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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 | 古代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逻辑与现代镜鉴——基于财政史理论的地方财政优化路径
理论分析框架:
古代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逻辑与实践表征
中国古代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演进,始终依托大一统政治体制展开,是财政集权诉求与地方基层治理需求长期博弈的外在呈现。结合财政史主流理论范式与唐宋以来的具体财政实践,四大核心理论可系统阐释其运行逻辑与深层矛盾。
(一)财政集权与分权动态博弈理论:核心线索与多朝代实践。财政集权与分权动态博弈理论是解析古代央地财政关系的核心主线。在大一统体制下,中央为维护国家统一、供给全国性公共产品,始终将财政集权作为核心制度导向;地方作为国家治理的基层执行主体,需承担行政管理、地方防务等具体事务,必然要求匹配对应的财政资源,由此形成“集权主导、分权有限调适”的长期博弈格局。
从集权演进脉络看,中央对全国财权的掌控呈现持续强化趋势。西汉桑弘羊推行盐铁官营后,郡国盐铁经营年收入达8亿钱,地方仅可留存2.4亿钱,核心财源已收归中央掌控。北宋确立“上供、留州、送使”财政三分体制,全国州郡年度法定财政支出约8000万贯,而留州钱仅2200万贯,占总支出比重仅27.5%,中央财政集权程度远超唐代。明清时期中央财政垂直管控进一步强化,清代“起运存留”制度下,地方存留占比至嘉庆末年仅为17.4%,财权高度集中于户部。
从地方分权博弈看,地方始终在中央集权框架内寻求财源突破空间。唐代安史之乱后中央管控能力大幅削弱,不得不将盐、茶、酒专卖权限下放藩镇。浙西藩镇榷盐年收入达30万贯,占地方财政总收入的50%,成为中晚唐地方财政分权的典型表征。南宋时期,江南东路经总制钱年收入30万贯,其中40%需留存本路弥补财政缺口,本质是中央对地方分权需求的有限妥协。多朝代实践表明,财政集权与分权的动态平衡是古代央地财政治理的核心命题,过度集权将引发地方治理失灵,过度分权则易导致地方割据。
(二)地方财政“制度性饥饿”理论:困境根源与唐宋典型表征。地方财政“制度性饥饿”理论由陈明光、包伟民等学者系统提出,精准揭示了古代地方财政困境的制度本质:在大一统财政集权体制下,中央通过制度设计刻意压低地方法定财政收入额度,致使地方合法财政收入无法覆盖法定支出责任,被迫依托非正式财源填补财政缺口。
晚唐时期,两税法确立的“留州”、“留使”定额已难以支撑地方军需供给与行政运转。据陈明光(1997)考证,晚唐地方杂征年收入约45万贯。元稹弹劾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时提及,其于两税之外擅自加配草料四十一万余束,折钱约10万贯,占该藩镇杂征收入的22%。此类杂征收入占地方财政补充收入的60%,虽短期缓解了财政压力,却成为晚唐社会矛盾激化的重要诱因。
北宋中期,地方财政“制度性饥饿”持续加剧。地方留州钱仅2200万贯,而州郡年度法定支出达8000万贯,财政缺口高达5800万贯。为填补缺口,地方不得不在经制钱之外另立征敛名目。《宋会要辑稿·食货》记载,宣和年间经制钱全国年收入约150万贯,东南七路占比达80%,即便如此仍无法覆盖地方财政缺口,江南东路、两浙路等财赋重地仍普遍存在“科配”、“折变”等违规征敛行为。南宋经制钱、总制钱的创设与扩围,本质是地方应对“制度性饥饿”的被动合法化选择,江南东路经总制钱年收入30万贯,仅能弥补该路40%的财政缺口,剩余缺口仍需“月桩钱”、“板帐钱”等临时性加征填补。
(三)委托代理理论:执行偏差与监管失效的具体表征。委托代理理论能够有效解释古代财政制度执行中的矛盾与执行偏差。中央作为委托人,通过制定财政制度、核定收支额度,委托地方作为代理人执行赋税征收与财政支出事务,但央地间存在天然的信息不对称,加之地方自身利益诉求驱动,极易引发地方对中央指令的“选择性执行”。
唐代贞元年间,中央将两税上供比例提升至40%—50%,江南财赋重地更是达到60%,但晚唐藩镇仍借助信息优势规避中央监管:浙西藩镇将榷盐收入50%留作自用,远超中央规定的20%留存比例;剑南东川节度使严砺在两税之外加征钱米、草料等财赋,此类行为均是地方利用信息优势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典型表现。北宋虽设置转运使、通判等官职专职负责财政监管,但仍无法杜绝制度执行偏差。《宋史·食货志》记载,地方官吏为填补财政缺口,以“支移”、“折变”为名变相加征,夏税小麦折换铜钱时溢价幅度高达30%。明清时期清代推行奏销制度,仍无法彻底化解委托代理矛盾。地方通过“报灾减解”、“虚列支出”等方式截留财赋,形成“定额可变”的博弈空间。
(四)大一统财政逻辑:本质属性与历史循环的根源。温铁军、刘守英等学者提出的大一统财政逻辑,从根本上揭示了古代央地财政关系的本质属性:中国大一统体制的维系,依赖于中央对财政资源的集中掌控,地方财政始终处于从属地位,核心功能是为中央财政提供支撑。这一逻辑决定了古代央地财政难以实现财权与事权的合理匹配,也是古代财政改革始终无法突破“黄宗羲定律”的根本原因。
