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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与会计 | 戴国杰 田陌:强化会计法治思维 减少信贷决策合成谬误——商业银行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思路和建议

作者: 戴国杰 田陌
来源:《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23期 2025/12/19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戴国杰,田陌.强化会计法治思维 减少信贷决策合成谬误——商业银行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思路和建议[J].财务与会计,2025,(23):84-85.


强化会计法治思维 减少信贷决策合成谬误

——商业银行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思路和建议


戴国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田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银行是财务会计报告最主要使用者之一,借款人的财务会计报告是银行信贷决策的重要依据。财务信息的真实性是信贷资产安全性的基础,近年来由于财务造假、会计报表过度粉饰造成的信贷损失频发,新会计法实施对商业银行信贷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一、新会计法实施对商业银行信贷风险防范的意义

(一)提高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财务报告的违法成本

现实中借款人会对工商、税务、股东、银行等不同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编制依据不同的财务报表。在信贷审批过程中,商业银行也经常会收到加盖“仅供XX银行贷款使用”条章的财务报表。

新会计法规定,向不同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对单位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提高至旧法规定的4倍;对情节严重的单位罚款金额上限提高至旧法规定的20倍,对情节严重的个人罚款金额上限提高至旧法规定的25倍。罚款力度的大幅提升使得单位和个人编制不同依据财务报告的冲动得到有效抑制。商业银行有望获得更多编制依据一致的财务报告,有利于减少信贷决策中的信息不对称。

(二)提高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违法成本

商业银行信贷决策时经常要回答一个问题——借款人的利润是“干出来”的还是“算出来”的?企业获利能力是商业银行决定能否放贷的关键因素,借款人为了算出利润,改变会计处理方法如改变折旧计提政策、减值计提政策、收入确认时点、费用资本化标准等是最常用的手段之一。这使得“算出来”的利润失真,误导放款银行信贷决策。

按照新会计法,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增加对情节严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罚款金额上限提高至旧法规定的25倍。由于会计处理方法变更的专业性较强,需要会计人员主动为之,旧法规定的二万元罚款的违法成本与获益相比微不足道。但本次修订后罚款力度的变化可以减弱会计专业人员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主动性,从“主动为”变为“不想为、不愿为”。

(三)提高编制虚假财务报告的违法成本

银行信贷与股票、发债等直接融资相比程序简单、方便快捷,是众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首选的融资渠道。虽然银行信贷有一整套风险识别指标体系,但虚假财务报告却使指标体系失去了应有的筛选客户功能,使得商业银行遭受损失。新会计法对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增加了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即“先没后罚”。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最高十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罚款上限二百万元是旧法处罚力度的40倍。

新会计法中没有对违法所得进行界定,但如果通过虚假报表骗取的银行贷款全部算作违法所得,仅没收和罚款两项就可以使违法者承担高额罚金,大大提高了财务造假的法人实体和直接责任人的造假成本,有望进一步夯实财务会计信息真实性。


二、贯彻执行新会计法的建议

一是依照新会计法严肃会计核算制度。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实践中经常面临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公司固定资产建成投入使用多年仍不结转、不计提折旧,通过将利息费用继续资本化虚增利润的情况。部分城市轨交项目实行成本规制时,财政票款补贴本应记入“其他收益”科目中,但实际补贴资金到位后就直接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这些不符合会计制度的核算方式造成企业粉饰利润,财务信息失真,影响企业外部信用等级评定、风险承受能力测算。有的企业运营期贷款利息支出不计入当期费用,直接记入“其他应收款”科目挂账。企业依据失真的财务数据向银行融资或在债券市场发债或通过融资租赁、信托、资管计划等高成本资金偿还到期本息,债台高筑,积聚了较大的风险隐患。为此,笔者认为企业应严格遵循新会计法和会计准则要求,严肃会计核算制度,不可扰乱正常的融资环境和经济秩序。

二是对央国企的绩效考核宜采用复合指标体系,减少单一财务指标对考核结果的影响权重。资产负债率是衡量企业债务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央国企关键绩效指标(KPI)考核的主要指标。近年来通过永续债、永续信托虚增所有者权益降低负债率;通过公益资产、待开发土地注入等无法变现资产增加资本公积降低平台类公司负债率;通过并购以巨额增加少数股东权益降低合并报表资产负债率;利用伪金融创新工具“虚假债转股”降低资产负债率等现象依然存在,其实质是利用形式上合法合规的会计处理手段,掩盖财务风险,以粉饰报表和财务造假。因此,应建立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弱化利润、负债率等单一指标的权重。

三是将对违法者的处罚落到实处,并加大财务造假违法处罚案例的宣传力度。新会计法实施后,针对仍敢以身试法的财务造假者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同时加大处罚案例的宣传力度,达到“查处一家警醒一片”的效果。

四是商业银行信贷人员要学好、用好新会计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2002年“金缕玉衣”骗贷案(不法商人利用虚假文物“金缕玉衣”评估增值24亿元计入资本公积,骗取银行贷款)发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信贷人员不熟悉会计制度和核算规则,不仅造成了银行信贷资产损失,也导致本来是受害人的信贷人员锒铛入狱。随着人工智能在财务分析领域的应用,许多财务分析均可依靠AI技术,但信贷逻辑、核算规则遵循仍需要信贷人员识别,提高识假、打假能力是信贷人员对国家财产和自身安全的最大保护。商业银行信贷人员要学好、用好新会计法,对于发现借款人财务造假端倪不能心存侥幸,对此类客户坚决一票否决,选择诚信、志同道合的客户进行信贷合作。




本文系本刊与国管局财务管理司联合开展的新会计法主题征文活动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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