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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

财务与会计 | 陆建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24年发展成效与未来展望

作者: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理事 陆建桥
来源:《财务与会计》2025年第6期 2025/03/20

引用本文请复制此条目:陆建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24年发展成效与未来展望[J].财务与会计,2025,(6):4-16.




摘要:本文系统回顾了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2024年主要准则项目的进展情况,介绍了新发布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主要内容,以及新开展的重大准则制定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简要介绍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在全球的采用、实施支持以及新开展项目等方面的进展。最后,对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和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未来发展进行了展望,以期引起中国利益相关者的跟踪研究与关注。
关键词: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财务报表;通用目的财务报告


2024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的研究制定、推广采用和实施支持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进展,对国际资本市场、企业管理改善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进一步加深。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制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披露》(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两项重要准则;完成了“费率管制活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二次全面审议”和“管理层评论”等重大项目的所有决策,即将于2025年发布最终准则或实务公告;密集发布了13项征求意见稿,“动态风险管理”项目亦将于2025年发布征求意见稿,多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项目快速推进;迅速完成了“电力购买协议”等准则修订项目,以及时应对气候变化和能源转型等所带来的新型交易的会计挑战;全面启动 “无形资产”和“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重大准则制定项目,初步研究工作有序展开;数字化财务报告标准化工作继续积极推进,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分类标准的制定和完善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
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积极推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两项准则在全球的采用,并开始着手解决两项准则在实施中的解释与实务应用问题;强化与有关国际或区域性机构的合作,促进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与其他有关公司报告标准之间的互操作性;启动了“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及生态系统服务”和“人力资本”2个新的研究项目,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制定与应用迈入新阶段。
IASB和ISSB还于2024年年初举行了首次联合会议,并在多个项目、多个维度上展开合作,互联互通,共享资源和信息,积极推动财务报表信息与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相互连通,布局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发展的新格局和新走向,切实满足资本市场对相关信息的需求。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对财务报表尤其是利润表作出重大改革
2024年4月,IASB完成了“基本财务报表”项目,发布了该项目最终成果——《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是IASB自2001年成立以来对财务报表结构和内容以及有关信息披露原则所作的最大一次改革,影响深远,意义重大。该准则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实现了突破。
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要求企业利润表新增“经营利润”和“筹资及税前利润”两个小计项目,作为投资者和分析师分析比较企业财务业绩的基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要求企业将其创造利润的业务活动来源区分为经营类、投资类和筹资类三类,并分别作了界定。该准则还明确规定,按照权益法会计处理的投资收益和费用应当纳入投资类别,不应当计入经营利润,除非企业按照有关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其对联营、合营企业的投资选择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则其公允价值变动额可以计入经营利润。《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还允许企业在“经营利润”小计项目下增加一个“经营利润和按照权益法会计处理的投资收益和费用”小计项目,该新增小计项目将不被视为“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上述规定将大幅提升企业利润表的结构化水平,从而提升企业财务业绩信息的可比性。
二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将企业过去在财务报表之外披露的非会计准则财务业绩指标或者另类财务业绩指标纳入财务报表披露范畴,并需要和其他财务报表信息一样经过审计,以提升该部分财务信息的透明度。《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将该类业绩称之为“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规定只有那些企业在财务报表之外的公开交流文件中使用的、用于向财务报表使用者传递企业管理层视角的企业整体财务业绩某一方面的收益和费用小计项目,才属于“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企业如果在财务报表之外披露了满足上述定义的“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该“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是如何计算的、其与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专门要求列示或披露的最直接可比的小计或者合计项目之间的调节表信息等。将“管理层界定的业绩指标”信息纳入财务报表披露范畴,将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透明、规范、可信赖的相关信息,得到了投资者的广泛支持。
三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明确了基本财务报表及其附注的不同角色,改进了财务报表信息汇总与分解的原则,以确保对于财务报表使用者重要的信息在财务报表中得以列示和披露。其中,基本财务报表的角色是旨在提供有关一家企业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权益、收益和费用的有用的结构化概要信息;附注的角色是旨在提供有助于投资者理解财务报表行项目所必要的重要信息,以及为实现财务报表目标而能对基本财务报表起补充作用的、额外且必要的重要信息。关于基本财务报表中的行项目以及附注披露的信息应当如何归集的问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提出了更为明确的原则与指引,具体包括:(1)对于具有共享特征的项目应予汇总,对于具有不同特征的项目应予分解。(2)项目归集的方式应当不会导致重要的信息被模糊或者信息的可理解性被降低。(3)基本财务报表内的行项目信息和附注披露的信息应当能够相互补充,以共同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还对企业经营费用在利润表内的列示和附注披露要求作了进一步明确。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的生效日期为2027年1月1日。IASB在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的同时,还发布了若干教育性材料,随后又在中国等世界主要经济体对该准则的背景、主要内容、影响等进行了宣介,为利益相关者理解和实施新准则提供支持。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将大幅度简化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财务报表信息披露量,从而有效降低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的报表编制成本
2024年5月,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这是理事会自成立以来第一个旨在为实施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符合条件企业减少其财务报表信息披露所量身定制的准则。该准则适用于那些没有公共受托责任但其母公司(包括最终母公司或任何中间层母公司)需要遵循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其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对于这些子公司,允许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编制其合并财务报表、单独财务报表或者个别财务报表所应披露的信息,同时仍然可以宣称其财务报表的编制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但其财务报表附注的准则遵循声明中需要对采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的情况作出说明。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将有效解决目前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所面临的准则遵循的两难困境:一方面,出于满足母公司按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统一会计政策的需要,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可能会选择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从而需要披露大量本来是为了满足上市公司投资者决策需要的信息,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因为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财务报表的使用者主要是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其信息需求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的主要使用者——投资者的信息需求有所不同);另一方面,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有时基于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需要采用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会计准则或者《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其财务报表,在向母公司提交为编制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所需信息时,再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调整相关信息,从而需要保留两套会计系统和数据,成本十分高昂。《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将允许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在按照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时,其会计确认、计量和列示遵循全套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规定,财务报表附注的披露则仅需遵循《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所规定的删减的信息披露要求即可。此举一方面可以满足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及其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信息需要,另一方面可以大大降低报表编制成本,为解决前述两难困境提供了一条有效出路。
理事会为此明确了五个用于识别和认定能够满足非公共受托责任子公司财务报表使用者(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信息需要的原则,即仅要求企业披露以下五个方面的信息:(1)有关流动性和偿付能力的信息。(2)有关短期现金流、义务、承诺和或有事项的信息。(3)有关计量不确定性的信息。(4)有关报表列示金额分解的信息。(5)有关会计政策选择的信息。根据测算,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将大大简化企业报告系统和所需披露的信息,降低企业报表编制和审计成本。比如,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的规定,《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2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的披露规定减少了68%;《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的披露规定减少了52%;《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披露规定减少了53%;《国际会计准则第16号——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披露规定减少了64%。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的生效日期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相同,亦为2027年1月1日。IASB将两项准则的生效日期设置在同一天,主要考虑是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会增加成本,而实施《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9号》可降低成本,两者相抵有助于平衡新准则实施的成本与效益,有助于企业平稳实施两大新准则。

