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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与会计 | 谭红旭 等:离岸私募基金跨境投资内部控制审计的困境与应对——基于穿透核查与意见类型适用的视角

作者:
来源: 2026/09/21
引用本文请复谭红旭,谭高翀,高霖宇.离岸私募基金跨境投资内部控制审计的困境与应对——基于穿透核查与意见类型适用的视角[J].财务与会计,2026,(17):73-76.




摘要:本文聚焦企业境外架构投资离岸私募基金场景,剖析穿透核查面临的法律协查受阻、底层资产难见与制度评价缺位三重壁垒,探讨跨境投资场景下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的适用困境,从严守意见类型边界、夯实底稿替代程序、延伸期后核查、推动指引细化等维度提出优化路径,以提升审计判断精准度、践行财会监督法定化要求、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关键词: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跨境投资;穿透核查;财会监督

离岸私募基金跨境投资内部控制审计的困境与应对

——基于穿透核查与意见类型适用的视角


谭红旭,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伙人管委会委员,正高级会计师

谭高翀,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讯作者

高霖宇,中央财经大学副研究员



审计意见类型是注册会计师专业判断的直接载体,其精准程度直接关系到资本市场信息质量与投资者信心。财务报表审计设有无保留、保留、否定、无法表示四种意见类型,其中保留意见适用于错报或审计范围受限影响重大但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为注册会计师提供了介于无保留与无法表示之间的缓冲表达工具。然而,内部控制审计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仅有无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意见三种类型。当审计范围受限时,通常仅影响部分控制、尚未达到内部控制整体无效的广泛程度,注册会计师无法出具否定意见,又缺乏保留意见这一缓冲类型,只能面对非此即彼的两难困境。

这种困境在境内企业通过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BVI)等地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V),再以有限合伙人身份认购境外私募基金份额的离岸架构中尤为突出。此类场景下基金管理人及底层资产均位于境外,内部控制审计的穿透核查面临法律协查受阻、底层资产难见、制度评价缺位三重壁垒,直接导致注册会计师无法就境外基金相关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造成审计范围受限。此时,内控审计意见类型的缺陷导致注册会计师既无法以保留意见反映受限的程度与边界,也难以出具否定意见,只能频繁诉诸无法表示意见,制约了审计判断的精准表达。

2024年新修订的会计法强化了财政部门对会计资料真实性与完整性的监督职责,并明确将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与内容纳入监督范围。注册会计师法修正草案于2026年6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大幅提高违规出具报告的法律责任,增设高额罚款、终身禁业、连带追责等惩戒条款。法律的持续完善使财会监督与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法定义务更加刚性,也对审计意见类型的精准适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本文聚焦离岸私募基金跨境投资场景下内部控制审计的困境,剖析穿透核查面临的三重壁垒,探讨意见类型适用判断难题,从严守意见类型边界、夯实底稿替代程序、延伸期后核查、推动指引细化等维度提出优化路径,以提升审计判断精准度,践行财会监督法定要求,维护公众投资者利益。


一、跨境投资穿透核查的三重壁垒

境外工程项目内部控制审计实践已较早关注政治、法律、汇率等跨境风险因素(刘晗和李芩,2016)。本文聚焦的跨境投资场景在承接上述共性难题的同时,更因离岸架构与私募基金的特殊性,呈现出法律协查、底层资产与制度评价三重壁垒。境外投资项目因其特殊的法律环境和业务特点,内部控制审计面临与境内同类项目截然不同的风险格局,在审计环境、风险评估手段、审计技术等方面均存在特殊挑战。

