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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与会计 | 梁富山 王文清:不同情形下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欠税案解与风险防控建议

作者: 梁富山 王文清
来源:《财务与会计》2026年第7期 2026/05/26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梁富山,王文清.不同情形下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欠税案解与风险防控建议[J].财务与会计,2026,(7):67-70.



摘要:实务中,企业因政策信息碎片化,容易对留抵税额抵减欠税适用边界产生模糊。本文依据现有相关税收政策,对纳税人同时存在期末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欠税时,如何利用期末留抵税额来抵减增值税欠税,以及纳税人同时存在增值税欠税或其他税种欠税时,如何将应退留抵税额用于抵减增值税欠税和其他税种欠税进行案例解析,并梳理了政策适用中需注意的问题,同时从经营真实性核查、政策适用条件把握、数智技术应用三方面提出涉税风险防控建议。
关键词: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欠税;增值税欠税;应退税款;风险防控

不同情形下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

欠税案解与风险防控建议


梁富山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副教授

王文清 |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干部学院教授


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欠税是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与期末留抵退税抵减欠税两项政策的统称。前者是指纳税人同时存在期末留抵税额和增值税欠税时,可利用期末留抵税额来抵减增值税欠税;后者则指在办理留抵退税过程中,如果纳税人存在增值税欠税和其他税种欠税时,可在抵减增值税欠税后仍有留抵余额的情况下将应退留抵税额用于抵减其他税种欠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20号,以下简称20号公告)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及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行业纳税人这三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满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以下简称7号公告)中增值税留抵退税条件的前提下,若发生抵减欠税情况,可能会面临上述两种情形。本文结合实务案例对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欠税政策进行解析,并提出合规操作建议。


一、不同情形下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欠税案例分析

(一)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分为欠税有余额和欠税无余额两类情形。

1.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欠税有余额。

例1:A公司主要从事制造业和科学技术研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无涉税违法行为,满足7号公告中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各项条件,进项构成比例为90%。2025年9月,因资金周转困难,公司欠缴8月份的增值税税额60万元,产生滞纳金1.8万元,总计增值税欠税金额61.8万元。在10月份的所属期内,该公司产生期末留抵税额51.8万元。上述情况下,A公司是否符合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条件?如果符合,应如何计算抵减增值税欠税并进行会计处理?

(1)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条件判定。根据20号公告规定,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照最近一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符合留抵退税条件,在所属期10月份欠缴增值税及其滞纳金61.8万元,同时当期产生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51.8万元,符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情形。2025年8月形成增值税欠税时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0万元,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0万元;借记“营业外支出——税收滞纳金”1.8万元,贷记“其他应付款——预计滞纳金”1.8万元。

(2)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核算。除20号公告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以下简称112号文)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既欠缴增值税,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的,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以下简称1197号文)明确,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本案例中,由于A公司欠缴增值税61.8万元大于留抵税额51.8万元,应当采用配比方法计算抵减欠税。在所属期10月份,应抵减增值税欠税额=51.8×60/61.8=50.29(万元),应抵减滞纳金=51.8×1.8/61.8=1.51(万元),抵减增值税欠税后期末欠税额=61.8−(50.29+1.51)=10(万元),其中,增值税欠税额=60−50.29=9.71(万元),滞纳金=1.8−1.51=0.29(万元)。2025年10月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为:按期末留抵税额红色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51.8万元,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50.29万元、“其他应付款——预计滞纳金”1.51万元。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剩余的欠缴税款及滞纳金须在后续纳税申报期内依法清偿。

2.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欠税无余额。

例2:接例1,假设2025年10月份期末留抵税额150万元,其他条件保持不变。同时无其他税种欠税。A公司应如何计算抵减增值税欠税并进行会计处理?

