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用户服务 > 过刊查询 > 过刊查询财务研究 > 《财务研究》2025年第03期 > 财务研究2025年第03期文章 > 正文时间:2025-06-19 作者:王鹏程 黄世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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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规范气候信息披露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十大看点
王鹏程 黄世忠
收稿日期:2025-04-30
作者简介:王鹏程,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世忠,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2025年4月30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制度安排。本文深入分析“气候优先”、兼顾气候减缓和适应、强调财务影响披露、引入相称性原则和豁免条款、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融资排放信息、披露企业内部碳价、披露气候相关目标、制定行业应用指引、采取循序渐进推进策略等十大看点,以期有助于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与披露要求。
关键词:气候信息披露;气候准则;十大看点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838(2025)03-0033-07
2025年4月30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制度安排...
规范气候信息披露 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十大看点
王鹏程 黄世忠
收稿日期:2025-04-30
作者简介:王鹏程,北京工商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世忠,厦门国家会计学院二级教授,博士生导师。
摘要:2025年4月30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制度安排。本文深入分析“气候优先”、兼顾气候减缓和适应、强调财务影响披露、引入相称性原则和豁免条款、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披露融资排放信息、披露企业内部碳价、披露气候相关目标、制定行业应用指引、采取循序渐进推进策略等十大看点,以期有助于社会各界深入了解征求意见稿的重要内容与披露要求。
关键词:气候信息披露;气候准则;十大看点
中图分类号:F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838(2025)03-0033-07
2025年4月30日,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为我国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重要制度安排。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共六章47条,规范了企业如何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重要的气候相关信息,便于其作出经济决策、资源配置或者其他决策。现根据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以及相关起草说明,分析其十大看点,希望有助于社会各界深入了解气候准则的重要内容与披露要求。
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由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组成。具体准则对企业在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等方面可持续议题的信息披露提出具体要求,涵盖众多议题领域(黄世忠和王鹏程,2024)。在起草《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的同时,先行研究制定气候这一重要环境议题的准则,并将气候准则作为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准则,体现了“气候优先”原则。
气候变暖是当前人类社会面临的最紧迫危机,亟须全球应对。2024年,全球地表平均温度较工业化前水平(1850年至1900年平均值)高出1.55℃,是自1850年有气象观测记录以来的最暖年份,2015年至2024年是自1850年有气象观测记录以来最暖的10个年份。全球气候变暖将导致灾害频发,给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带来严重威胁。2015年,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巴黎协定》,在本世纪末将全球平均气温较前工业化时期上升幅度控制在2℃以内,力争控制在1.5℃以内。国家主席习近平于2020年9月22日在第七十五届联合国大会一般性辩论上宣布,中国将提高国家自主贡献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政策和措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应对气候变化作为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重要内容,要求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2025年4月23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向气候和公正转型领导人视频峰会发表致辞时强调,无论国际形势如何变化,中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不会放缓,促进国际合作的努力不会减弱,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践不会停歇。
鉴于气候变化对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二十国集团、七国集团以及金融稳定理事会(FSB)等近年来不断呼吁加快制定气候变化信息披露准则,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成立后,响应国际社会的强烈呼声,采取“气候优先”的准则制定策略,制定并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IFRS S2)(王鹏程,2023)。