三、“费率管制活动”项目完成所有技术决策,即将发布最终准则
2024年,IASB继续就“费率管制活动”项目的剩余议题进行讨论,着重根据征求意见稿反馈的意见,就有关财务报表披露要求、费率管制活动的边界、新旧准则衔接等议题作出最终决议,完成了该项目的所有技术决策。主要技术决议和进展如下:
一是关于费率管制活动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问题。在2023年作出有关费率管制活动在财务报表中列示的决议的基础上,理事会于2024年就费率管制活动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讨论和决策,主要决定包括:(1)维持征求意见稿中有关费率管制活动披露的总体目标、涉及财务业绩和财务状况信息披露的具体目标、以及有关信息汇总和分解披露的原则要求及其具体规定等,同意在未来发布的最终准则中通过增加举例的方式来说明如何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的规定,按照有关项目的特征来汇总或者分解所应予披露的信息,并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管制收益或管制费用的各组成部分的单独披露要求,拓展到那些包括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的管制收益或管制费用的各组成部分。(2)新增一项具体披露目标,即要求企业披露便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企业的管制资本金与其固定资产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关系的相关信息。
二是关于费率管制协议的边界问题。理事会进一步澄清,即使在管制期间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向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的权利也有可能存在。同时还明确,当管制资产或管制负债的计量中包括了未被收回或者未被实现的现金流量的,只要企业有可执行的权利或者可执行的义务,可通过未来向客户收取的管制费率调增或调减相关金额来收回或者实现上述现金流量的,或者只要企业在管制协议终止时,有可执行的权利收到补偿或者可执行的义务支付补偿的,则视同企业有可执行的权利或者可执行的义务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三是关于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问题。理事会决定:(1)维持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按照估计未来现金流量的折现值来计量管制资产或者管制负债的方法,折现率原则上应当使用管制利率。如果有迹象表明,管制利率不足以补偿管制资产有关的货币时间价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的不确定性的,企业应当采用最低利率作为折现率(如果最低利率高于管制利率的话)。但是如果管制资产是因估计的和实际的成本或者数量差异所产生的,企业可以豁免应用前述有关采用最低利率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应用该豁免的事实以及所影响的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的账面金额。一旦监管部门决定将最终的差异包括在将来的管制费率中时,企业不应再适用上述豁免规定,而应当采用前述有关最低利率的规定。(2)当企业预期管制资产或者管制负债的确认时点与该管制资产的收回或者管制负债的履行时间之间短于或等于12个月的,在对有关管制资产或管制负债进行计量时可以豁免对估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但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应用该豁免的事实以及所影响的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的账面金额。(3)针对管制协议在初始确认时规定了管制资产或者管制负债生命周期中存在不同管制利率的,理事会决定继续维持原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应当将这些不同管制利率换算成单一折现率的提议。但是,如果管制资产或者管制负债的确认时点与管制利息开始计息日之间短于或等于12个月的,企业可以豁免对估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但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企业应用该豁免的事实以及所影响的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的账面金额。一旦管制利息开始计息,企业应当终止适用上述豁免条款。理事会还澄清,如果管制利率是基于基准利率的调整而调整的,则不属于上述情况。
四是关于管制资产的后续计量与资产减值的关系。管制资产的后续计量需要基于更新的估计未来现金流量金额和时间以及初始确认时确定的折现率来确定,因此,理事会维持了原征求意见稿的提议,即将管制资产排除在《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资产减值》的适用范围内,并忽略原征求意见稿提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6号》有关条款的修改,也不会提供应用该准则的进一步指南。
五是关于与其他有关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理事会讨论并澄清了“费率管制活动”项目与其他有关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包括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业务合并》《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5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和终止经营》《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等的关系。
六是关于新旧准则衔接规定。理事会决定,对于已经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企业,在新旧准则转换时,将允许其选择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进行追溯调整,或者选择按照修正的追溯调整法进行新旧转换。无论采用哪一种衔接办法,企业都应当重述首次采用新准则前一年的比较信息,如果企业还列示了更早期间比较信息的,则允许企业选择重述该更早期间的比较信息,或者选择对更早期间的比较信息不作调整,但需要在附注中对此作出相关说明。对于采用修正的追溯调整法的企业,理事会进一步放宽了有关规定,目的是帮助这些企业以较低的成本实现新旧准则的平稳过渡。
理事会还决定,新准则预期于2025年下半年发布,生效日期为2029年1月1日,为有关企业留出了足够的准则实施准备时间。

