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财政新闻 > 正文
分享到:
【打印】

相关推荐

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电话:010-88227114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三部门规范国企、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 加大对低价竞争的处罚力度

时间:2022-04-06
作者:
来源:人民网、财政部网站

 人民网北京4月3日电 (记者王震)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近日,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要求国有企业选聘时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应低于40%,报价权重不超过15%,加大对低价竞争的处罚力度;规定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轮换期和冷却期,杜绝通过“人带业务走”“换所不换人”。

 财政部介绍,选聘办法对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的选聘行为提出了不同的管理要求。对于上市公司(特别是民营上市公司),考虑其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方式灵活多样,市场化属性更强,不宜对其评审机制作出强制性规定,主要在冷却期、服务年限公开、选聘评价、资料保存及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为打击低价竞争现象,选聘办法要求,围绕降低价格因素权重为核心,科学设置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指标权重,要求国有企业选聘时质量管理水平权重不应低于40%,报价权重不超过15%。引导企业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选聘机制,从源头上有效遏制恶性竞争。同时,加大对低价竞争的处罚力度。

 针对“人带业务走”、“换所不换人”问题,选聘办法规定了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和签字注册会计师的轮换期和冷却期。审计项目主管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同一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后,应当有5年的冷却期,且冷却期不受工作变动(即跳槽换所)的影响。

 此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应当对外公布选聘文件、服务年限;企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于选聘、应聘、评审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至少保留15年。




关于征求《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财办会〔2022〕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深圳市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有关要求,规范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者和会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财政部会同国资委、证监会研究起草了《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2022年4月30日前将意见以纸质材料或电子文本形式反馈财政部会计司,反馈意见材料中请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欢迎有关方面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注册会计师处  邱颖 李光辉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100820 

          电话:010-68552535/68553012

          电子邮件:qiuying@mof.gov.cn

                           liguanghui@cicpa.org.cn

  附件:1. 《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财政部办公厅 

  2022年3月30日 

附件下载:

京ICP备19047955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