(一)法律协查壁垒

境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并无法定义务配合境内注册会计师的函证或调查程序,境内注册会计师对境外独立第三方缺乏法定审计取证权限,常规函证、访谈、检查程序在跨境场景下效力受限。具体而言,境内上市公司通过在开曼群岛、BVI等地设立SPV,再由该SPV作为有限合伙人(LP)认购境外私募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GP)及底层资产均位于境外。此时,注册会计师发出的银行询证函、律师询证函、管理人确认函往往因境外主体缺乏法律配合义务而难以获得有效回函。上述境外SPV及离岸基金在集团审计中本属应识别的组成部分,注册会计师理应识别相关账户、列报及其认定并确定需执行的工作,但因缺乏跨境审计法定权限,上述程序难以落地,境内注册会计师跨境审计权限的局限在此凸显。

(二)底层资产壁垒

即使获取了基金净值报告或基金年度审计报告,注册会计师仍难以穿透至最终底层资产(如境外未上市股权、衍生品、夹层融资)。赎回资金回流境外子公司账户时,虽可通过银行流水验证“资金已回流”,但难以判断资金来源的真实性——是底层资产变现,还是关联方资金腾挪?外汇管制对资金跨境流动施加合规约束,但无法直接为底层资产真实性提供充分佐证。在实务中,审计穿透往往止步于SPV层面的资产负债表,其资产端通常以“长期股权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等资产科目笼统列示,而基金层面的底层资产清单、估值模型、投后管理报告因管理人信息披露意愿不足或境外保密法规限制而无法获取。

(三)制度评价壁垒

被审计单位通常已建立《资金管理办法》《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内部制度,对投前调研、投后管理、资金回收均有原则性规定。然而,在跨境投资场景下,这些制度安排的执行轨迹往往难以被外部独立审计完整验证。从投前尽职调查、投后报告评估到赎回资金核验,各环节均存在制度文本与执行证据之间的信息缺口。此时注册会计师的技术困境在于:没有确凿证据证明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制度健全、程序履行、资金回流可验证),但职业怀疑又无法消除(底层资产不可见、管理人配合度不足、资金流向难以厘清)。在财务报表审计中,这种范围受限但不具有广泛性的情形可以出具保留意见,但在内部控制审计中,注册会计师只能在无保留与无法表示两种意见之间二选一,缺少介于二者之间的缓冲表达工具。


二、现行制度框架下的实务挑战

(一)重大缺陷的认定门槛

研究表明,标准无保留内部控制审计意见能够缓解企业投资不足(邓昭娣,2022),但这并不意味着注册会计师可以降低重大缺陷的认定标准。在跨境投资场景中,简单套用境内标准出具非标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反而可能因穿透核查的局限性而扭曲对企业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真实判断。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需同时考虑发生的可能性(控制不能防止或发现错报的概率)与潜在错报的金额大小两个维度。若被审计单位已建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且留存了投决会纪要、付款审批单、基金定期报告等书面记录,即便注册会计师认为执行不到位,也难以仅从形式上认定其构成重大缺陷。因为重大缺陷是指不能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表重大错报,而境外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本身存在高度不确定性,注册会计师往往无法量化执行偏差究竟会导致多少错报。

(二)强调事项段的适用边界

对于不构成重大缺陷但需关注的事项,审计准则允许在无保留意见后增加强调事项段。但审计准则与监管导向对强调事项段的使用边界均有明确约束,要求若事项重大到需要强调,则应审慎判断其是否构成重大缺陷;强调事项段不能替代对重大缺陷的实质性判断。在保留意见缺失的制度环境下,注册会计师通过强调事项段进行技术表达的空间相应收窄。在跨境投资场景中,强调事项段的使用更需谨慎:若注册会计师强调“境外投资底层资产未能穿透核查”,该表述在现行监管标准下可能被视同审计范围受限的暗示,进而引发对无保留意见适当性的讨论;若不予强调,则又可能因信息披露不足而承担未尽责风险。这种两难境地使得强调事项段在跨境场景中难以有效适用。