从历史实践来看,“强干弱枝”是大一统财政逻辑的核心外在体现。北宋东南六路财赋大规模上供中央,仅江浙二路年度上供钱便达1200万贯,占全国上供总额的60%。清代“起运存留”制度将这一逻辑推向极致,地方存留占比最低降至17.4%。在大一统财政逻辑下,中央优先保障自身财政需求,地方财政缺口化解始终处于次要地位,形成“中央集权—地方财政困局—非正式财政扩张”的恶性循环。这一格局正是财政联邦主义理论所批判的“权责不匹配引发效率损失”:古代地方承担大量事权,却未获得匹配的财权支撑。
同时,这一循环也决定了古代财政改革难以跳出“黄宗羲定律”:唐代两税法试图将杂徭并入正税,却引发晚唐“别率”、“科配”泛滥;北宋方田均税规范田赋征收,却催生经制钱、总制钱等附加税;明代一条鞭法将杂役折银归并,中后期却出现“三饷加派”;清代摊丁入亩简化税制,却导致“耗羡”、“陋规”等非正式收入膨胀。各类财政改革虽能短期缓解矛盾,但因中央集权的制度本质未变、地方“制度性饥饿”未得到根本化解,最终均陷入“并税改革—短期减负—杂派反弹”的历史困境。
综上,古代央地财政关系的演进,是大一统财政逻辑主导下多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地方财政“制度性饥饿”是贯穿始终的核心困境,其深层内核始终是中央集权诉求与地方治理需求的内在张力。
历史镜鉴: 当代地方财政的优化路径
依托上述理论,结合古代央地财政的历史经验与教训,在土地财政逐步收缩、传统增收模式难以为继的现实背景下,当代地方财政需从五大维度构建系统化优化路径,实现从“土地依赖”向“资产盘活+规范征管+可持续税源”的转型。
(一)重构财源结构:建立稳定可持续的现代地方税体系。古代财政史核心教训表明,过度依赖土地出让、临时性杂征等一次性、非永续财源,必然引发财政波动与征敛失序。当代地方财政需以财政联邦主义权责匹配理论与“黄宗羲定律”历史警示为指引,构建与地方事权相匹配、具备成长性的稳定税源体系。
一是培育以资源税、消费税为核心的地方主体税种。古代盐铁专卖、茶酒榷利作为长期稳定财源,支撑历代王朝财政运转,核心逻辑为“存量税源+周期性征收”。当代可借鉴这一思路,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将水资源、森林资源、生态资源纳入征收体系;推进消费税征收环节后移并稳步下划地方,形成与地方消费规模匹配的稳定税源。
二是规范发展国有资本收益与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参照唐宋专卖收益统筹、明清官产运营模式,对市政公共资源、生态资源、文化旅游资源等实行特许经营与有偿使用,对城市停车泊位、道路广告位等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出让经营权。如浙江省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出让公共资源经营权,2024年全省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达890亿元,成为地方财政的重要补充。
三是严控非税收入无序扩张。晚唐“别率、科配、杂徭”年收入45万贯、占补充收入60%并引发民生危机的历史教训警示,必须严守非税收入法定边界。当前需严禁地方以财政缺口为名违规摊派、隐形加征,将非税收入全面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建立非税收入与税费负担联动监测机制。
(二)破解制度性饥饿:合理匹配央地财权与支出责任。古代地方财政“制度性饥饿”的核心根源是央地财权与事权长期错配。当代需从财权配置与事权划分双向发力,从根源上化解地方“合法收入不足以覆盖法定支出”的结构性矛盾。
一是适度扩大地方税收份额与财力留存比例。在中央保持宏观调控能力的前提下,优化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央地分享比例,提升增值税地方分享比例;赋予省级政府有限税政管理权,在国家统一税制框架内允许对资源税等地方税种的税率、征收范围进行适度调整,激发地方培育税源的内生动力。
二是推动事权与支出责任同步上移。按照“受益范围”划分央地事权:将国防、外交、跨区域重大基建等事权完全划归中央,由中央承担全部支出责任;将教育、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界定为央地共同事权,提升中央支出分担比例;将区域性公共服务、地方建设事权划归地方,赋予地方完整的支出责任与财权保障。
三是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提升一般性转移支付比重。借鉴清代“协款制度”与现代财政均衡性原则,建立与人口规模、公共服务需求、财政困难程度、生态保护责任挂钩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公式,替代以往依托土地增值收益的区域平衡模式。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赋予地方更大资金统筹权限;规范专项转移支付管理,清理整合绩效目标相近、资金用途雷同的专项项目,建立定期评估与退出机制,破除“重分配、轻绩效”的弊端;建立生态补偿型转移支付机制,对生态保护区、重点水源地实行“谁保护、谁受益”的补偿模式。
