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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与会计 | 刘明辉 王鹏程——可持续信息鉴证准则:构建逻辑、核心内容与实施路径

作者: 刘明辉 王鹏程
来源:《财务与会计》2026年第3期 2026/01/29
摘要:可持续发展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及“双碳”目标、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高度契合。随着可持续信息披露进入强制化、标准化阶段,开展对可持续信息的鉴证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信息使用者对可持续信息的信任程度。《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可持续信息鉴证标准的空白,对于推进企业建立完善的可持续信息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提升企业可持续实践,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本文基于准则内容与政策背景,系统阐述其制定的时代逻辑,提炼准则的主要特点,解析准则的核心内容并提出针对性的实施路径,旨在为准则有效落地提供理论支撑与实践指引,推动我国可持续信息鉴证规范化发展,强化可持续信息的可信度与决策价值,助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
关键词:可持续信息;鉴证准则;构建逻辑;实施路径;绿色低碳



可持续信息鉴证准则:构建逻辑、核心内容与实施路径——基于《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的分析


刘明辉 | 东北财经大学教授

王鹏程 | 北京工商大学教授


一、引言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绿色化、低碳化是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关键环节”“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将可持续发展提升至国家战略高度。可持续发展与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以及“双碳”目标、中国式现代化建设高度契合。企业可持续信息不仅是政府监管、投资者决策的重要依据,更是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能力的核心体现。2024年11月,财政部等9部委联合印发《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标志着我国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进入标准化阶段。企业披露可持续信息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可持续发展相关的风险、机遇和影响信息,有助于信息使用者作出理性决策、优化资源配置。然而,披露信息的质量需要依赖独立的第三方鉴证予以保障。当前,我国可持续信息鉴证多为自愿行为,鉴证市场存在多机构并行、多标准共用的乱象,鉴证机构涵盖会计师事务所、咨询、认证等多个机构类型,质量管理水平与专业胜任能力差异显著,执行程序与保证程度缺乏统一规范,呈现出显著的“碎片化”特征,严重影响了第三方可持续信息鉴证的公信力,也制约了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效能。

在此背景下,《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鉴证基本准则》)的出台填补了我国可持续信息鉴证领域统一标准的空白,成为衔接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与市场信任的关键纽带。通过将可持续信息由独立的第三方进行鉴证,有助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增强信息使用者对可持续信息的信任,从而帮助企业建立完善的可持续信息管理体系,持续改进和提升企业可持续实践,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本文以《鉴证基本准则》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其制定的时代背景,凝炼出“多层框架、全维覆盖、保证清晰、双重责任”的核心特点,详细解析可持续信息鉴证的全流程规范,并从鉴证机构、被鉴证单位、监管与行业协会、技术赋能四个维度提出实施路径。


二、《鉴证基本准则》的时代背景与构建逻辑

(一)时代背景

1.内在需求:我国可持续发展制度体系完善的必然要求。可持续信息鉴证作为可持续信息监管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助力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化、完善可持续发展制度体系的关键支撑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将推动高质量发展列为新时代新征程的首要任务,可持续信息披露与鉴证作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其核心功能在于通过规范企业可持续信息披露行为,引导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向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社会责任履行充分的企业集聚,进而提升资源配置的精准性与效率,推动经济发展模式向绿色低碳转型。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进一步对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作出系统部署,提出“以碳达峰碳中和为牵引,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筑牢生态安全屏障,增强绿色发展动能”,这对可持续信息的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可持续信息鉴证准则的制定指明了方向。

2024年11月《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试行)》发布,首次从国家层面规范了企业可持续信息的披露内容,明确要求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应当具有可验证性,能够通过该信息本身或者生成该信息的输入值加以证实。2025年12月《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进一步细化,鼓励企业聘请第三方鉴证机构对气候相关信息进行鉴证,并要求披露气候目标的第三方验证情况。这些披露准则的出台客观上需要配套的鉴证准则予以支撑,若缺乏统一的鉴证标准,企业披露的可持续信息即便经过第三方验证,其质量与可信度仍难以得到保证,披露准则的实施效果也将大打折扣。《鉴证基本准则》的制定与出台正是对这一现状的直接回应,为我国可持续发展制度体系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关键支撑。