(三)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的刚性门槛

否定意见出具以“存在一项或多项重大缺陷”为前提,且该缺陷必须基于已识别的、可验证的控制失效点。在跨境投资场景中,注册会计师往往“无法证明有效”,但这不等于“已经失效”,若仅因信息受限而出具否定意见,属于证据不足即定性,与准则要求的实质性判断基础不符。无法表示意见要求审计范围受到广泛限制,导致无法对整体内部控制有效性获取充分适当证据。若受限领域占合并资产总额的5%~10%(如境外子公司持有的单一私募基金),因局部穿透困难而对整体内部控制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属于以局部替代整体的判断,与内部控制审计的整体性评价要求存在张力。

若为财务报表审计,注册会计师尚可出具保留意见以表达局部受限、整体审慎的判断;但内部控制审计缺少保留意见这一中间地带,注册会计师在局部受限场景下面临非此即彼的刚性选择。既有研究表明,在被出具内部控制否定意见的上市公司中,财务报表审计同时被出具保留意见的情形并不鲜见——同一审计对象,两种审计意见类型在应对局部受限时呈现制度层面的不对称,恰恰印证了保留意见缺失带来的技术衔接空白。


三、国际经验与本土实践的校准

面对上述实务困境,回溯国际准则经验可为本土制度完善提供参照。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在第2201号审计准则(AS 2201)中同样仅规定无保留、否定与无法表示三种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未设置保留意见。该准则采用内部控制整体有效性二元判断逻辑,只要存在重大缺陷,即认定内部控制无效,因此未设立中间性的保留意见。在整合审计框架下,PCAOB通过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引入关键审计事项(CAM,Critical Audit Matters)机制强化审计透明度,要求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中单独披露审计过程中具有高度挑战性、主观性或复杂性判断的事项,以提升信息含量。

我国《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虽引入强调事项段,但其使用边界受到严格限制,且不改变审计意见类型。与CAM相比,强调事项段未要求披露审计应对过程与专业判断细节,在复杂交易、跨境投资等场景下的信息解释力相对有限。因此,在现行制度框架内,注册会计师可参考CAM机制中充分沟通、详尽记录的核心思路,立足本土制度环境,通过完善工作底稿记录以夯实专业判断基础、加强与治理层沟通等方式,在审计报告中充分披露关键审计判断信息,而非仅依赖审计报告中的简短段落。回溯国际经验的目的并非制度移植,而是在立足本土准则框架的前提下,探索提升审计信息沟通效能的可行路径。

现行内部控制审计意见类型的设计基于“封闭系统”假设,即被审计单位的内控是一个可被完整观察、测试与评价的自有系统。然而,在全球化投资与跨境架构普遍化的当下,内控有效性受外部不可控主体的影响越来越大。当注册会计师因外部配合壁垒而无法获取充分适当证据时,其面临的困境本质上是审计范围受限,而非内控设计或运行失效。若将“范围受限”强行归入无法表示意见,在逻辑上等同于让被审计单位承担外部主体配合义务不足的后果,存在逻辑张力。从纯技术层面探讨为审计实务提供更丰富的表达参考——无论是研究引入保留意见的可行性,还是建立专项披露机制——有助于在压实审计责任与尊重审计证据边界之间寻求平衡,最终服务于资本市场信息质量的提升。


四、实务应对的四条路径

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应对穿透核查困境需从注册会计师个体执业与行业制度完善两个层面协同发力。

(一)严守意见类型适用边界

面对穿透核查困境,否定意见与无法表示意见因无需对内部控制有效性做出正面结论,客观上可能成为回避复杂判断的便利选项。这一倾向风险极大,必须首先排除。“看不透”本身并不构成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正当理由。在现行制度框架下,注册会计师的专业能力恰恰体现在如何在无保留意见框架内,将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受限领域及具体原因在审计工作底稿中记录清楚,并与治理层充分沟通,而非轻易出具非标意见。

