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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研究 | 程博等:司法效率与商业信用融资:来自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证据

作者: 程博 宗昀晗 佟成生 熊婷
来源:《财务研究》2025年第3期 2025/06/16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程博,宗昀晗,佟成生,等.司法效率与商业信用融资:来自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证据[J].财务研究,2025,(3):88-101.


摘要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能够为市场公平竞争提供坚实保障,为企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作为准自然实验,通过构建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司法效率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及其作用途径。研究结果显示,与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之前相比,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之后企业商业信用融资水平平均增加了6.02%。机制检验结果显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通过减少待处理诉讼事项和降低交易成本两条路径增加企业商业信用融资。异质性检验显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促进效应在供应商话语权较小、供应商与企业位于同一城市的样本中更为明显。经济后果检验显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带来的企业商业信用融资水平增加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价值。本文基于微观企业商业信用融资视角揭示了司法效率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果和途径,对于理解司法改革如何影响企业资源配置决策与效率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商业信用融资;司法效率;繁简分流改革;待处理诉讼事项;交易成本;公司价值




作者简介


程博,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审计大学智能管理会计与内部控制研究院执行院长,财政部首届可持续披露准则咨询专家,中国会计学会环境与资源会计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会计学会会计理论与准则专业委员会委员,浙江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三层次人才,浙江省管理会计咨询专家。主要从事审计与内部控制、公司治理与财务管理、环境治理与评估等方面的科研和教学工作,已在《管理世界》《管理科学学报》《会计研究》《统计研究》等刊物发表学术论文180余篇,主持完成多项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及其他层次课题。

宗昀晗,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研究生。

佟成生,上海国家会计学院教授。

熊婷,南京审计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




文章结构框架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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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摘编




引言

      

健全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保障。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院的案件审理压力日益增加,“案多人少”问题逐渐突出。2020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正式拉开帷幕。该改革试点有利于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促进纠纷多元、高效、便捷解决,进一步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全面促进司法公正,提升程序效能。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包括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小额诉讼程序、完善简易程序规则、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和健全电子诉讼规则等。

2021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情况的中期报告表明,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效明显,经过一年试点探索,诉讼增量有效减少,纠纷诉讼前化解率达32%,小额诉讼案件平均审理期限少于法定审限的一半,简易程序适用率达到63.8%,在线庭审平均时长较线下庭审缩短60%。司法机构保障着司法公正与法律有效执行,且司法效率提升可以改善企业融资环境(Chen和Liu,2024;Lai等,2024)。商业信用作为企业重要融资方式,必将受融资环境的影响。那么,司法效率的提升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能力有何影响呢?现有文献缺乏系统回应。繁简分流改革试点这一外生冲击事件,为我们进一步检验司法效率提升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提供了鲜活的实验场景。

鉴于此,本文利用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作为准自然实验,以2017~2022年A股上市公司数据为研究样本,构造双重差分模型,考察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如何影响企业商业信用融资及其作用渠道。实证检验结果表明: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通过减少待处理诉讼事项和降低交易成本两条路径增加企业商业信用融资水平,这一现象在供应商话语权较小、供应商与企业位于同一城市的样本中更为明显;经济后果检验显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带来的企业商业信用融资水平增加能够进一步提升公司价值。

与已有文献相比,本文的研究贡献体现在以下三方面:首先,从司法程序效能提升视角丰富了企业商业信用融资影响因素方面的文献。现有关于我国司法制度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影响的文献主要集中在司法体制改革(Cheng和Lu,2023)、智慧法院(潘越等,2022;郑曼妮和郑佳仪,2023)以及破产司法改革(Chen和Liu,2024)等视角,尚未充分探讨司法程序效能提升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具体影响。其次,使用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为准自然实验情景,构建双重差分模型,有助于更好地评估该政策的成效。相较于直接考察法院数智化水平(潘越等,2022)或是采取多期错层差分模型考察司法改革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Cheng和Lu,2023;郑曼妮和郑佳仪,2023),利用单期外生冲击构建的双重差分模型可以更好地识别司法效率与企业商业信用融资之间的因果效应。第三,揭示了司法效率提升服务实体经济的效果和途径,尤其是从待处理诉讼事项和交易成本角度进行分析,这为理解司法改革如何影响企业资源配置决策与效率具有启示意义。


制度背景、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一)制度背景

根据笔者的梳理,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相关的改革主要有:1999年,《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提出在条件成熟时,建议扩大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23项司法为民具体措施的指导意见》指出对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速裁。2005年,《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指出继续探索民事诉讼程序的简化形式。2009年,《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提出要明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范围,制定简易程序审理规则。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安排部署十三个省、直辖市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提出遵循司法规律推进繁简分流。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和调解速裁程序操作规程(试行)》规定了设立专门速裁组织、适用的案件类型、开庭审理规则等速裁操作程序。2019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方案》和《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主要围绕以下方面展开:一是优化司法程序。通过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建立特邀调解名册、合理拓宽司法确认适用范围,有效提升司法效能;完善小额诉讼程序,优化案件审理流程,精简裁判文书内容,缩减案件审理期限,有效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小额纠纷解决效率;完善简易程序规则,简化庭审程序、裁判文书,提升案件审理效率,便于简单案件进入“快捷通道”。根据案件类型和复杂程度适用相应的审理程序,精准配置司法资源,经济高效地解决纠纷矛盾。二是健全审判组织模式。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基层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简易程序以及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的案件由法官独任审理。独任制能更好地满足群众司法需求,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提升矛盾纠纷化解效率(龚成和张引千,2021)。三是健全电子诉讼规则。拓宽电子诉讼创新边界,明确电子材料提交效力,实行在线诉讼材料数字化,采用在线庭审方式审理案件。在线诉讼覆盖范围的扩大,将互联网技术与诉讼制度深度融合,便利了法院审理以及当事人诉讼,提升了司法效率与效能(王福华,2024)。