2.外部驱动:全球可持续鉴证准则趋同的时代潮流。随着可持续发展成为全球共识,国际社会已形成可持续信息鉴证准则规范化、统一化的发展趋势,为我国准则制定提供了重要参考。2024年11月,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IAASB)发布《国际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5000号——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一般要求》(ISSA 5000),首次建立了全球统一的可持续信息鉴证框架,涵盖业务承接、风险评估、证据收集、报告出具等鉴证流程,为各国准则制定提供了基准。2025年1月,国际会计师职业道德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可持续鉴证职业道德准则》(IESSA),要求鉴证业务提供者在鉴证业务中保持与财务报表审计同等水平的独立性,并于2026年年底与ISSA 5000同步实施。2025年5月,国际会计师联合会(IFAC)、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与英国特许管理会计师公会(CIMA)发布的最新研究表明,全球大型企业中可持续信息已有约73%接受了第三方鉴证,鉴证服务的渗透率持续提升(王鹏程等,2025)。此外,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加坡等国家,我国香港地区以及欧盟等国际组织也于近年来先后发布可持续鉴证相关的准则和规定,形成了全球可持续鉴证规范化发展的共同趋势。我国顺应这一潮流制定统一准则,既是与国际准则接轨的必然选择,也能为企业跨境可持续信息披露与鉴证提供合规支撑,提升我国可持续信息的国际公信力。

3.现实诉求:规范可持续鉴证行业乱象的迫切需要。我国可持续信息鉴证市场的乱象与“碎片化”特征严重制约了行业的健康发展与鉴证功能的有效发挥,亟需通过统一准则予以规范。

一是鉴证机构多元化且能力参差不齐。目前从事可持续信息鉴证的机构不仅包括传统会计师事务所,还涵盖咨询机构、认证机构及其他第三方机构。其中,会计师事务所具备财务报表审计的专业基础,但部分事务所对于气候鉴证、碳排放等可持续信息领域的专业知识相对匮乏;咨询机构虽熟悉可持续相关议题,却可能存在“既做咨询又做鉴证”的利益冲突,严重影响其独立性及鉴证质量(曹雅丽等,2025);认证机构则多聚焦于特定领域(如环境认证),难以覆盖全面的可持续信息鉴证需求。不同机构的质量管理水平、职业道德遵循程度与专业胜任能力差异较大,导致鉴证质量参差不齐。

二是鉴证标准不统一。在ISSA 5000以及《鉴证基本准则》出台前,我国尚未有统一的可持续信息鉴证标准,机构多参考国际标准或自行制定内部标准,部分机构甚至直接沿用财务报表审计的程序与方法,忽视了可持续信息跨领域性的特点。标准的不统一使得不同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缺乏可比性,信息使用者难以判断鉴证结论的可靠性。

三是保证程度与程序执行混乱。可持续信息鉴证的保证程度通常分为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但实践中部分机构混淆两者的界限,将有限保证业务宣传为“高可信度验证”,或在合理保证业务中简化必要程序,如省略风险评估或控制测试等必要程序。这种混乱不仅误导信息使用者,还削弱了第三方鉴证的公信力,使得可持续信息鉴证沦为“形式化”流程。

(二)构建逻辑

本文对《鉴证基本准则》构建逻辑的解析主要基于以下三个相互关联的理论视角,以期在描述性背景分析之上构建更具解释力的理论框架:

其一,制度变迁理论视角。该准则的出台是我国可持续治理领域一项重要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它并非自发形成,而是在国家“双碳”战略驱动、全球准则趋同压力以及市场自发性鉴证乱象等多重因素作用下,由监管部门主导推进的顶层设计。准则的制定既是对现有制度非均衡状态(如披露要求与鉴证规范脱节)的响应,也旨在通过确立统一、权威的鉴证规则,塑造一个更稳定、可预期的可持续信息供给与验证环境,引导企业、鉴证机构和市场参与者形成新的合规与合作预期,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推动可持续发展从理念倡导走向制度化管理。

其二,信号传递理论视角。可持续信息鉴证的本质是一种信号传递机制。在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的市场中,企业自愿或强制披露的可持续信息的可信度常受质疑。第三方鉴证通过独立的验证程序对企业可持续信息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质量背书”,向投资者、债权人、监管机构等外部利益相关者传递关于企业可持续发展绩效和治理水平的可靠信号。统一的《鉴证基本准则》通过规范信号生成的过程(鉴证程序)与格式(鉴证报告),增强了信号本身的清晰度、可比性与可信度,从而有效降低利益相关者的信息搜寻与验证成本,助力资本等要素向真正绿色、负责任的企业配置。

其三,治理理论视角。该准则的构建深植于治理逻辑的拓展。传统公司治理聚焦于财务绩效与委托代理问题,而可持续发展要求将环境、社会等更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关切纳入治理范畴。可持续信息鉴证作为一种外部治理机制,通过引入独立的第三方验证,对管理层的可持续信息披露行为形成监督与制衡,补充了内部治理的不足。同时,在市场治理层面,统一的鉴证准则有助于培育一个基于可信信息的“声誉市场”,使良好的可持续表现能够转化为企业的市场竞争优势与声誉资本,从而驱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改进,形成“披露——鉴证——改进”的良性治理循环。

