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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杂志社

2023年11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5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调研报告

时间:2026-09-13
作者:
来源:中国人大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25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监督调研报告

——2026年8月25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许宏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26年度监督工作计划,预算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要求,围绕2025年度政府债务管理情况认真开展监督工作。召开座谈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政府债务管理情况的介绍,到江苏、山东、广东、重庆、贵州等省(市)开展调研,委托广西、四川、云南、甘肃等省(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协同开展调研,梳理全国人大代表关于政府债务工作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监督调研报告。全国人大财经委部分组成人员参加有关监督调研。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取得积极成效

2025年以来,国务院及其财政等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审议意见要求,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政府债务宏观调控功能,切实加强政府债务管理,有力指导和防范化解政府债务风险。各地区强化组织领导,统筹调度资金资源资产,政府债务及相关领域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一)健全完善政府债务监管制度

建立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和法定债务合并监管长效机制,推动合理确定实施政府投资项目,规范金融机构融资业务,从供需两端堵住违法违规举债途径。围绕专项债项目“自审自发”试点、还本付息、资产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印发政策文件,进一步夯实专项债管理制度基础。

(二)加强政府债务使用管理

统筹确定年度财政赤字规模和新增政府债务规模,保障积极财政政策实施。管好用好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支持“两重”建设和“两新”工作不断提质增效。强化地方政府专项债管理,加快债券发行使用,做好项目收益归集和还本付息工作,防范专项债兑付风险。强化专项债资金穿透式监管,严防挤占、截留和挪用。

(三)持续推进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化解

压紧压实地方责任,落实落细化债支持政策,加大盘活资产资源力度,稳妥化解存量隐性债务。截至2026年7月末,已累计发行置换债券5.73万亿元,地方付息压力大幅减轻,累计节约利息支出约6000亿元。坚决遏制新增隐性债务,严肃查处违法违规举债融资行为,通报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问责典型案例。

此外,深入推动一揽子化债方案落地见效,加快推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改革转型,加大清理拖欠企业账款力度。

截至2025年底,全国政府债务(含法定债务和隐性债务)余额102.5万亿元。政府法定债务余额96万亿元,其中国债余额41.2万亿元、地方政府法定债务余额54.8万亿元,均控制在全国人大批准的限额内;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余额6.5万亿元。全国政府负债率(债务余额/GDP)73.2%。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有关方面反映,当前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政府债务管理机制仍待健全

政府债务结构不尽合理,地方政府债务占比较高。超长期特别国债本金分担机制尚未明确。不少地方尚未建立专项债偿债备付金制度。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指标有待进一步优化完善,有的地方债务利息支出占地方财力的比重较高。预算、资产、债务管理衔接不够。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风险不容忽视

专项债项目质量不够高、收益不及预期,近年来项目实际运营收益与项目申报测算的差距不断扩大。有的市县政府对项目谋划论证不够,对省级政府兜底偿债有依赖心理。发行期限不断延长,2025年专项债平均发行期限17.6年,比国债平均发行期限多11年,在增加利息负担的同时导致风险集中后移。

(三)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仍需努力

个别地方债务规模大、化债任务重,财政收支矛盾突出、化债资源有限,完成隐性债务“清零”目标仍有挑战。有的地方规避监管,通过所属国企融资方式违规新增隐性债务。有的地方通过安排国企偿还贷款等方式虚减政府债务余额。

三、意见建议

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坚持在发展中化债、在化债中发展,统筹推进政府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加快构建同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政府债务管理长效机制,更好保障“十五五”开好局、起好步。结合调研情况,提出以下意见建议。

(一)健全政府债务管理机制

优化政府债务结构。健全完善政府债务偿付机制,推动建立健全地方政府专项债偿债备付金机制。研究优化债务监测考核指标。健全政府债务、预算、资产管理衔接机制,进一步明确债务形成资产的归属,压实债务偿还责任。督促地方安排项目时要统筹考虑存量资产情况、项目运行维护经费和利息支出需要。

(二)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制度

加强专项债项目谋划和储备。进一步明确省级政府统筹约束地方债务责任,优化专项债布局,严格审核把关市县举债项目,压实市县级政府专项债项目储备、建设和偿债责任。优化地方政府专项债发行期限,实现短、中、长期限合理布局。

(三)坚决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压实地方化债主体责任,通过进一步盘活资产、压减支出等,加快隐性债务风险化解。坚决禁止地方虚增收入、虚假化债的行为,督促有关地方清退虚增收入、解除违规合同。进一步厘清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的关系,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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