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办单位:中国财政杂志社
地址:中国北京海淀区万寿路西街甲11号院3号楼 邮编:100036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10120240014 投诉举报电话:010-88227120
京ICP备19047955号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0967号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署)网出证(京)字第317号
财务与会计 | 杨冬等: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若干问题探讨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杨冬,陈燎东,陈森,赵欣.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若干问题探讨[J].财务与会计,2025,(15):36-39.
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涉及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核算和对子公司投资在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调整。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的处理细节存在一定争议。本文就会计实务工作中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若干有争议的问题和难点问题进行梳理和探讨。为方便讨论,案例中投资方和被投资单位之间无内部交易和其他调整事项。
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依据被投资单位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 2)规定,投资方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份额,分别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若被投资单位有子公司,同时编制个别报表和合并报表。CAS 2并没有明确规定投资方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时,是依据被投资单位的个别报表还是合并报表。
第一种思路是依据被投资单位个别报表编制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分录,这种思路工作量小且简便。联营合营企业个别报表对其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若子公司没分红,联营合营企业个别报表没有体现子公司经营成果。若投资方依据联营合营企业个别报表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则无法体现联营合营企业作为集团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第二种思路是依据联营合营企业合并报表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不论联营合营企业的子公司是否分红,均可以体现联营合营企业作为集团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最终控制方编制合并报表可以在合并范围内各级公司个别报表的基础上编制,也可以在最终控制方个别报表和一级子公司合并报表的基础上编制,两种编制程序没有本质区别。
直接利用一级子公司合并报表编制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有利于简化编制程序,提高编制效率,大型集团企业一般采用这种程序编制合并报表(杨冬等,2022)。合并报表将合并范围内各企业的利润表各项目全部列报,体现经营成果实现的全过程。不论母公司持股比例多少,利润表各项目金额全额计入合并报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金额包括合并范围内各企业实现的全部经营成果,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是对合并利润表净利润的补充说明。如果说合并报表是对合并范围内各企业利润表项目全过程全口径合并,则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是对联营合营企业按持股比例合并其经营活动的最终结果(即净利润)。投资方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应该与合并报表工作底稿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调整保持一致,依据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
实务工作中,大部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时,应依据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进行会计处理,能够及时体现联营合营企业作为集团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的依据是联营合营企业合并利润表中的归母净利润,而非合并利润表净利润。因为合并利润表净利润包含归母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少数股东损益不属于联营合营企业的股东(即投资方)所有,投资方能够享有的只能是归母净利润。
二、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范围内企业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是否需要抵销
如果投资方依据联营合营企业个别报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之间的交易不视为内部交易,该交易损益无需抵销。投资方需要抵销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仅限于与联营合营企业个别报表内的交易。但从法律关系和事实上,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之间的交易属于内部交易。此处也回应问题一,投资方依据联营合营企业个别报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是不合理的。
如前文所述,投资方对联营合营企业投资,应将联营合营企业合并范围整体作为集团企业会计主体看待。投资方依据联营合营企业合并报表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法核算,投资方与联营合营企业合并范围内所有企业之间的交易均为内部交易,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需要抵销。
三、超额亏损处理
实务中存在被投资单位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数的情况(即被投资单位出现超额亏损),此时投资方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是否需要在借方确认投资收益并将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至低于零?
CAS 2第十二条规定,投资方如无承担额外损失的义务,确认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净亏损,应当以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及其他实质上长期权益减记至零为限。实务中,投资方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应遵守以上规定,不确认超额亏损。
当子公司出现超额亏损,投资方编制合并报表将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该如何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CAS 20)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CAS 33)均未明确规定投资方编制合并报表是否确认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如果投资方编制合并报表时参照CAS 2将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从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则不应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但CAS 33第三十七条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应当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故投资方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会计处理是否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存在争议。部分企业和会计师事务所认为投资方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应当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可以为负数。原因有三:一是虽然公司法规定股东以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这是针对破产清算而言,在持续经营假设中假定被投资单位可以扭亏为盈,因而超额亏损和扭亏为盈均需要在财务报表中体现。二是CAS 33第三十七条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应当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基于同股同权原则,而且母公司对子公司实施控制对整个集团的经营负有更大责任,归母净利润更应确认超额亏损。三是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各级公司个别报表和调整抵销分录均没有归母净利润项目,母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确认的投资收益与子公司利润分配项目编制抵销分录会确认少数股东损益,合并利润表净利润减去少数股东损益挤出归母净利润,既然少数股东损益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根据合并报表工作底稿各项目的勾稽关系,合并报表净利润和归母净利润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顺理成章。
根据CAS 2第十二条,投资方对联营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不确认超额亏损。CAS 33第三十七条规定少数股东权益应当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进而导致合并利润表净利润、归母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均按各自口径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投资方在联营合营企业母公司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即为少数股东。投资方在自己的财务报表中不确认联营合营企业超额亏损,作为少数股东在联营合营企业母公司编制的合并报表中却需要确认联营合营企业的超额亏损。
