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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责任的适当性——“五洋债”民事赔偿案引发的思考
时间:2021-05-25 来源:《财务与会计》2021年第10期
作者:
叶陈刚|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王莉婕|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博士后
摘要:本文以“五洋债”民事赔偿案为例,对审计机构应承担责任的适当性进行了探讨,分析注册会计师过错与审计责任适当性、诉讼案判决对资本市场的可能影响,提出界定审计机构民事赔偿责任的关键是厘清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经营风险的关系,避免扩大审计机构的责任承担范围,让审计机构承担企业的经营风险;应谨慎判断注册会计师过错的性质,对“故意”行为的认定需要履行更科学、专业的程序,防止“一刀切”现象;厘清发行人的会计 责任和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不能相互替代和转嫁,注册会计师不对因经营风险导致的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