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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研究 | 罗进辉等:环保“费改税”与企业商业信用融资——来自《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作者: 罗进辉 郭星颖 胡明生
来源:《财务研究》2025年第2期 2025/04/15
环保“费改税”与企业商业信用融资
——来自《环境保护税法》实施的准自然实验

罗进辉  郭星颖  胡明生

摘要:环境保护税改革是我国推进税制绿化和环保制度建设的重要一环,本文基于2018年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简称环保“费改税”)的准自然实验,运用双重差分模型考察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潜在积极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发现,相比非重污染企业,环保“费改税”实施后重污染企业的商业信用融资水平显著提高,而且该结论经过一系列稳健性测试后依然成立。机制检验发现,环保“费改税”通过提高企业绿色投资和吸引外部治理主体关注两个渠道,进而提高了重污染企业获得的商业信用融资水平。异质性分析表明,环保“费改税”的积极融资效应在国有企业、高议价能力企业、征收标准平移地区企业以及高信息透明度企业中表现得更强。此外,本文还发现环保“费改税”后重污染企业的银行贷款水平显著提升而质押贷款占比显著降低,表明环保“费改税”的积极融资效应在银行贷款方面也同样存在。

关键词: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环保“费改税”;商业信用融资


作者简介


罗进辉,管理学博士,厦门大学管理学院会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入选财政部全国高端会计人才(学术类)、福建省级高层次A类人才、福建省高等学校新世纪优秀人才、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厦门大学南强青年拔尖人才和福建省“雏鹰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主要从事资本市场财务会计与公司治理以及民营企业创新创业问题相关的教研工作。近年来,研究成果陆续发表在《管理世界》《管理科学学报》《金融研究》《会计研究》《中国工业经济》《南开管理评论》以及JAPP、JBF、JCF、JBE、JBR等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曾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一等奖、福建省社科优秀成果一等奖和二等奖、全国百篇优秀管理案例、霍英东教育基金会青年教师奖等荣誉奖项,担任中国会计学会财务成本分会常务理事、《财务研究》学术委员会委员、《当代会计评论》编委、人大书报资料中心《企业管理研究》学术编委会委员、《财会月刊》学术顾问。郭星颖,厦门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财务会计与公司治理。胡明生,管理学博士,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湖南大学会计专业学位教育管理中心副主任。



文章结构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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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内容摘编




引言


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持续加大,成效显著。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要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环境规制作为推动企业环保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环境治理中发挥着关键性作用。随着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传统的行政命令手段已经不能很好地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环境保护税作为一种新型市场化环境规制手段,逐步成为我国环境治理的重要制度(刘金科和肖翊阳,2022)。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兼具税收与环境规制的双重属性,对于环保减排、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与以往排污费制度相比,环境保护税具有法律位阶提高、征收主体改变、税收优惠力度增强等特点,旨在通过市场手段激励企业节能减排,为进一步实施绿色金融、绿色信贷、拓展排污权交易等进行制度准备。据相关统计,自环境保护税开征以来,我国主要大气污染物和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逐年下降,每万元GDP产值对应的污染当量数从2018年到2020年降幅达25.8%,生态环境逐年改善。因此,我国排污费改为环境保护税(简称环保“费改税”)的经济影响近年来备受学术界关注。
现有文献关于环保“费改税”的研究集中在微观企业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环境效益方面,学者们主要考察了环保“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于连超等,2021)、环保投资水平(田利辉等,2022;Liu等,2022)、绿色技术创新(刘金科和肖翊阳,2022;张晓颖等,2024)、ESG表现(冀胜锋和滕忠路,2024)等方面的积极影响;经济效益方面,相关文献主要检验了环保“费改税”对企业的经营绩效(金友良等,2020;Long等,2022)、金融化投资(于连超等,2022)、全要素生产率(He等,2022)、投资效率(Xie等,2023)等方面的潜在影响。众所周知,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绿色转型需要大量资金投入。除了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商业信用融资作为一种重要的短期融资渠道,对于满足广大企业资金融通需求同样具有重要作用(汪顺等,2023)。供应商和客户的信用决策通常会优先考虑符合环保政策法规的企业(祝树金和陈贺,2024),因此环保“费改税”可能会对供应商与客户的信用决策产生影响。探讨环保“费改税”是否能够帮助企业改善融资环境,有利于揭示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如何影响企业绿色发展的路径,对持续推进环境治理、实现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鉴于此,本文以2015~2022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双重差分模型,实证检验了环保“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获得商业信用融资的潜在影响关系,并进行了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模型检验、平行趋势假设检验、安慰剂检验、替换关键变量衡量方法、排除其他政策干扰影响等一系列稳健性检验。本文的研究发现,相比于非重污染企业,环保“费改税”显著提高了重污染企业的商业信用融资水平,而且相比样本均值提高了10.12%,表明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对重污染企业发挥了积极的融资效应。机制检验发现,环保“费改税”政策通过促进重污染企业绿色投资与吸引外部治理主体关注两个渠道进而提高了企业的商业信用融资水平。异质性分析发现,环保“费改税”对商业信用融资的显著正向影响关系在国有企业、高议价能力企业、征收标准平移地区企业以及高信息透明度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反映了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发挥相关积极影响的多个重要条件。本文还发现,相比非重污染企业,环保“费改税”后重污染企业的银行贷款水平也显著提高而质押贷款比例则显著降低,表明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的积极融资效应在正式的银行信贷融资领域也成立。
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主要在于:第一,本文基于环境税制改革背景,丰富了市场化环境规制政策对微观企业行为影响的研究文献。现有研究对命令控制型以及市场激励型环境政策的经济后果展开探讨(田成诗和韩振乙,2021;胡珺等,2023;张杨等,2024),本文借助2018年环保“费改税”这一准自然实验,从微观企业主体角度实证检验了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影响,发现了积极的融资效应,证实了环保“费改税”实施的积极意义。第二,本文从环保“费改税”视角拓展了企业商业信用融资影响研究。现有文献大多从企业特征、供应链治理特征、外部经济环境、制度文化等方面探讨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动因和影响因素(Ge和Qiu,2007;修宗峰等,2021;潘越等,2022;周冬华和周思阳,2024),本文则发现环保“费改税”是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重要影响因素,是对商业信用融资“前因”研究的拓展。第三,本文从信号效应视角探讨了环保“费改税”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积极影响。以往文献对环保“费改税”政策影响微观企业行为的路径机制主要从排污成本、政企合谋等角度展开(田利辉等,2022),而本文识别出环保“费改税”通过促进企业绿色投资以及吸引外部治理主体关注,向供应链两端传递企业发展前景良好的信号,从而提升供应商与客户的授信意愿,扩大企业的商业信用融资。此外,环保“费改税”对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积极影响还与企业的产权性质、议价能力以及地区征收标准变化和信息透明度等情况密切相关,这些异质性研究结论对我国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的持续推进具有实践意义。