四、复杂股权关系下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
情况一:联营合营企业合并范围内其他企业也是投资方的联营合营企业。
例1:A公司为投资方,持有B公司10%股份;C公司是B公司子公司,B公司持有C公司60%股份,A公司持有C公司10%股份。A公司对B公司具有重大影响,A公司持有的10%股权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C公司无子公司,没有编制合并报表。A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的C公司股权对C公司无法实施控制。2024年,C公司个别报表实现净利润3 260万元,B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65 308万元,归母净利润58 630万元。B公司合并报表和C公司个别报表均无其他权益变动。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需确认投资收益5 863万元(58 630×1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B公司合并利润表归母净利润已包含C公司净利润归属于B公司份额1 956万元(3 260×60%)。A公司通过对B公司投资间接对C公司有重大影响,2024年因C公司实现净利润,A公司确认投资收益195.6万元(3 260×60%×1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该步骤已通过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自动完成。A公司持有C公司10%股权也应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需确认投资收益326万元(3 260×1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A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C公司股权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通过以上两步骤,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521.6万元(326+195.6)。A公司个别报表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增5 863万元,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增326万元。
情况二:联营合营企业的联营合营企业也是投资方的联营合营企业。
例2:B公司持有C公司20%股份,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B公司合并利润表净利润62 700万元,归母净利润57 326万元。其他情况如例1。B公司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652万元(3 260×2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该会计处理的结果已包含在B公司合并利润表归母净利润中。A公司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需确认投资收益5 732.6万元(57 326×1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A公司持有C公司10%股权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326万元(3 260×1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A公司直接和间接持有C公司股权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通过以上两步骤,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391.2万元(3 260×10%+3 260×20%×10%)。A公司个别报表对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增5 732.6万元,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增326万元。
情况三:投资方持有联营合营企业股权,同时也通过子公司持有联营合营企业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权对联营合营企业能够实施控制。即单独看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权,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合并看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权,对被投资单位能够实施控制。
例3:A公司为投资方,持有C公司25%股权,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持有C公司26%股权,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A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C公司51%股权,能够对C公司实施控制。2024年,C公司(无子公司)个别报表实现净利润856万元,B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8 432万元,归母公司净利润6 628万元。B公司合并报表和C公司个别报表均无其他权益变动。A公司个别报表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需要确认投资收益214万元(856×25%)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B公司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中包含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222.56万元(856×26%)。A公司合并报表需将C公司纳入合并范围。A公司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直接和间接持有的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已经是权益法核算的结果,无需再作调整,将其直接与C公司所有者权益项目编制抵销分录即可。完成调整抵销分录步骤后,A公司合并报表工作底稿将C公司全部损益项目纳入合并利润表,因C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归母净利润为436.56万元(856×25%+856×26%),A公司合并报表工作底稿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增436.56万元,后续抵销分录与C公司所有者权益抵销。
情况四:投资方持有联营合营企业股权,同时也通过子公司持有联营合营企业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投资方通过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权对联营合营企业无法实施控制,具有重大影响。
例4:B公司持有C公司10%股权,对C公司具有重大影响。2024年,B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8 295.04万元,归母净利润6 491.04万元。其他情况如例3。A公司个别报表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同例3。B公司个别报表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需要确认投资收益85.6万元(856×10%)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分录如下:
B公司合并报表归母净利润中包含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确认的投资收益85.6万元。A公司通过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C公司35%股权,无法对C公司实施控制,具有重大影响。A公司合并报表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仍然采用权益法核算。A公司合并报表工作底稿中,A公司个别报表确认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214万元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B公司合并报表确认对C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投资收益85.6万元。A公司合并报表中,因C公司经营活动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99.6万元(856×25%+856×10%),应调增对C公司长期股投资账面价值299.6万元。
五、结论
第一,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应依据被投资单位的合并报表确认投资收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依据被投资单位合并报表核算可以体现被投资单位作为集团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因此,投资方与被投资单位合并范围内企业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均需要抵销,而非仅抵销与被投资单位个别报表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
第二,CAS 2规定投资方不确认联营合营企业的超额亏损,CAS 33规定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损益需要确认被投资单位的超额亏损。实务工作中,合并利润表净利润、归母净利润和少数股东损益在各自口径确认子公司超额亏损。
第三,在复杂股权结构下,各级公司个别报表从自身角度判断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具有重大影响的,则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能够实施控制的,则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投资方需要综合考虑直接和间接持有股权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综合考虑后能够实施控制的,被投资单位作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具有重大影响的,则对被投资单位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主要参考文献
[1]杨冬,周玉琼,李沛霖.同一控制下增减对子公司投资最终控制方合并报表的编制[J].财务与会计,2022,(22):39-43.
[2]杨冬,周玉琼.同一控制下增减对子公司投资的报表编制解析.[J].财务与会计,2022,(18):51-55.
[3]杨冬,周玉琼,刘琦,等.交叉持股会计处理探讨[J].财务与会计,2023,(15):52-55.
[4]应唯.权益法下超额亏损会计问题解析[J].财务与会计,2020,(1):10-15.
[5]杨冬.处置对子公司部分投资合并报表编制探讨[J].财务与会计,2020,(16):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