制度变迁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与治理理论并非孤立作用,而是形成“动力——逻辑——路径”的三维支撑体系,共同赋能《鉴证基本准则》的构建与实施。制度变迁理论回应了准则出台的底层动力,在国家“双碳”战略牵引、全球准则趋同压力与市场鉴证乱象的制度非均衡状态下,通过监管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创新,确立统一鉴证规则,破解披露要求与鉴证规范脱节的痛点,为准则落地奠定制度基础。信号传递理论明晰了准则的核心功能逻辑,针对可持续信息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通过规范鉴证程序与报告格式,让第三方鉴证成为企业可持续绩效的可信“质量背书”,降低利益相关者信息成本,引导资源向绿色企业集聚。治理理论则提供了准则落地的实践路径,既将鉴证作为外部治理机制,补充企业内部可持续治理的不足,又通过统一标准培育市场声誉机制,驱动企业形成“披露——鉴证——改进”的良性循环,同时为监管协同、行业自律等多元主体参与准则实施提供了治理框架,三者层层递进、相互衔接,确保准则从制度设计到实践落地的全流程有效性。

综合以上视角,《鉴证基本准则》的构建不仅是技术性规范的集合,更是一场深刻的制度创新、信号机制优化与治理体系升级。


三、《鉴证基本准则》的核心特点与制度创新

(一)核心特征

《鉴证基本准则》作为我国可持续信息鉴证准则体系的总领性文件,在定位、适用范围、保证程度划分、质量管理要求等方面呈现出鲜明特点,既区别于传统财务报表审计准则,也不同于国际准则的简单复刻,具体可概括为以下四点:

1.体系定位清晰,构建多层级准则框架。《鉴证基本准则》明确自身在准则体系中的基础地位,即规范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总则、目标、要求和方法,为后续具体准则与应用指南的制定提供依据。根据《中注协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第6101号——基本准则(试行)〉答记者问》,我国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准则体系由鉴证技术准则和职业道德要求组成,其中鉴证技术准则将由三部分构成:一是基本准则,规范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基本概念和共性要求,适用于所有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也是制定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的基础。二是具体准则,对环境、社会和治理等方面某些具体议题的可持续信息鉴证提出具体要求,或专门规范和细化某些关键鉴证概念和原则的运用,以及具体环节和鉴证程序的执行。具体准则在基本准则的基础上提出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要求,指导鉴证者更好开展鉴证工作。三是应用指南,主要对准则的重要条款作进一步解释、说明和举例,便于鉴证者更好理解和执行准则。此外,还将根据实务需要,及时提供指导性案例、问题解答等,推动准则更好落地实施。这种多层次体系的设计不仅确保了准则体系的一致性,避免不同具体议题鉴证标准的冲突,还解决了不同可持续议题的特殊性问题,从而有效提升准则的适配性和指导性,保障可持续鉴证结论的公信力。

2.适用范围广泛,实现全维度覆盖。《鉴证基本准则》在适用范围上突破了传统财务报表审计准则的局限,呈现出“全维度覆盖”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适用机构多元化。传统财务报表审计准则仅适用于会计师事务所与注册会计师,而《鉴证基本准则》明确将适用对象扩展至适用于执行鉴证业务的所有类型的鉴证机构和人员,不仅限于注册会计师。这一规定直面我国鉴证市场长期以来的“碎片化”特征,通过统一标准将各类机构纳入规范范围,避免“监管真空”。二是适用场景全面化。从信息范围来看,《鉴证基本准则》既适用于对被鉴证单位的所有可持续信息进行鉴证,也适用于对其中部分信息进行鉴证;从保证程度来看,准则同时规范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业务,明确两者的程序差异与报告措辞,避免实践中的混淆。三是适用企业普适化。目前我国已逐步要求上市公司强制披露可持续信息,未来中小企业的披露需求也将增长,《鉴证基本准则》的实施适用于所有被鉴证单位,既包括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等公众利益实体,也包括中小企业、民营企业,这与我国可持续信息披露制度的推进节奏相匹配,也为后续制度变革预留了空间。

3.保证程度清晰,明确程序结论边界。《鉴证基本准则》明确了可持续信息鉴证的“双保证程度”体系,具体从以下三个方面区分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从程序设计来看,合理保证业务要求鉴证者执行更充分的程序,而有限保证业务的程序则有限且侧重询问,例如仅了解被鉴证单位的基本情况,实施简化的风险评估程序,不强制要求控制测试,实质性程序以询问管理层、分析数据为主。从风险评估来看,合理保证业务要求鉴证者识别和评估披露认定层次的重大错报风险,即需将可持续信息拆解为具体认定,针对每个认定设计风险评估程序;与合理保证相比,有限保证情形下实施的鉴证程序和获取的鉴证证据较为有限,仅需识别和评估披露层次重大错报风险,但有限保证仍应提供有意义的保证,即该保证程度应当很可能能够将预期使用者对可持续信息的信任程度提高到明显高于无关紧要的水平。从报告目标来看,合理保证的目标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并以积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有限保证的目标是将鉴证业务风险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并以消极方式提出鉴证结论。有限保证情形下的鉴证业务风险高于合理保证。这种措辞差异清晰传递了保证程度的不同,帮助信息使用者准确判断鉴证结论的可信度。

