力的促进作用存在生产要素上的差异。可能的原因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高度依赖先进技术、专业知识和创新成果,通常拥有更多的专利和知识产权,这些构成了它们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为这些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激励机制。相比之下,非技术密集型企业可能更加依赖劳动力、资本等传统生产要素,其生产过程对技术的依赖程度较低,因此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对它们的直接影响相对较小。
表9 异质性检验

本文将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政策作为准自然实验,以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切入点探究新质生产力的驱动因素,选取2011~2022年A股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运用多时点双重差分(DID)模型对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新质生产力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分析。结果表明,知识产权保护与企业新质生产力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高管创新意识在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提升的过程中发挥了正向调节作用;作用机制检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能够通过提高企业技术创新和增强市场竞争两条渠道来促进企业新质生产力提升;异质性检验发现,知识产权保护对新质生产力的影响作用在东部地区企业、技术密集型企业中更为显著。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护航企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在推动企业新质生产力提升方面所呈现出的显著效能,有必要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的推进力度,扩大示范城市的试点范围,可以通过系统化总结先行示范城市的成功经验,加速示范城市建设的推广进程,以实现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在更大范围内的全面优化与效能提升。此外,还可以将赋能新质生产力和促进新兴产业发展的理念融入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和司法工作中,为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支持。
第二,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政府应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力度,支持企业运用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将创新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促进新质生产力的发展,还应着力优化市场竞争环境、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化与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质生产力的培育与提升提供坚实保障。企业层面可以加强对高管的知识产权培训,增强高管的创新意识和战略眼光,发挥高管在引领企业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的作用。
第三,差异化分类施策,提供政策支持和资源倾斜。对于东部地区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其具备优先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条件和优势,政府可以考虑制定政策进行引导和激励,提高发展新质生产力的积极性。政府也应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对中西部地区、非技术密集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帮助企业突破在新质生产力发展方面的局限性。企业要抓住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带来的红利,将发展新质生产力纳入企业战略,实现企业生产力提高和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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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of Enterprises——Empirical Evidence from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monstration Cities
SHENG Mingquan, LIU Shuo, XU Shaoshuang
Abstract: Based on the data of A-share listed companies from 2011 to 2022, this article regards the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monstration city policy as 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and uses a multi time difference in differences (DID) model to empirically test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of enterprises. The research results indicate that: (1)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can promote the improvemen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level in enterprises. (2) Top management team (TMT)’s innovation cognition can positively regulate the impac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n the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of enterprises.(3) The mechanism of action reveals that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promotes the improvemen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in enterprises through two channels: enhancing the level of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strengthening market competition. (4) Heterogeneity testing f inds that when a company is located in the eastern region of China and is a technology intensive enterpris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has a more significant effect on improving the company’s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The research conclusion provides theoretical support for improving the level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of enterprises and expands the research results in this field.
Key words: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demonstration city;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TMT’s innovation cognition
(责任编辑 杨亚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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