为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的“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引导社会资金流向低碳领域,推进供应链可持续发展,帮助企业应对气候变化风险,助力全球气候治理,我国在制定可持续披露准则时,同样采用“气候优先”原则,将气候准则作为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准则。
可持续议题领域众多,各议题之间相互影响。披露的内容不能无所不包,需要明确区分气候议题准则与其他议题准则规范内容的边界。在气体排放方面,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规范了企业如何披露《京都议定书》中列示的7种温室气体,即二氧化碳(CO2)、甲烷(CH4)、氧化亚氮(N2O)、氢氟碳化物(HFCs)、三氟化氮(NF3)、全氟碳化物(PFCs)及六氟化硫(SF6)。对于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其他气体排放,如臭氧层消耗物、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等的披露,则由未来制定的污染议题具体准则进行规范。
能源的消耗与温室气体排放之间存在紧密关系,与IFRS S2保持一致,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并未规范企业如何披露能源消耗和结构以及能源消耗强度,相关信息的披露,将由未来制定的能源议题具体准则进行规范。
同样,气候变化导致的生物多样性丧失和生态系统退化,对水与海洋资源带来的影响,以及向碳中和经济转型可能对企业自己的员工、价值链上企业的员工、社区、消费者和终端客户等产生的影响,相关披露要求亦由未来制定的其他相关议题具体准则进行规范。
在具体披露要求方面,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既要求披露减缓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亦要求披露与适应气候变化相关的信息。减缓气候变化与企业根据《巴黎协定》及国家自主贡献目标所做出的努力有关。我国将于联合国气候变化贝伦大会前,宣布覆盖全经济范围、包括所有温室气体的2035年国家自主贡献目标。适应气候变化与企业对实际和预期气候变化做出的调整有关,涵盖了气候相关风险及企业为减少这些风险所采取的适应性措施,也涵盖了气候相关机遇及企业为把握这些机遇所采取的适应性措施。
与TCFD框架和IFRS S2一致,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突出强调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财务影响的披露,以满足投资者决策的信息需求。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十三条要求企业披露:(1)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企业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影响;(2)识别出的可能对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资产和负债账面价值存在重大调整风险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3)基于管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战略、制定的投资和处置计划,以及实施战略所计划的资金来源,说明短期、中期和长期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预期变化。
目前,大多数企业较少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究其原因,与企业在确认、计量和披露财务影响方面面临诸多挑战有关。披露这些财务影响,通常需要在开展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识别、评估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分析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对战略和决策的影响基础上,通过构建模型对重大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财务影响进行量化,并且需要确定财务重要性的阈值或定性标准。
对当期财务影响,企业可以参照2023年7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发布的《气候相关事项对财务报表的影响》(IASB,2023),IASB近期发布的《财务报表中的气候和其他不确定性(征求意见稿)》(IASB,2024),以及其他相关文件,结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来确认、计量和披露气候风险和机遇对存货跌价准备、资产折旧与摊销、资产减值、预计负债、预期信用损失、金融工具的分类和计量、公允价值等的影响。披露时,必须确保可持续发展报告中的相关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之间的关联一致。
对于预期财务影响,通常包括对未来资产折旧和摊销的影响,对未来资产减值和预期信用损失的影响,对未来资本配置和财务规划的影响,需要基于情景分析,通过构建量化模型来计量。由于每家企业面临的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不同,开展情景分析所设置的气候情景存在差异,测算气候相关风险预期财务影响所运用的量化模型也有所不同。
与IFRS S2的要求不同,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披露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开展的有助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创新措施及效果,以及为此支付的成本。对于发生的碳排放权交易、购买绿色电力证书、开发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购买碳信用、签订可再生能源合同等交易或者事项的,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披露与这些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资本化成本、费用化支出以及收益或者损失,并披露企业这些交易或者事项对下一年度报告期间相关财务报表的影响。这些披露要求,与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相呼应。