4.质量管控严格,强化双重责任约束。《鉴证基本准则》将“质量管理”贯穿鉴证业务全流程,从机构层面与项目层面提出严格要求。这一设计深刻体现了专业服务市场中声誉机制与风险防控理论的应用逻辑。通过构建系统的质量管控体系,准则旨在帮助鉴证机构积累和维护其作为“信任品”提供者的核心资产——专业声誉,同时通过前置性的程序规范,有效识别、评估与应对鉴证业务各环节的潜在风险,防范因质量缺陷导致的声誉损失与法律责任。

在机构层面,准则要求鉴证机构应当遵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准则或严格、完善程度不低于这些准则的其他质量管理要求。这一规定不仅解决了此前咨询机构等其他非会计师事务所可持续鉴证质量管控薄弱的问题,更是从风险防控的系统性出发,要求机构建立涵盖风险评估、资源保障、监控整改等要素的全局性质量防线。一个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能够向市场持续传递机构注重长期声誉、致力于提供稳定高质量服务的可靠信号,从而赢得客户与公众的信任。

在项目层面,准则突出项目负责人的核心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需对管理和实现项目的高质量承担总体责任。这体现了对操作风险的精准防控,将质量责任落实到具体项目和关键个体,确保在业务执行过程中能够及时识别和纠正偏差,防止局部问题演变为影响机构整体声誉的重大失败。此外,准则还强化了职业道德与独立性要求,规定鉴证者和项目质量复核人员应当遵守相关职业道德守则。独立性是鉴证服务的灵魂,严格遵循独立性要求是防控利益冲突风险、维护鉴证结论客观公正的底线,也是维系行业公信力与机构声誉的根本所在。

综上,严格的质量管控不仅是技术性要求,更是鉴证机构在可持续发展这一新兴且复杂的服务市场中,构建长期竞争力、管理执业风险、夯实声誉资本的战略性安排。《鉴证基本准则》通过双重责任约束,将声誉维护与风险防控内化为机构的执业基因。

(二)制度创新

《鉴证基本准则》在借鉴国际标准(以IAASB发布的ISSA 5000为基准)的同时,充分考虑了我国可持续鉴证市场的发展阶段与监管实际,呈现出显著的“国际趋同”与“本土创新”双重属性(表1系统对比了双方在关键维度上的异同)。

表1                     《鉴证基本准则》与ISSA 5000核心要件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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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异背后的深层逻辑:上述差异并非对国际准则的简单偏离,而是基于我国制度环境与市场阶段的适应性创新。ISSA 5000作为全球基准,更侧重于提供原则性、普适性的框架。而《鉴证基本准则》则在吸收其核心精髓(如双重保证、风险导向)的同时,更侧重于解决当前最紧迫的“实施”问题:如何在一个机构多元、能力参差、标准不一的“碎片化”市场中,快速建立权威、统一的执业秩序;如何在财政部主导的监管框架下,有效嫁接和提升现有专业服务的质量管理水平;如何为后续具体的准则制定与监管执行提供清晰稳固的上位法依据。因此,其“本土化创新”集中体现在更强的规制明确性、更强的质量管控刚性以及更强的体系化构建意识上,根本目的在于加速推动我国可持续信息鉴证行业从无序走向规范,并为参与全球可持续治理提供坚实、可比的制度基础。


四、《鉴证基本准则》的核心内容和全流程要求

《鉴证基本准则》共十八章228条,全面覆盖了可持续信息鉴证从业务承接、执行到报告出具的全流程,对每个环节的操作要求进行了详细规范,形成了逻辑严密、可操作性强的执业指引体系。

(一)总则:明确准则定位与核心概念

总则部分作为准则的纲领性内容,主要规范了准则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核心概念。准则指出该准则的制定是为了规范鉴证者执行可持续发展信息鉴证业务,提高鉴证质量和信息披露质量,服务于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准则适用于所规范的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既适用于所有可持续信息的鉴证,也适用于对其中部分信息的鉴证,但如果仅对部分可持续信息进行鉴证,鉴证者需要确定鉴证业务范围适当,不会误导信息使用者。准则规定,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的保证程度分为合理保证和有限保证,有限保证情形下的鉴证业务风险高于合理保证。因此,在实际鉴证过程中,鉴证者对于合理保证要执行更充分的鉴证程序、获取更全面的鉴证证据。

(二)业务承接与保持:筑牢执业第一道防线

业务承接与保持是鉴证业务的起点,准则对这一环节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范,确保鉴证机构仅承接具备执业条件的业务,从源头控制鉴证风险。