(三)创新资产运营模式:市场化盘活存量国有资产。古代“官收商运”、“特许经营”等资产运营模式,为当代存量资产盘活提供了历史借鉴。当代地方财政需坚持“政府控权、市场运作、专业运营”的路径,将沉睡存量资产转化为持续现金流。
一是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拓宽资产盘活渠道。参照中唐刘晏盐法“官收、商运、商销”的分离思路,对城市存量资产实施分类盘活:对产业园区、仓储物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等优质经营性资产,优先通过基础设施REITs、ABS等金融工具实现证券化;对供水、污水处理、城市燃气等准公益性资产,采用TOT、委托运营等模式引入专业运营商;对旧厂房、老旧场馆等闲置低效资产,借助城市更新实现功能转换,改造为文创园区、人才公寓、社区商业中心等。
二是推行公共资源规范化招标与契约化管理。效法宋代“实封投状”公开竞价机制,将停车、广告、物业等公共服务经营权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阳光招标、竞价出让。构建契约化管理体系,明确运营商服务标准、绩效指标、价格调整机制与退出条款。
三是组建专业化国资运营平台。规避古代官营事业“质次价高、效率低下”的弊端,按照市场化、专业化、实体化原则组建国有资本运营公司,归集城投公司低效、闲置资产实施集中运营。建立以资产保值增值率、收益率、现金流创造能力为核心的考核体系,倒逼平台由“融资导向”向“运营导向”转型;引入战略投资者与专业运营团队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
(四)健全委托代理机制:强化预算约束与绩效管理。古代委托代理关系下的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问题,引发了地方财政无序扩张与监管失效。当代需运用委托代理理论,通过全口径预算管理、全过程绩效管理、刚性债务管控等制度设计,规范地方财政行为。
一是全面实施全口径预算管理,硬化财政预算约束。借鉴清代奏销制度管控逻辑,将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全部纳入全口径预算管理,实现“预算一盘棋、收支全管控”。严格预算编制与执行管理,严禁预算外收支与体制外违规融资;强化预算公开透明化,预算编制、执行、决算信息向社会公开。
二是构建以绩效为核心的财政支出评价体系。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公共服务满意度、债务风险水平纳入刚性考核指标,构建“预算编制有目标、执行有监控、完成有评价、结果有应用”的全生命周期绩效管理体系。实施财政支出分类评价:一般性支出重点考核成本控制与行政效率,民生支出重点考核服务覆盖面与群众满意度,投资性支出重点考核项目收益与社会效益。将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府绩效考核挂钩,倒逼地方由“重筹资”向“重效益”转变。
三是严控隐性债务规模,遏制无序融资冲动。汲取古代地方为填补缺口擅征苛捐的教训,建立债务终身问责制与风险预警机制。严禁地方以未来土地收益为担保违规融资,严禁城投公司通过“明股实债”、“虚假注资”等方式新增隐性债务;对存量隐性债务实行分类化解;将地方债务风险纳入政绩考核体系,设定风险警戒线。
(五)坚持大一统现代治理逻辑:构建央地协同长效格局。古代“一收就死、一放就乱”的财政循环警示,必须在大一统治理框架下实现中央统筹与地方活力的动态平衡。当代需立足大一统财政逻辑的现代转型,构建“央地协同、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长效财政格局。
一是中央保持战略财力集中,统筹全国性公共品供给与风险处置。保障国防、跨区域基建、应急救灾等全局性支出,通过掌控核心税源、制定统一税制、统筹转移支付,维护全国统一市场与区域均衡发展;建立全国性财政风险处置机制,对地方债务风险、自然灾害等突发财政缺口,通过转移支付、专项补助予以支持。
二是赋予地方合理财税自主权与改革试错空间。在国家统一税制框架内,允许地方在税率浮动、税源培育、资产运营等方面适度自主,激发地方内生动力。鼓励地方开展财政改革试点,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建立地方财政改革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地方探索可持续财政发展路径。
三是构建“税源稳定、资产可持续、制度可预期”的现代财政生态。跳出古代“并税—减负—反弹—加征”的黄宗羲定律循环,以法治化、透明化、市场化方式稳定地方财政预期。加快制定《地方财政法》,明确央地财权事权划分、地方税种设置、预算管理等核心制度;推进财政信息公开,搭建地方财政运行监测与预警平台;完善市场化资源配置机制,形成“税源培育—财政增收—公共服务提升—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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