对于很多企业来说,识别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确定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开展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核算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均面临很多困难。考虑现实可行性,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引入了相称性原则,于第三条明确提出,企业在识别气候相关风险、机遇和影响,确定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预期财务影响,开展气候相关情景分析,核算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等时,应当使用报告日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该信息无须付出过度成本或者努力即可获得)。合理且有依据的信息,这意味企业所使用的信息需要有合理的依据,企业应当实施适当的治理和控制措施,确保所使用的信息有证据支撑。无须付出过度的成本或者努力,也就是说,企业应当考虑成本效益原则,无须不惜代价详尽无遗漏地收集相关信息。针对确定预期财务影响和开展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企业应当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
第十六条指出,若企业无法单独识别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的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则无须提供有关当期或者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若企业不具备提供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定量信息的技能、能力或者资源的,则无须提供预期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当然,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披露未提供定量信息的原因,并披露有关财务影响的定性信息,以及关于该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其他气候相关风险或者机遇和其他因素的综合财务影响的定量信息。
第十八条指出,对于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如果企业目前不具备进行气候情景定量分析的技能、能力或者资源,但又面临较高的气候风险的,则最初可以使用定性情景叙述等简单的方法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待具备相关的技能、能力或者资源后,则应当使用科学的定量方法进行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企业面临较高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且具备必要的技能、能力和资源的,则应当使用科学的定量方法。
此外,对于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的披露,准则豁免企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法律法规禁止披露或者具有商业敏感性的合同信息。
与IFRS S1、欧盟可持续发展报告准则(ESRS)第E1号《气候变化》以及除欧盟之外其他二十多个经济体发布的气候准则或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保持一致,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的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即企业价值链中发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不包括在范围二温室气体排放中),包括上游和下游十五类活动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推动价值链低碳转型。范围三排放覆盖企业上下游活动的间接碳排放(如原材料采购、产品运输、废弃物处理等),披露此类数据可倒逼供应链企业协同减排(王鹏程等,2023)。生态环境部等四部委2025年2月发布的《关于促进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的意见》提出,加强企业温室气体信息自愿披露政策体系与碳足迹管理体系的衔接,强化供应链企业自愿披露温室气体信息在产品碳足迹核算中的应用。落实上述意见,推动自愿披露温室气体信息在绿色消费、绿色贸易、绿色金融等领域中的应用,需要引导企业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信息。
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企业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为了在2050年实现欧盟碳中和目标,2023年4月18日欧洲议会通过了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4月25日欧洲理事会正式批准了CBAM。CBAM要求进口产品提供碳足迹证明,覆盖范围三排放。企业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可证明其供应链减排成果,反驳“碳泄漏”指控,从而规避贸易壁垒,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有助于吸引绿色投资,增强市场信任。研究表明,披露范围三数据的企业更易获得ESG基金青睐,披露范围三排放信息,提升了投资者对其长期战略的信任。
值得一提的是,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不会通过汇总企业层面披露的温室气体排放得出国家层面温室气体排放数据,不会对国际气候谈判产生影响。实际上,国家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和企业层面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完全不同,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汇总存在大量重复计算,其汇总结果远远超过国家层面温室气体排放。国家温室气体清单基于能源消费、工业过程等宏观数据,采用统一方法(如排放因子法、物料平衡法)核算,无需依赖企业范围三温室气体披露。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指出,如果企业业务涉及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者保险业务的,应当披露与其融资排放相关的信息。所谓融资排放,指被投资方或者交易对手方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中归属于企业向被投资方或者交易对手方提供的贷款和投资的部分,属于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的第十五个类别(投资)。