鉴证机构接受或保持鉴证业务需同时满足四个条件:一是鉴证者没有理由认为职业道德要求(包括独立性要求)将无法得到遵守;二是鉴证者确定执行鉴证业务的人员作为一个整体具备必要的胜任能力和专业素质,且能够投入足够的时间;三是鉴证者确定拟承接或保持的业务满足鉴证业务的前提条件;四是鉴证者和委托方已就业务约定条款达成一致意见。

准则第五十六条至第六十五条详细规定了鉴证业务前提条件的评估程序,核心是判断业务的可行性,具体包括初步了解业务环境,确定是否满足鉴证业务前提条件,评价鉴证范围内的可持续事项,评价披露标准以及确定鉴证业务条件时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提出解决方案。此外,准则要求鉴证者与委托方签订书面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具体地,业务约定书包括如下内容:(1)与鉴证业务目标和范围有关的事项;(2)鉴证者的责任;(3)管理层或治理层的责任;(4)鉴证报告的预期形式和内容,以及在特定情况下鉴证报告可能发表非无保留意见;(5)明确管理层和治理层(如适用)同意在鉴证业务临近结束时提供书面声明。准则第六十七条至第七十条还对业务约定条款的修改、变更作出了规范,如因环境变化导致业务范围需要调整的,应与委托方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证据收集:夯实鉴证意见的核心基础

鉴证证据是形成鉴证意见的重要依据,准则对证据收集的要求进行了详细规范,明确证据收集的核心目标是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其中“充分性”是指证据的数量足以支持鉴证结论,“适当性”是指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即证据与鉴证目标相关联,且能够真实反映被鉴证事项的实际情况。针对不同来源的证据,准则作出了具体的评价要求:一是被鉴证单位生成的信息。鉴证者应当评价该信息对实现鉴证业务目的是否足够可靠,必要时应针对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获取证据并评价信息对实现鉴证业务目的是否足够准确和详细。二是管理层专家编制的信息。在评价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时,鉴证者应当考虑管理层专家工作的重要程度,必要时评价管理层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养和客观性及其工作的适当性等方面。

准则还规定,如果对拟用作鉴证证据的信息的相关性或可靠性产生疑虑,鉴证者应当确定是否有必要调整程序或追加实施程序以消除疑虑。若存在不同来源证据之间的不一致,鉴证者应当确定需要对已实施的程序作出哪些调整或补充,以解释和应对这种不一致,并考虑对业务其他方面的影响。此外,对于鉴证业务工作底稿的编制、记录、归档以及日后修改也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以确保鉴证过程可追溯、质量可核查、责任可界定,为鉴证结论的合法性与权威性提供坚实支撑。

(四)风险评估与应对:精准防控鉴证风险

ISSA 5000强调可持续信息鉴证需适配非财务信息的特殊性,不能直接沿用传统财务审计的风险评估框架。基于此,《鉴证基本准则》分别从风险评估程序和重大错报风险的应对上作出规范,确保鉴证者的有效识别与应对风险。

1.风险评估程序。准则第八十八条至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风险评估程序的具体内容,要求鉴证者设计和实施的风险评估程序应当到位。在有限保证业务中,鉴证者应当识别和评估披露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而在合理保证业务中,鉴证者应当识别和评估披露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此外,鉴证者应当考虑在客户关系和业务承接和保持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并了解可持续事项和可持续信息、被鉴证单位的报告政策及其环境,必要时可以向管理层、治理层被鉴证单位其他人员或委托方询问有关情况。同时,在了解被鉴证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时,有限保证业务的鉴证者需通过询问程序,而合理保证业务的鉴证者需实施询问和其他程序,以了解与可持续事项和信息相关的内部控制体系各要素。

2.应对重大错报风险。准则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了应对重大错报风险的措施,并以有限保证与合理保证业务的差异对其进行详细划分。在有限保证业务中,鉴证者需针对评估的披露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鉴证程序,可设计实施分析程序,对分析程序中的偏差询问管理层,并考虑是否有必要实施追加程序。在合理保证业务中,鉴证者需针对评估的披露认定层次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和实施进一步鉴证程序,并且应当包含实质性程序以专门应对评估为接近最高等级的风险,同时也可考虑实施函证或设计和实施分析程序,对分析程序中的偏差应当询问管理层,并对管理层的答复获取进一步的证据,必要时实施其他程序。此外,准则还就抽样、应对识别出或怀疑存在的舞弊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估计或前瞻性信息的重大错报风险以及集团可持续信息鉴证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