(二)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交易成本理论认为,由于人们“有限理性”,为了防止对方机会主义行为,缔约双方在签约前相互考察、界定双方权责利的过程中会付出成本(即“事前交易成本”),签约后缔约双方维护契约也会产生成本(即“事后交易成本”)(Williamson,2010)。例如,由于契约的不完备性,供应商与企业交易后在履约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各类争议与纠纷,如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交付时间、付款时间等争议,从而产生维护契约的交易成本(王钟阳和唐松,2024)。只有当法律制度健全和司法效率较高时,市场参与者才能有效地借助公力救济途径,降低维护契约的交易成本,从而保障合法权益。本文预期,司法效率提升能够显著增加企业商业信用融资,这是因为:

其一,司法效率提升可以减少企业待处理诉讼事项,更好地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从而为企业赢得更多的商业信用融资。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通过司法程序优化、扩大独任制范围、推动电子诉讼覆盖等,推动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促进“简案快审,繁案精审”。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选择适用适当的审理程序,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审判资源,有效兼顾效率和公平,进而优化市场秩序,最终使得企业待处理诉讼事项减少。值得注意的是,良好的司法环境还可以激励企业自身提高信用守约的自觉性(于波等,2023),约束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有助于增强债权人对企业的信任程度,从而增加企业融资的便利度(唐莹和邓超,2018)。同时,企业债务融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所在地的债权人保护程度(Shah等,2017),司法效率提升可以有效降低债权人的预期维权成本以及为债权人提供维权过程中公平的待遇,更好地保障供应商合法权益,从而增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的意愿(潘越等,2022;Cheng和Lu,2023)。因此,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有助于提升司法效率进而减少企业待处理诉讼事项,增强对供应商合法权益的保护,促使供应商有意愿采取商业信用支持这一重要营销策略来参与市场交易,最终增加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可获得性。

其二,司法效率提升可以降低企业交易成本,增强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的意愿,进而使企业获得更多商业信用融资。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通过对不同复杂程度和类型的案件分流,不仅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而且缩短了案件诉讼时间。供应商在提供商业信用时往往会评估企业履约风险(潘越等,2022),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对于司法效率的提升有助于快速解决诉讼问题,企业涉及诉讼案件的减少向外界传达出经营良好、信用风险较低的信号,增强了供应商对企业信心和信任程度,从而降低供应商对企业信息甄别成本(刘凤委等,2009),减少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谈判费用和信息费用,节约事前交易成本,促进了交易双方合作共赢。同时,司法在契约执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Bae和Goyal,2009),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推动创造了更为公平完善的法律环境,不仅有利于契约的签订与执行,而且可以约束信任度不足导致的契约执行过程中的机会主义行为(赵红军和吴桐乐,2022),降低不可预期风险并减少履约摩擦,从而减少经济活动的事后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降低能够促进上下游企业良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为了寻求合作共赢,交易双方倾向于使用商业信用的方式以期维系彼此之间的合作关系,从而增加供应商提供资金融通的意愿,表现为企业可获得更多商业信用融资。

基于以上分析,提出研究假设: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司法效率提升能够显著增加企业商业信用融资。


结论与启示

      

商业信用作为银行信贷的替代融资渠道,是企业重要的短期资金来源。司法效率的提升降低了诉讼成本,更好地保障了债权人的权利,进一步改善了商业信用环境。本文以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所形成的准自然实验情景,运用双重差分模型检验了司法效率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得出以下研究结论: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之后企业商业信用融资水平平均增加了6.02%,这一结论在一系列稳健性测试之后依然成立。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通过减少待处理诉讼事项和降低交易成本两条路径增加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促进效应在供应商话语权较小、供应商与企业位于同一城市的样本中更为明显。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带来的企业商业信用融资水平增加能够进一步提高公司价值。

基于本文的研究结论,得到如下启示:第一,本文研究发现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显著提升了企业商业信用融资水平,因此建议可进一步在全国推广并深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加快诉讼流程,降低商业信用交易不确定性,增强债权人信心,优化整体商业信用环境。第二,为保障债权人权利,建议进一步完善商业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商业信用纠纷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细化违约处理机制,为司法处理商业信用案件提供明确的依据,巩固良好商业信用环境。第三,由于供应商话语权较小以及与供应商位于同一城市的企业,在繁简分流改革试点中受益更明显,因此,企业可基于自身特点优化供应链关系,提升商业信用融资等的资源配置效率。第四,由于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带来的企业商业信用融资水平增加能够提高公司价值,因而可通过提升市场对司法改革积极作用的认知,增强投资者对企业的信心,形成司法改革促进企业发展、企业发展带动市场繁荣的良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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