披露融资排放要求金融机构量化评估其投融资组合的碳排放。通过融资排放披露,金融机构可识别高碳资产敞口,调整信贷政策,制定高排放行业的转型计划,推动资金从传统高碳行业向绿色低碳领域倾斜。通过融资排放披露,积累融资排放数据,可以为金融机构开展气候风险压力测试,量化气候风险财务影响提供基础,促使金融机构将气候风险纳入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对于融资排放,金融机构通常可按碳核算金融联盟(Partnership for Carbon Accounting Financials,简称PCAF)发布的《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A:融资排放》来进行核算。《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A:融资排放》基于《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核算与报告标准》制定,并遵守《温室气体核算体系:企业价值链(范围三)核算与报告标准》中针对第十五个类别投资活动的要求,是全球第一份金融机构投资组合层面碳排放核算标准。《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A:融资排放》已经获得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科学碳目标倡议(SBTi)等国际倡议组织的认可。截至2025年4月29日,全球已有598家金融机构加入PCAF,涉及金融资产超过96万亿美元。
《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A:融资排放》适用对象包括商业银行、投资银行、开发银行、资产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目前涵盖股票和债券、商业贷款/非上市公司股权、项目融资、商业地产贷款、抵押贷款和车辆贷款、主权债七类金融资产。在资产的核算边界上,《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A:融资排放》要求金融机构核算和披露所有借款人和投资对象范围一和范围二的排放。在核算方法上,《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A:融资排放》规定金融机构对资产的碳核算以该资产的自身年度碳排放乘以归集因子确定,并针对不同的资产类别对资产的定义和计算方法进行了规定。不仅详细介绍了标准适用机构开展碳核算所需的核算边界、核算方法,且在数据来源和采集、数据缺失处理和数据质量等级等方面为金融机构开展碳核算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指导。
除《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A:融资排放》外,PCAF还发布了《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B:协助排放》及《全球金融行业温室气体核算标准A:保险相关排放》两项针对金融机构温室气体排放的核算标准。鉴于PCAF针对协助排放和保险相关排放的核算标准还不尽成熟,同时考虑到ISSB于2025年4月28日发布IFRS S2的针对性修订征求意见稿,允许金融机构不披露协助排放和保险相关排放,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未对协助排放和保险相关排放的披露作出要求。
企业内部碳定价,是指企业自主为碳排放行为赋予经济价值,将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成本内部化,从而引导生产、投资和运营决策向低碳方向转型的管理机制。企业通常使用的内部碳定价有影子价格和内部税费两种类型。影子价格,即企业不实际收取的理论成本或者名义金额,该价格可用于了解风险影响、新投资、项目净现值、各种措施成本效益的经济影响。内部税费,即根据企业温室气体排放量向业务活动、产品线或者其他业务部门收取的碳定价(这些内部税费类似于企业内部转移定价)。
内部碳定价通过将碳排放成本显性化,为企业提供明确的减排信号。例如,企业可通过设定“影子碳价”,在项目评估中量化碳排放成本,优先选择低碳技术路径,通过成本压力驱动技术研发。同时,内部碳交易机制(如配额分配与交易)可优化企业内部资源分配,降低整体减排成本。披露内部碳定价,可以增强企业对气候风险的预判能力,避免因政策突变导致资产减值;可以使投资者能够验证企业减排承诺的落地性,获得投资者的青睐,增加融资的可获得性,降低融资成本;披露内部碳定价,可推动供应链上下游联动,带动供应商低碳转型,构建低碳生态。内部碳定价披露是连接企业微观减排行动与宏观气候目标的关键纽带,其意义不仅在于满足合规需求,更在于通过价格信号重塑企业战略、优化资源配置并构建低碳竞争力。
基于以上原因,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三十八条要求企业说明在决策中是否以及如何应用碳价格(如投资决策、转移定价以及情景分析),披露其内部用于评估温室气体排放成本的每吨温室气体排放的价格。这一披露要求与IFRS S2的披露要求保持一致。
目前,多数企业并未开展内部碳定价,更遑论在决策中应用碳价。为适应气候信息披露的要求,需要尽快启动内部碳定价,并将碳定价运用于资本支出决策、采购决策、研发决策、营运决策以及业绩考核中。
气候相关目标,如碳中和时间表、分阶段减排目标,为企业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框架,有助于企业锚定低碳转型方向,将短期运营与长期气候韧性结合。披露气候相关目标,可倒逼企业建立动态风险管理模型,避免因气候政策突变导致资产减值或融资成本上升。投资者通过企业披露的减排目标及其实现进展,可评估其气候风险敞口及管理能力。
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一条要求企业披露其为监控实现战略目标的进展而设定的定量和定性气候目标,以及国家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其实现的气候目标,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对于每项目标,企业应当披露:(1)用于设定目标的指标;(2)设定目标的目的(如以减缓、适应气候变化或者满足法律法规、战略规划要求为目的);(3)目标适用的企业范围(如仅适用于企业的一部分或者适用于整个企业);(4)目标适用的时间范围;(5)计量进展的基准期间;(6)阶段性目标和中期目标(如适用);(7)如果为定量目标,该目标是绝对目标还是相对目标;(8)企业如何参考最新气候变化国际协议(包括该协议产生的国家或者地区承诺)设定目标。
