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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与会计 | 胡明霞 :构建全员共治的会计责任新生态

作者: 胡明霞
来源:《财务与会计》2026年第10期 2026/05/31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胡明霞.构建全员共治的会计责任新生态[J].财务与会计,2026,(10):86-88.


构建全员共治的会计责任新生态

胡明霞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2025年10月,财政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压实会计工作责任 加强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财会[2025]25号,以下简称《责任意见》),标志着我国会计监管逻辑从事后惩戒向事前事中防控、从财务部门单点负责向全员流程共治的系统性转型。本文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新会计法)为基石,阐释《责任意见》所构建的全员责任框架,深入剖析单位内部四类责任主体的法律定位与履职逻辑。结合穿透式监管、双罚制及信用惩戒联动等趋势,探讨单位通过制度完善、流程优化与文化塑造构建三维协同的治理现代化路径,推动会计责任体系从“职能分割”转向“流程共生”,最终构建业财深度融合、价值共创与风险共担的会计治理新格局。


一、问题的提出:会计责任体系演进的时代动因与核心议题

会计信息作为市场经济运行的“通用语言”,其质量直接关系到资源配置效率、宏观调控效能与微观决策科学性。长期以来,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屡治不绝,深层症结在于单位内部责任链条的断裂与模糊化。新会计法以国家法律形式显著提升了会计违法成本,并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最终责任。作为配套的纲领性文件,《责任意见》构建了一个涵盖单位、政府部门、中介机构及行业协会的多元共治责任体系。其中,对于微观单位内部,《责任意见》将新会计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人员、其他人员/业务人员这四类责任主体清晰、可追溯、可问责的“行动清单”。其制度设计的深层逻辑在于,通过精细化的责任分工,将外部法律与监管压力有效传导至单位内部每一个业务流程与岗位,从而激活组织内生的治理效能,构建“业财同责、流程共治”的会计责任新生态。这标志着我国会计监管逻辑从主要依赖外部惩戒的“他律”,向强化内部制衡与自我约束的“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根本性转变。


二、制度基石:新会计法与《责任意见》下的全员责任机制

新会计法与《责任意见》共同构成了一个逻辑严密、层层深入的责任制度体系。前者奠定了刚性的法律基石与原则框架,后者则进行了关键性的执行层创新与细化,二者协同为全员责任的落地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一)责任主体的延伸:从会计人员到业务源头的全员覆盖

新会计法虽未直接扩展“会计人员”的范畴,但其贯穿始终的原则性禁止规定(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资料),为责任链条向业务前端延伸预留了法理空间。《责任意见》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关键性的执行创新,明确将经济业务经办人员纳入会计责任体系,要求其对所提供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直接责任。这一规定实质上是将法律的约束力从传统的会计核算环节前置至决定经济业务实质的源头,实现了对会计信息生成全流程的责任主体全覆盖。

(二)领导责任的夯实:单位负责人法定角色的实质性转变

新会计法从多个维度实质性强化了单位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地位,不仅在总则中重申其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的原则,更通过强制签名盖章、明确其保证并不得妨碍会计人员依法履职等具体制度,将抽象的领导责任转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义务与可追责的行为规范。这使得《责任意见》中要求单位负责人构建内部控制、提供资源保障等规定,从管理建议升级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核心,完成了其角色从“形式负责人”向“实质责任人”的关键转变。

(三)履职保障的强化:会计人员监督权力的落地与免责护盾

新会计法再次确认了会计人员依法进行会计监督的权力(如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责任意见》则大幅强化了对依法履职会计人员的保护条款,并明确了严惩打击报复行为的立场。这为会计人员坚守专业操守、履行监督职责扫除了后顾之忧,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与制度保障,确保了其作为“最后防线”守护者的角色能够切实、无惧地发挥作用。

(四)惩戒体系的升级:行政处罚与信用约束的联动威慑

新会计法最直观的威慑力体现为行政处罚标准的大幅跃升,罚款额度呈倍数级增长,显著提高了违法的经济成本。更为深远的是,其修法精神与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紧密衔接,为会计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跨部门、多维度的联合惩戒提供了高层级的法律接口。这支撑了《责任意见》所预示的“信用惩戒联动化”趋势,使得会计责任的影响从一次性的行政处罚,扩展至关乎市场主体长期信誉、融资能力与发展空间的信用资本层面,形成了更具持久威慑力的约束机制。