(五)报告出具:规范鉴证成果的最终呈现

鉴证报告是鉴证业务的最终成果,准则对报告的形式、要素、意见类型与修改要求进行了全面规范,确保报告信息完整、结论清晰、使用者易于理解。

1.报告的形式与要素。准则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要求鉴证报告采用书面形式,确保报告的严肃性与可追溯性。同时,准则规定报告需包含12项核心要素,全面反映鉴证业务的关键信息:(1)标题;(2)收件人;(3)鉴证意见;(4)形成鉴证意见的依据;(5)其他信息(如适用);(6)管理层或治理层对可持续信息的责任;(7)编制可持续信息的固有限制;(8)鉴证者的责任;(9)已实施工作概述(仅适用于有限保证业务);(10)鉴证者的签名和盖章;(11)鉴证机构的名称、地址和盖章;(12)报告日期。这12项核心要素的规定确保了鉴证报告的信息完整性与规范性,便于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鉴证业务的背景、过程与结果,作出合理的决策。

2.意见类型。准则围绕有限保证和合理保证,将鉴证结论分为“无保留意见”与“非无保留意见”两类,明确了各类结论的适用条件:

(1)无保留意见。在有限保证业务中,如果根据已实施的鉴证程序和已获取的鉴证证据,鉴证者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使其认为存在下列情况,鉴证者应当发表无保留有限保证鉴证意见:①在可持续信息编制使用的披露标准属于严格遵循的标准的情形下,可持续信息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该标准编制;②在可持续信息编制使用的披露标准属于公允列报标准的情形下,可持续信息没有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该标准得到公允反映。

(2)非无保留意见。如果鉴证者不能获取充分、适当的鉴证证据,则表明鉴证范围受到限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发表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在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情况下解除业务约定。如果鉴证者根据职业判断认为鉴证范围受到限制,且这种限制的影响可能是重大的,在这种情形下鉴证者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果鉴证者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可持续信息存在重大错报,则应当发表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

3.报告的修改与补充。准则还允许鉴证者必要时在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或“其他事项段”。强调事项段用于“提醒信息使用者注意已在可持续信息中列报或披露,但对信息使用者了解相关信息非常重要的事项”;其他事项段用于“向信息使用者沟通未在可持续信息中列报或披露,但与信息使用者了解鉴证业务、鉴证者的责任和鉴证报告相关的事项”。准则要求这些段落“明确表明不影响鉴证结论”,避免使用者误解。同时,鉴证者还应确定法律法规或编制可持续信息所使用的披露标准是否要求在可持续信息中提供比较信息,并确定比较信息是否得到恰当列报。此外,如果鉴证者还需要履行其他报告责任,应当在鉴证报告中单独设立一部分,以“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报告的事项”为标题,或采用能够体现该部分内容的其他适当标题。


五、《鉴证基本准则》实施路径与保障措施

《鉴证基本准则》的有效落地需要鉴证机构、被鉴证单位、监管与行业协会等多方主体协同发力,同时借助技术赋能提升鉴证效能,构建“主体协同、技术支撑、制度保障”的实施体系。

(一)鉴证机构层面:筑牢专业根基,完善质量管控

鉴证机构作为准则实施的核心主体,需从专业能力、质量管理、职业道德三个维度全面提升,确保鉴证服务的专业性与可靠性。

第一,专业能力建设是准则实施的基础支撑。可持续信息鉴证兼具可持续信息专业属性与鉴证业务技术要求,机构需构建复合型人才培养体系,针对可持续信息知识,开展涵盖国内披露准则、国际主流框架、专业技术方法及行业特性的系统培训,确保从业人员掌握碳排放核算、生命周期评估等核心技术,理解不同行业可持续议题的差异。在鉴证技能方面,鉴证机构应聚焦准则规定的风险评估、证据收集、报告编制等关键环节,通过专项培训提升实务操作能力。同时,引入环境科学、社会责任管理等专业背景人才,优化团队结构或与专业机构建立外部合作机制,聘请行业专家参与复杂项目,弥补内部专业短板。

第二,质量管理体系优化是提升鉴证质量的关键保障。机构需结合准则要求建立可持续信息鉴证专项质量管理机制,制定业务承接、质量复核、工作底稿编制等专项政策,明确客户评估标准、复核人员专业资质要求及证据记录规范。此外,机构可探索搭建行业数据库,整合可持续信息指标、常见风险点及程序模板,为项目执行提供数据支撑,同时加强质量监控,定期开展业务质量检查,重点核查风险评估的充分性、证据和结论的适当性,针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制定整改措施。非会计师事务所需参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管理标准,建立独立质量控制部门,接受行业自律监督,确保质量管理水平达标。

第三,职业道德与独立性管理是维护鉴证公信力的底线要求。机构需建立健全职业道德遵循机制,在业务承接阶段开展独立性核查,排查潜在利益冲突,对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形实施回避措施。此外,定期开展职业道德培训,强化利益冲突识别、义务履行等核心要求,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同时,建立内部举报机制,鼓励员工举报违规行为,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严肃调查处理,确保鉴证工作的客观性与公正性。