对于每项温室气体排放目标,第四十二条要求企业披露:(1)目标涵盖的温室气体的种类;(2)目标是否涵盖范围一、范围二或者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3)目标是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目标还是净排放量目标,如果是净排放量目标,则应当单独披露相关温室气体排放总量目标;(4)目标实现是否来源于行业脱碳方法;(5)目标实现的进展情况。
同时,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披露其设定和审核每项目标的方法,以及如何监控每项目标的实现进展,如目标及设定目标的方法是否经第三方的验证;披露其每项气候目标实现情况的绩效信息,以及对企业绩效趋势或者变化的分析;如果计划使用碳信用抵销其温室气体排放量,以实现温室气体净排放量目标的,应当披露其计划使用的碳信用的相关信息。
为帮助特定行业企业识别和披露与特定业务模式、活动或者其他表明企业所处行业的其他共同特征相关的行业特定指标,IASB参照可持续会计准则委员会(SASB)的准则,在IFRS S2中随附了行业实施指南,提供了制定11个主行业、68个子行业的关键指标。考虑到SASB准则的适用性,ISSB正在推进SASB准则的国际适用性改造。ISSB于2024年7月启动SASB准则优化项目,确定12个优先修订的行业准则,覆盖采掘与矿物加工(如煤炭、石油天然气、金属采矿)、电力设施与发电、食品饮料等关键高排放行业。计划于2025年第二季度末批准首批9项修订后的SASB准则征求意见稿,涉及采掘业和基础设施行业,2025年第四季度完成剩余3项(食品饮料等行业)的征求意见稿发布;2026年底前完成第二阶段修订,覆盖消费品、金融服务、医疗保健等更多行业。
鉴于SASB准则的国际适用性改造尚需时日,考虑到气候准则在不同行业应用存在诸多差异,财政部已着手开展了电力、钢铁、煤炭、石油、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9个行业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将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为特定行业应用基本准则和气候准则提供指引。
对于如何应用气候信息披露准则,IFRS S2给出了过渡衔接办法。按照IFRS S2,在企业采用本准则的第一个年度报告期间内,无须披露可比信息,无须披露范围三温室气体排放。如果企业从事资产管理、商业银行或保险活动,无须披露与融资排放相关的额外信息。基于准则制定和实施分开的原则,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没有给出类似衔接办法,具体如何衔接,将在未来的实施要求中予以明确。
根据气候准则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考虑到我国企业实际披露能力,未来正式发布气候准则时将沿用基本准则的安排,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由企业自愿实施。也就是说,气候准则的施行仍然不会采取“一刀切”的强制实施要求,而是采取区分重点、试点先行、循序渐进、分步推进的策略,从上市公司向非上市公司扩展,从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扩展,从定性要求向定量要求扩展,从自愿披露向强制披露扩展。在实施范围及实施要求作出规定之前,气候准则由企业自愿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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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IASB.Climate and Other Uncertainties in Financial Statements(Exposure Draft)[EB/OL].2024.www.ifrs.org.
Regulate Climate-related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Actively Respond to Climate Change——Ten Highlights of “Enterprise Sustainability Standard No.1 — Climate(Trial)(Exposure Draft)”
WANG Pengcheng, HUANG Shizhong
Abstract: On April 30, 2025, the Ministry of Finance and the Ministry of Ecology and Environment jointly issued the “Enterprise Sustainability Standard No.1 — Climate(Trial)(Exposure Draft)”, which provides an important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 for China to achieve the goals of carbon peak and carbon neutrality and actively respond to climate change. This paper deeply analyzes the ten highlights of the exposure draft, including the “climate priority” principle, taking into account both climate mitigation and adaptation, emphasizing the disclosure of financial impacts, introducing the principle of proportionality and exemption clauses, disclosing scope 3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disclosing financing emissions information, disclosing the internal carbon price of enterprises, disclosing climate-related targets,formulating industry application guidelines, and adopting a gradual promotion strategy, hope to help all sectors of society to have a thorough understanding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 and disclosure requirements of the exposure draft.
Key words: climate-related information disclosure;climate-related standard; ten highlights
(责任编辑 王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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