具体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在审计计划阶段即对跨境投资的性质、金额占比、法律环境进行充分评估,形成“穿透核查难度评级”底稿。对于评级为“高”的项目,应在审计策略中预先设计替代程序与沟通方案,在确保已就境内可审计范围获取充分、适当证据且不存在重大缺陷的前提下,以无保留意见附加强调事项段提示受限情况;若已识别重大缺陷或受限影响广泛,则仍应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避免在审计终结阶段因证据缺口而仓促退守至非标意见。

(二)强化底稿记录与替代程序

根据现行《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实施意见》,注册会计师可在无保留意见基础上增加强调事项段。鉴于现行制度并未设置保留意见或类似“其他事项段”的披露工具,注册会计师不能擅自增加未经准则认可的段落,而应通过以下方式将穿透核查的局限性完整留痕。

1.完整记录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及受限情况。包括:对境外子公司持有的私募基金执行的函证、访谈、检查程序,因境外管理人配合限制及法律管辖壁垒未能穿透核查底层资产的具体情形。注册会计师应详细记录发函时间、收件人、退回原因或逾期未回情况,以证明审计程序确已执行。

2.完整记录已获取的替代证据。包括:基金年度审计报告、境外托管行资金确认、赎回资金回流境外子公司账户的完整银行流水及外汇申报单。若基金审计报告由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应记录其审计范围、意见类型及与境内注册会计师的沟通情况,并评价其专业胜任能力与客观性后,作为利用外部专家工作的底稿记录纳入归档。

3.量化受限领域的影响。说明该投资占被审计单位合并资产总额的比例,基于已执行的替代程序及管理层声明,论证为何不影响对整体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判断。若受限领域资产占比相对有限(如低于10%)且不具有广泛性影响,且该领域并非公司主营业务或核心利润来源,应明确得出“不影响整体内控有效性”的结论,并记录判断依据。

此举既夯实了无保留意见的专业判断基础,又将穿透受限领域的信息盲区及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在底稿中完整呈现,供监管检查与质量复核时调阅,为与治理层的沟通提供充分依据。

(三)延伸期后程序与资金流向追踪

对于已赎回的境外投资,依据《实施意见》关于期后事项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关注基准日至报告日前的资金流向异动,并追踪资金回流的完整路径:从境外托管账户到境外子公司账户再到境内母公司一般结算账户,核对银行流水、外汇申报单、完税凭证,验证资金实际回流的真实性。虽然这不能证明底层资产的真实性,但可以验证资金流转的合规性,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资金异常流转风险。

同时,应检查被审计单位是否对赎回资金进行了专项核验程序,若未执行,可作为运行缺陷的线索进一步追查,而非直接否定整体内控。注册会计师还应关注赎回资金在境内的最终用途:是否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偿还债务或再次投资。若资金在境内流向可追溯且与原始投资目的相符,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对底层资产变现真实性的疑虑。此外,对于尚未赎回的投资,注册会计师应获取基金最新净值报告、投后管理报告,并与管理层讨论底层资产的最新经营状况,评估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或退出障碍。

(四)细化跨境投资内控审计操作指引

针对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架构投资离岸私募基金等常见跨境投资场景,行业层面可进一步探讨专项审计程序指引的细化,明确境内注册会计师在何种程度的外部证据下可认定内控有效。例如:境外基金已聘请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且出具无保留意见,该证据是否可视为充分?从制度供给角度看,完善境内被审计单位境外投资的信息披露与投后管理规范,有助于夯实审计取证的基础;同时,跨境审计监管合作机制的完善可为注册会计师跨境获取审计证据、规范信息受限情形下的审计应对与报告提供参照。在新修改的注册会计师法强化责任追究的背景下,操作指引的细化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有章可循”,避免因实务标准模糊而导致判断依据不足,最终形成监管、企业、注册会计师三方协同提升内控质量的良性机制。可探索由财政部指导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联合证券监管部门及外汇管理部门,适时研究跨境投资内部控制审计技术指引,明确不同司法管辖区下的审计程序最低要求、替代证据的可接受标准,以及底稿记录的详略程度,从而为注册会计师提供统一的技术标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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