(二)被鉴证单位层面:健全管理体系,积极配合鉴证

被鉴证单位的可持续信息管理水平直接影响鉴证效率与质量,需通过完善内部机制、积极配合鉴证、持续改进提升,为准则实施提供基础条件。

第一,健全可持续信息编制流程是提升信息质量的核心。企业需明确可持续事项与报告边界,结合行业特点与监管要求,确定披露议题与覆盖范围,形成规范化文件。规范数据收集与核算环节,建立专项数据台账,确保能耗、碳排放等核心数据的相关性、完整性与准确性,采用国家统一核算标准,留存完整原始凭证。构建内部控制体系,设计数据收集、复核、审批等全流程控制活动,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防范数据错报风险。

第二,积极配合鉴证工作是保障鉴证顺利推进的重要支撑。企业需按要求提供可持续信息编制相关资料,包括数据台账、内部控制文件、合规情况说明等,确保信息真实完整。此外,企业要积极协助鉴证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协调内部相关部门配合询问与资料调取,为现场工作提供必要便利。同时要建立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鉴证期间发生环境处罚、重大环保项目投产等影响可持续信息的事项时,及时告知鉴证机构,避免信息滞后导致鉴证结论偏差。

第三,重视鉴证反馈与持续改进是提升管理水平的有效路径。企业应认真整改鉴证机构指出的数据错报、内部控制缺陷等问题,完善相关流程与制度。充分挖掘鉴证信息价值,将鉴证后的可持续信息用于投资者沟通、绿色融资等活动,提升信息使用效能。此外,建议企业建立闭环改进机制,定期回顾鉴证过程中发现的共性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持续优化可持续信息管理体系。

(三)监管与行业协会层面:强化政策配套,引导行业发展

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需发挥政策制定、监督管理、行业服务职能,为准则实施营造良好环境,推动行业规范发展。

第一,政策配套完善是准则落地的重要保障。相关部门应加快推进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以及独立性准则的制定,优先聚焦碳排放、员工权益等高频议题,明确专项鉴证目标、程序与证据要求。发布应用指南,对准则关键条款进行解释说明,通过典型案例示范提升可操作性。建立独立性准则,明确鉴证者在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中的利益冲突识别标准、回避机制与独立性要求,从制度层面防范执业偏差,保障鉴证结论的客观性与公正性。此外,还要建立实务问题快速响应机制,收集准则实施中的共性问题,及时发布问题解答,统一行业执业口径。

第二,监管机制构建是规范执业行为的关键手段。监管部门需将可持续信息鉴证业务纳入年度监管重点,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核查机构是否遵循准则要求、鉴证质量是否达标,对程序严重不到位、出具虚假报告等违规行为,依法采取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等处罚措施。同时,加强跨部门协同,建立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国资委等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开展联合核查,严厉打击“漂绿”行为。

第三,行业引导与市场培育是推动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行业协会应搭建交流平台,组织研讨会、经验交流会等活动,促进机构间分享执业经验、探讨实务难点。加强国际交流合作,跟踪国际准则动态,推动我国准则与国际准则持续趋同。建立行业案例库,收集国内外优秀鉴证案例,为行业提供参考借鉴。此外,引导市场需求升级,推动公众利益实体逐步实现可持续信息强制鉴证,将鉴证结果与税收优惠、绿色融资支持等政策挂钩,激励企业主动开展鉴证。同时,加强投资者教育,提升市场对鉴证信息的认可度,倒逼企业重视可持续信息质量。

(四)技术赋能层面:依托数智技术,提升鉴证效能

针对可持续信息数据量大、跨领域、动态变化的特点,借助数智化技术优化鉴证流程,提升鉴证效率与质量,为准则实施提供技术支撑。

第一,数智化技术开发是提升鉴证效率的重要路径。鉴证机构可联合科技企业开发专项数智化工具,实现数据采集、分析、风险评估的智能化。此外,风险评估工具可内置行业风险数据库,根据被鉴证单位行业、规模等信息,通过机器学习技术训练风险识别模型,自动生成风险评估报告与程序建议,辅助鉴证人员开展风险评估。同时,工作底稿管理工具可设计标准化模板,实现程序执行、证据上传、复核审批的线上化管理,提升工作效率与质量控制水平。此外,加强技术应用规范,防范数据安全与隐私泄露风险,确保技术赋能的合规性。

第二,区块链技术应用是增强证据可信度的有效手段。推动企业建立可持续信息区块链存证系统,将能耗、碳排放、社会责任捐赠等核心数据实时上传,利用区块链不可篡改、可追溯的特性,确保数据从产生到披露的完整性与真实性,鉴证机构可直接调取原始数据,降低数据篡改风险。此外,通过构建第三方鉴证区块链平台,鉴证机构将鉴证程序、证据、结论上传存证,投资者可通过平台查询报告真伪,提升鉴证市场信任度。