制度背景与理论分析


(一)我国环境规制的相关制度背景
1978年保护环境被写入宪法,随后,原国务院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提出了向排污单位征费的制度设想。1979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环境保护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明确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为后续建立排污收费制度奠定了法律基础。1982年国务院发布《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标志着排污费制度的正式确立。1988年国务院发布《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规定排污费由拨款改为贷款,并明确了排污费的具体资金用途,使排污费制度得以进一步完善。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于2014年修订)。
2003年,国务院发布《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意味着排污收费制度进入常态化阶段,此后排污费制度围绕征收标准和资金管理两个方面经历了多次调整。然而,单一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工具不足以应对我国的环境问题,我国开始推行一系列市场激励型环境政策,如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生态补偿政策、排污权交易试点等,旨在以市场化手段鼓励企业减少排污。2016年12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该法案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环境保护税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而制定的国家法律,征税范围涵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等。
(二)理论分析与假设提出
商业信用融资基于购销关系和供应链两端的信任程度,通过商品交易形成无抵押债务契约,从而为企业带来自由现金流量。从融资需求角度看,环保“费改税”增加了企业的经营风险和环境合规成本(Yu等,2021;祝树金和陈贺,2024),促进了重污染企业环保投资、绿色创新(贺娜和李香菊,2018;田利辉等,2022;刘金科和肖翊阳,2022),而重污染企业进行高成本、长周期的绿色投资需要较多资金支持(张冲等,2022)。因此,环保“费改税”后重污染企业具有较强的融资动机。从融资供给角度看,商业信用融资相比于银行信贷融资具有信息获取优势、客户控制力优势以及财产挽回优势(Petersen和Rajan,1997;于波,2023),并且供应链绿色转型是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内在动力(洪群联,2023)。因此,供应商和客户愿意为合作企业提供商业信用融资,促进其绿色转型与高质量发展,获取供应链稳定性带来的经济收益(钟廷勇和杜点点,2024)。基于以上分析,本文将从绿色投资水平与外部治理主体关注两个视角,具体分析环保“费改税”影响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作用路径。
一方面,环保“费改税”会提高重污染企业的绿色投资水平。第一,基于法治规范角度,环保“费改税”由原先属于行政法规的排污费制度转变为法律层级的环境保护税法,企业外部环境规制进一步完善,企业排污成本提高。第二,基于税收征管角度,环保“费改税”后,征收主体为税务局,企业若存在谎报、瞒报、拒不缴税等行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相关税款以及罚款。对构成犯罪的行为,还可能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保“费改税”规范了税收征管流程,增强了执法刚性(金友良等,2020;杨有德等,2024)。第三,基于执法意愿角度,《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规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环保“费改税”后有利于提高地方政府征收环境保护税的执法意愿。因此,环保“费改税”通过提高排污成本、增强执法刚性等方式激励企业加大绿色投资,减轻环境成本压力(Shen等,2021;Shang等,2022;田利辉等,2022)。供应商与客户合作,通常会考虑企业特别是重污染企业的环境合法性遵守情况。绿色投资是一种降低未来环境风险和提高长期绩效的特殊投资(Flammer,2021),重污染企业加大绿色投资,向供应商等利益相关者释放出积极信号,有利于提高企业“绿色声誉”,并获得“好信用”(钟廷勇和杜点点,2024),传达其具有可持续发展前景的信息(于连超等,2021),增强供应商和客户提供更多商业信用融资的意愿(Lu等,2024)。
另一方面,环保“费改税”会吸引更多的外部治理主体关注。首先,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迈入新的发展阶段,重污染企业面临更高的公众压力,其污染行为更有可能受到分析师、媒体等外部治理主体关注(孔东民等,2021)。与此同时,环境保护税法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体现“绿色税制”的单行税法,是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一环,吸引了分析师、媒体等外部治理主体的广泛关注,从而更好发挥外部治理主体的监管功能和治理效力(刘星等,2021)。企业受到外部治理主体监督压力增强,从而向供应商和客户传递出积极信号(钟廷勇和杜点点,2024)。其次,环境保护税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污染物监测管理,确定“企业申报、税务征收、环保监测、信息共享”的征管模式,企业污染等行为更为公开透明。信息增量有助于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企业的努力可以向供应链释放积极信号,获取供应链上下游更多的信任(郑曼妮和郑佳仪,2024),进而对商业信用融资产生积极作用(李强和张梦瑶,2024)。因此,环保“费改税”通过吸引外部治理主体关注,强化其监督效力,营造更好的信用环境,有效降低交易成本,供应商和客户愿意提供更多商业信用融资(刘佳伟等,2019)。
基于上述理论分析,本文提出如下研究假设。
假设1:同等条件下,环保“费改税”有助于提高重污染企业的商业信用融资水平。