三、责任主体细分:单位内部四类角色的权责定位解析

《责任意见》构建了全链条、立体化的会计工作责任体系,其中,单位作为会计主体处于保障信息质量的源头核心。除单位整体责任外,《责任意见》对单位内部四类主体进行了精细化权责划分。

(一)单位负责人:承担最终责任的核心主体

单位负责人被明确为会计工作的最终责任主体,其角色定位深刻体现了“权责对等”的现代治理原则。具体职责已从抽象原则具体化为可核查的行动清单:一是在组织架构、制度建设、人员配备与资源保障等方面全力支持并保证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二是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并依法签名盖章。三是严禁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违规办理会计事项,或对依法履职者进行任何形式的打击报复。这使其领导责任变得清晰、可追溯、可问责。

(二)单位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组织实施与日常监督的关键枢纽

作为单位行政领导成员(如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该类主体的角色定位于协助单位负责人具体组织与管理会计工作。其责任重点在于推动会计制度在单位内部的有效落地与持续监督,是连接战略决策与实务操作的关键枢纽。具体职责涵盖:对会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专业职务聘任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业务培训和考核;审核重大财务收支;组织依法依规开展会计工作,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其履职效能直接关系到业财协同机制能否顺畅运行。

(三)单位会计人员:专业操守与合规执行的基础力量

会计人员是会计工作的直接执行者,承担会计核算与会计监督双重职责。在核算上,必须严格遵循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在监督上,被明确赋予对不真实、不合法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并向上报告的权力与责任。这一定位确立了会计人员不仅是“记账员”,更是经济业务合规性的“审核员”与潜在风险的“报告员”,其专业能力与职业道德是会计信息质量的基础保障。

(四)单位其他人员:业财融合下的源头责任主体

此项规定是《责任意见》最具突破性的制度创新。它正式将业务人员纳入会计责任体系,明确其作为经济业务经办人,必须根据实际业务填制或取得真实、完整、合规的原始凭证,并对此承担直接责任。当凭证因问题被退回时,有义务及时更正、补充。这从制度上彻底打破了“会计工作仅是财务部门之责”的传统壁垒,确立了“业财同责”的新理念,为从业务源头防控会计信息失真、实现真正的业财融合奠定了坚实的责任基础。


四、业财协同的关键:财务人员与业务人员的责任边界与互动机制

在全员责任理念下,《责任意见》通过构建清晰的“业财责任链条”,界定了财务与业务人员在信息生成流程中的具体权责,并强调了二者在内部控制中协同制衡的关系。

(一)财务人员的专业责任:最后防线的守护者

财务人员的责任聚焦于核算、监督与报告,是保障会计信息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其核心职责包括:一是履行审慎监督义务,严格审核业务端提交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对不合规凭证有权且必须拒绝并报告。二是坚守专业能力与职业操守底线,任何参与造假或重大过失行为都将使其成为直接责任人。三是主动进行风险预警,通过数据分析与流程监控扮演内部控制的“哨兵”,履行报告业务违规线索的核心义务。

(二)业务人员的源头责任:第一道关口的把控者

业务人员是经济业务的发起者与原始数据的生产者,其责任聚焦于保障业务本身的真实、合规与数据准确,是信息质量的“第一道关口”。具体包括:一是保障业务信息质量。必须确保业务活动同步生成并留存完整、准确的原始凭证,并严禁虚构交易、伪造单据等任何直接导致会计信息失真的源头行为。二是制度遵守与主动协同。有义务了解与自身业务相关的基础会计和内部控制要求,在业务方案设计阶段即嵌入合规性考量。同时,必须主动、透明地配合财务部门的审核与质询。三是承担源头首要责任。对于因业务操作本身违规而引发的会计问题,业务经办与审批人员须承担首要责任。


