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头条新闻 > 正文
分享到:
【打印】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

四部门: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

2021/05/19

 人民网北京5月18日电 (记者王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联合发布《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

 根据《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关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公告2021年第18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严格落实过渡期内“四个不摘”的要求,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乡村振兴局  

  2021年5月6日


京ICP备190479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