(1)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核算。A公司在10月份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中显示“期末留抵税额”为150万元,增值税欠税税额为60万元,滞纳金为1.8万元,合计增值税欠税61.8万元。10月份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留抵税额余额为88.2万元(150−61.8),可用于后续留抵退税的计算。2025年10月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为:按增值税欠税税额红色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1.8万元,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60万元、“其他应付款——预计滞纳金”1.8万元。

(2)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留抵退税核算。由于A公司属于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范畴,且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涉税违法行为,符合留抵退税的各项条件。根据7号公告、20号公告及112号文相关规定,A公司在2025年10月所属期抵减增值税欠税后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88.2×90%×100%=79.38(万元),税务机关核准后应予退还。2025年10月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38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79.38万元。

(二)期末留抵退税抵减欠税

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仍有留抵余额时,该余额可用于抵减其他税种(如企业所得税等)的欠税,且抵减后的余额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具体可分为跨税种抵减欠税额大于留抵退税额和跨税种抵减欠税额小于留抵退税额两种情况。

1.跨税种抵减欠税额大于留抵退税额。

例3:接例2,A公司10月所属期抵减增值税欠税后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79.38万元。假设由于2025年10月资金周转困难,A公司还欠缴9月份企业所得税80万元,产生滞纳金1.2万元。A公司应如何计算跨税种抵减欠税额与留抵退税额并进行会计处理?

(1)跨税种抵减欠税条件判定。A公司2025年9月企业所得税欠税81.2万元(80+1.2),所属期10月份应退税款为79.38万元。根据20号公告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规定,应退税款可用于抵扣2001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欠缴税金。因此A公司符合跨税种抵欠条件。2025年9月的欠税会计处理为:借记“所得税费用”80万元、“营业外支出”1.2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80万元、“其他应付款——预计滞纳金”1.2万元。

(2)抵减企业所得税欠税核算。根据150号文规定,同一笔次欠缴税款及其滞纳金应按比例配比抵扣,即应退税款需按比例抵扣欠缴税款及其对应计算的滞纳金。A公司10月份留抵退税产生的应退税款为79.38万元,应抵减的企业所得税欠税额=79.38×80/81.2=78.21(万元),配比抵减的滞纳金=79.38×1.2/81.2=1.17(万元)。抵减后,企业所得税欠税余额=80−78.21=1.79(万元),滞纳金欠税余额=1.2−1.17=0.03(万元)。因此,A公司10月所属期期末应退税额为0,企业所得税欠税合计1.82万元(1.79+0.03)。2025年10月的应退税款抵减欠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38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79.38万元;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78.21万元、“其他应付款——预计滞纳金”1.17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79.38万元。同时,结转本年利润,借记“本年利润”79.38万元,贷记“所得税费用”78.21万元、“营业外支出”1.17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税收滞纳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因此,该企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列入“营业外支出”科目的1.17万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2.跨税种抵减欠税额小于留抵退税额。

例4:接例2,A公司10月所属期抵减增值税欠税后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为79.38万元。假设由于2025年10月资金周转困难,A公司还欠缴9月份企业所得税20万元,产生滞纳金0.3万元。A公司应如何计算跨税种抵减欠税后的留抵退税额并进行会计处理?

本案例中,跨税种抵减欠税条件判定及欠税会计处理方式同例3,此处不再赘述。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将应退税款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仍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A公司10月期末留抵退税产生的应退税款为79.38万元,抵减企业所得税欠税后的留抵退税余额=79.38−20−0.3=59.08(万元)。2025年10月的应退税款抵减欠税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20万元、“其他应付款——预计滞纳金”0.3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20.3万元。抵减欠税后税务机关准予留抵退税的会计处理为: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59.08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59.08万元。实际收到退税款时,会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59.08万元,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59.08万元。


二、适用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欠税政策需注意的问题

(一)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情形

首先,企业必须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同时存在增值税欠税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其次,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只能用于抵减增值税欠税,而不能用于抵减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他税种的欠税。此外,需注意20号公告中所指的增值税欠税不仅包括增值税欠税,还包括滞纳金,在计算过程中,应明确区分增值税欠税与滞纳金的对应关系,并依照1197号文规定的配比方法,准确计算抵减欠税额及滞纳金。 