六、结论与展望

《鉴证基本准则》的发布与实施是我国可持续发展制度体系建设的关键里程碑,标志着可持续信息鉴证行业从“碎片化”迈入“系统化”的新阶段。准则立足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需求与市场实践现状,通过构建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应用指南的业务体系,实现了对全类型机构、全业务场景、全规模企业的覆盖,明确了合理保证与有限保证的双重结构,强化了机构与项目层面的双重质量管控,形成了衔接披露要求、规范执业行为、保障信息质量的完整制度体系。《鉴证基本准则》的核心价值体现在三个维度:一是通过统一鉴证标准与流程,有效解决了此前市场中多机构并行、多标准共用的乱象,提升了可持续信息的可信度与可比性;二是通过明确鉴证者的专业责任与职业道德要求,倒逼鉴证机构提升专业能力与质量管理水平,推动行业专业化发展,从而有助于提升我国可持续信息披露质量(王鹏程和吴凌霄,2025);三是通过借鉴国际准则先进经验并结合本土实际进行创新,实现了与国际标准的有效衔接,为我国企业跨境可持续信息披露与鉴证提供了合规支撑,增强了我国可持续信息的国际公信力。准则的落地实施将进一步引导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向绿色低碳转型成效显著、社会责任履行充分的企业集聚,为“双碳”目标实现与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提供坚实制度保障。从长期影响来看,准则实施将贯穿企业运营与资本市场生态,形成多维度价值传导:在企业层面,通过统一的鉴证标准倒逼企业健全可持续信息管理体系,规范数据核算与内控流程,推动企业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优化环境、社会绩效,加速绿色技术研发与低碳转型落地;在资本市场层面,经鉴证的高质量可持续信息将降低投资者与企业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导资本向绿色低碳、社会责任履行充分的企业集聚,挤压“漂绿”企业生存空间,优化资本在不同行业、企业间的配置效率;在宏观层面,准则将打通可持续信息“披露——鉴证——应用”的闭环,为政策制定提供精准数据支撑,推动形成“企业转型——资本赋能——产业升级”的良性循环,助力“双碳”目标实现与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展望未来,随着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持续深化与市场环境的不断变化,可持续信息鉴证行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一是专业化分工持续细化。随着可持续议题的不断拓展与深化,鉴证机构将逐步形成行业化、议题化的专业布局,聚焦特定行业或专项议题构建核心竞争力,通过深耕细分领域提升鉴证服务的精准性与专业性。二是鉴证模式向融合化演进。可持续信息与财务信息的关联性日益凸显,未来可持续信息鉴证将与财务报表审计深度融合,整合财务数据与非财务数据形成综合鉴证模式,为投资者、监管机构等利益相关方提供更全面、系统的决策依据,实现从单一信息鉴证向企业综合价值反映的延伸。三是国际化水平稳步提升。在全球可持续治理趋同的背景下,我国准则将持续跟进国际准则动态,深化与国际审计与鉴证准则理事会等机构的交流合作,推动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与互认。同时,随着我国企业“走出去”步伐加快与国际投资者对可持续信息关注度的提升,国内鉴证机构将逐步参与国际鉴证业务,在全球可持续信息鉴证市场中提升话语权与影响力。

不可否认,准则的全面落地仍面临多重现实挑战。从行业供给端看,部分鉴证机构的可持续信息专业能力不足,缺乏兼具可持续信息知识与鉴证技能的复合型人才,难以满足复杂议题的鉴证需求。从企业需求端看,中小企业可持续信息管理体系不完善,数据收集、核算与内部控制机制尚不健全,给鉴证工作的开展带来困难。从技术支撑端看,数智化工具的研发与应用成本较高,部分机构仍依赖传统鉴证方法,效率与质量难以兼顾。从制度环境端看,具体准则、应用指南以及独立性准则的制定仍需时间,部分实务操作难点尚未形成统一指引。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鉴证机构、被鉴证单位、监管部门与行业协会多方协同发力。鉴证机构需强化专业能力建设与质量管理优化,被鉴证单位需健全可持续信息管理体系,监管部门需加快配套政策制定与监督执法,行业协会需加强行业引导与国际交流。通过各方共同推进能力建设、制度完善与技术赋能,逐步破解实施过程中的各类障碍,推动我国可持续信息鉴证行业高质量发展,为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同可持续发展注入持久动力。


主要参考文献:
[1]王鹏程,鲁昱,赵耀,等.全球可持续信息鉴证现状与进展(上)[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5,(9):64-71.
[2]曹雅丽,张佳璐,王鹏程.可持续信息鉴证的研究现状与未来展望[J].中国注册会计师,2025,(6):23-29+5.
[3]王鹏程,吴凌霄.国际可持续鉴证准则分析与展望[J].财务与会计,2025,(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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