结论和启示


本文以环保“费改税”政策为准自然实验,利用双重差分模型从商业信用融资视角检验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的潜在积极融资效应。研究发现,相比非重污染企业,环保“费改税”显著提高了重污染企业的商业信用融资水平,并且该研究结论通过了倾向得分匹配—双重差分模型检验、平行趋势假设检验、安慰剂检验、替换关键变量衡量方法、排除其他政策的干扰影响等一系列稳健性测试。作用机制检验表明,环保“费改税”政策主要通过促进重污染企业的绿色投资以及吸引分析师和新闻媒体等外部治理主体关注两条作用路径提高企业的商业信用融资水平。异质性分析发现,环保“费改税”对重污染企业商业信用融资的正向影响关系在国有企业、高议价能力企业、征收标准平移地区企业、信息透明度更高企业中表现得更为明显。最后,本文还发现环保“费改税”后重污染企业的银行贷款比例也显著提高,而质押贷款比例则显著降低,意味着环保“费改税”的积极融资效应在正规银行贷款中同样成立。 
通过本文的研究结论可以得到以下启示:首先,我国应该坚持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稳步推进环保“费改税”等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从而更好地发挥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的积极融资效应,特别是帮助重污染企业获得更多的金融支持以助力其进行绿色转型升级。研究发现,2018年起实施的环境保护税法具有积极的融资效应,其作为兼具“环境规制”与“税收”双重属性的市场化环境规制工具,相比传统行政命令型环境规制工具更具有灵活性,其用市场的手段调节企业污染行为并影响其战略选择,为进一步推进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提供了有益经验与制度准备。其次,我国应该推动税制进一步“绿化”,提高环境合法性压力,加强对重污染企业绿色转型的引导与支持,充分利用分析师、新闻媒体等外部治理主体的公共监督力量,共同形成绿色转型的压力与动力。最后,有效发挥环境规制市场化改革的积极融资效应,需要进一步提升地区的市场化程度与提高企业的信息透明度,更大程度发挥环保“费改税”的信号效应。本文研究发现,环保“费改税”的积极融资效应在征收标准平移地区、信息透明度更高的企业更为明显。因此,应统筹规划以降低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成本,使各类环境规制措施发挥最大作用,同时积极推进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的信息平台互通和合作,明确并细化各方责任,保障征管工作高效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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