(二)期末留抵退税抵减欠税情形

首先,纳税人必须在产生期末留抵退税且有欠税余额的情况下,才能适用跨税种抵减欠税政策。根据150号文第二条规定,应退税款可用于抵扣2001年5月1日之后发生的欠缴税金,包括欠税;欠税应缴未缴的滞纳金;税务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纳税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应缴未缴税收罚没款;纳税人要求抵扣应退税金的应缴未缴罚没款。其次,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必须是经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后允许退还但尚未实际退还给纳税人的留抵税额。再次,纳税人存在多种税种欠税的情况下,应遵循“先抵增值税欠税,后抵其他税种欠税”的原则,并根据20号公告规定按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逐笔抵减,先发生的先抵减。需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在办理抵减时会严格审核抵欠顺序及金额,纳税人应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完整,避免因程序违规引发税务风险。最后,纳税人需关注税会处理差异,及时调整账务。例如,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从《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将已计入营业外支出的税收滞纳金金额进行纳税调增,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三、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欠税的风险防控建议

为切实保障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欠税政策精准落地,建议纳税人可从以下三方面系统构建涉税风险防控体系,强化合规管理。

(一)坚守经营真实性底线,夯实合规操作基础

一是规范合同管理,筑牢税务风险防范底线。合同是购销双方履行承诺、最终实现合同约定价值的首要基础。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付标准、运输方式、结算方式、价税分离等内容,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清、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模糊,导致未按时纳税的风险。同时,注意合同签订时销售额的价税分离情况,防范多缴印花税,避免后续买卖双方纠纷中涉税责任划分不清等风险。纳税人应建立跨部门会签制度,根据合同内容,要求财务、技术、业务、法务等相关部门从各自专业角度审核条款,形成风险防控合力。二是强化业务管理,夯实依法合规经营基础。纳税人应以经营真实性为底线,在每笔交易中,确保合同流、发票流、资金流、货物流(或服务流)“四流合一”,以验证业务的真实性。同时,还应完整保存交易合同、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入库记录等,以备税务部门核查。三是加强发票管理,确保业务真实准确有效。为防范取得虚开发票,虚假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纳税人需严格审核每笔交易的付款方式,确保每笔交易通过公对公转账,同时定期核查银行账户的异常交易。对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纳税人需明确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与审批流程,确保交易真实、定价合理。

(二)精准掌握适用政策,严把合规退税条件

一是精准划分行业类别,避免因行业误判引发风险。纳税人应根据自身经营特性,对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精准划分行业类别。对于兼营多个行业的纳税人,需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下按行业设置明细科目,精准核算各行业增值税销售额占比,以确定行业类别,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销售额、税务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剔除免税项目销售额等。二是精准核算留抵税额,防范错享留抵退税风险。纳税人应注意“应交税费”科目需下设明细科目,核算必须准确、完整、清晰。同时建立留抵税额台账,对上期留抵税额、本期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及期末留抵税额逐笔登记,确保有据可查,也便于准确计算进项构成比例,防止误享或错享政策红利。

(三)构建数智化风控系统,提升合规申报质效

一是通过数据勾稽监控与预警,及时阻断涉税风险。纳税人应构建具备实时监控与预警功能的风险防控模型,依靠强大的数据检索和穿透查询能力,迅速审核并识别相关涉税风险。通过系统自动采集、清洗归类并勾稽比对税务登记、进销项发票、纳税申报、财务报表等数据,进行风险筛查。二是提升报表申报质量,规避数据失准风险。纳税人在生成《退(抵)税申请表》时,应仔细复核“行业类型”“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三项核心数据。同时将《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中的“应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应纳税额”等主要项目与总账和明细账进行核对,特别要注意核对“期末留抵税额”与账面“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借方余额是否一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主表本期欠缴税额与账面“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贷方余额是否一致以及增值税缴款书或银行回单与“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借方是否一致。上述操作可通过系统校验或人工复核等方式,防止出现人为计算失误或数据衔接脱节的涉税风险,确保增值税留抵退税抵减欠税数据的真实性。

主要参考文献

[1]高金平,谢家珍,杜浩.执行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应关注的若干事项[J].国际税收,2022,(8):60-64.

[2]李霄羽.增值税留抵税额的税务与会计处理[J].注册税务师,2022,(8):55-58.

[3]张奕.企业留抵退税面临的税收风险及防范[J].财务与会计,2023,(24):55-57.

[4]王文清,严立佳.内外销企业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效益分析及风险规避[J].财务与会计,2023,(12):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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