五、实践路径:应对监管新趋势的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

《责任意见》的落地,需要强有力的外部监管与单位主动的内部变革双向驱动。当前会计监管呈现出三大趋势,正倒逼单位内部管理升级。

(一)监管新范式的核心特征

一是系统化与智能化的穿透式监管。监管部门借助技术手段,致力于实现对单位全链条、全要素的穿透,直指经济业务的实质与风险本源,推动监管模式从“事后问责”向“实时防控”深刻转型。二是处罚力度显著加大的双罚制。新会计法大幅提高了对各类会计违法行为的罚款标准,《责任意见》坚持对单位与相关责任个人(含业务与财务人员)进行精细化追责,形成强大威慑力。无论是业务数据的“生产者”还是财务信息的“质检员”,均无法置身事外,形成强大的行为威慑。三是制度化的信用惩戒联动。新会计法已将会计违法行为与信用记录直接关联,根据财政部《会计奖惩信息归集管理办法(试行)》,相关会计奖惩信息将在“全国会计人员统一服务管理平台”记录并动态更新,并同步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企业和个人的融资、招投标、职业发展等产生长远影响,大幅提高了违法违规的长期综合成本。

(二)单位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三维构建路径

为有效适应新范式,单位须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治理,通过系统性的自我革新,构建现代会计治理能力。

1.制度完善:建立权责清晰的内部责任契约。单位应以新会计法为遵循,以《责任意见》为具体指南,制定细化的《岗位会计责任说明书》,为单位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人员以及关键业务岗位人员量身定制权、责、利、罚四位一体的履职清单。同时,全面修订内部控制手册,将会计监督的关键节点强制性、前置性地嵌入核心业务流程的设计中。此外,建立重大经济决策前的财务与法务合规联合审查强制程序,从源头上防控风险。其根本目的是将“业务对财务负责、全员对会计信息质量负责”的理念固化为不可逾越的组织规则。

2.流程优化:打造数据驱动的业财共生系统。单位应着力推动企业资源计划、客户关系管理、供应链管理等业务系统与财务信息系统的深度一体化集成,实现业务数据自动、同步生成会计凭证,确保业务流、数据流与财务流的同源性与一致性。在此基础上,部署基于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模型的智能风险监控平台,对异常交易模式、关联方资金往来、合同执行偏差等进行实时扫描与预警。同时,全面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子会计档案系统,实现从原始凭证到账簿报表的全流程电子化、结构化存储与管理,为应对穿透式监管提供即时、完整、可追溯的数据证据链。

3.文化塑造:培育全员诚信的会计价值观。单位必须实施差异化、场景化的立体培训体系。例如,对管理层侧重会计法治精神、领导责任与治理风险培训;对业务人员开展经济行为商业实质、合规底线与原始凭证规范教育;对财务人员强化职业道德操守、专业判断能力与新工具的应用训练等。更重要的是,建立严肃的考核问责与正向激励相容机制,将会计责任履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及员工的关键绩效指标,与薪酬激励、晋升刚性挂钩,并设立安全保密的内部举报与保护渠道。最终,通过领导层的率先垂范与持续倡导,将“诚实守信、不做假账”升华为组织不可动摇的核心价值观与集体荣誉感,塑造“不愿违法”的内在自觉。


六、结论与展望:迈向价值创造与协同共治的新时代

新会计法与《责任意见》的接连出台,是国家层面发起的以法制为保障、以监督为驱动、以责任落地为核心的会计治理系统工程。其深远意义在于,通过制度强制力重新定义了会计在组织中的角色——从传统的后台记录职能,跃升为贯穿业务流程、嵌入价值创造、守护可持续发展的核心治理职能。《责任意见》所确立的全员责任体系,特别是业务人员源头责任的法定化,标志着业财融合正式转变为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治理要求。

展望未来,数字技术的深化应用将持续变革会计工作范式。区块链的不可篡改与可追溯性、人工智能的自动化核算与智能风控,将使会计责任的履行更加透明、高效与可验证。这要求会计人员从核算者转型为业务伙伴、风险管控者与价值分析师;业务人员则须具备基础的合规素养与数据责任感。这不仅是为了满足日益严格的监管合规要求,更是为了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基业长青的内在发展需要,从而在高质量发展的新时代中行稳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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