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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央行印发《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办法》
人民网北京3月24日电 (记者王震)据财政部网站24日消息,为规范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了《手机银行销售储蓄国债(电子式)试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根据《办法》,开展个人手机银行业务5年以上,且报名前一年1月1日至报名日在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中未发生影响国债信誉的违规事件、个人手机银行业务没有重大安全事故记录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可向财政部、人民银行申请报名参加试点工作。
《办法》规定,参与试点的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通过手机银行渠道可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销售、个人债券二级托管账户开立、托管余额信息查询业务,不可办理提前兑取、质押贷款、非交易过户、资金清算账户变更等业务。
《办法》还规定,投资者用于办理储蓄国债(电子式)手机银行相关业务使用的人民币结算账户的手机银行功能,须通过柜面渠道开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