四、《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二次全面审议工作顺利完成,《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三版)》即将发布
2024年,IASB继续积极推进《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二次全面审议工作,紧锣密鼓地完成了该项目所有技术决议的决策工作和《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三版)》的起草与审议工作。主要决议和进展包括:
一是关于金融资产的减值。理事会主要集中在是否应当引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以及如何引入上,为此理事会进行了较长时间的深入研究、听取意见和艰巨讨论,最后决定不引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继续维持现行做法,即所有按照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继续按照已发生损失模型进行减值计量。
二是关于租赁会计处理是否需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靠齐。利益相关者建议理事会等待《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实施一段时间并观察该准则的实施效果后再作决定,尤其建议理事会在完成该准则的实施后审议后再作考量。理事会听取了意见,决定在本次审议中不考虑这一问题,等到下一次审议时再予考虑。
三是关于合并和单独财务报表。理事会同意修改“控制”等定义,同时决定删除现行准则中要求企业披露在母公司不拥有对其他主体50%以上所有权但存在控制的判断基础,取而代之的是,在准则中增加企业管理层在应用会计政策并对财务报表确认金额有最为重大影响的判断类型的举例。
四是关于业务合并和商誉。理事会同意维持征求意见稿中引入分步收购会计处理规定的提议,不引入对被购方非控制权益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的选择权。
五是关于来自客户合同的收入。理事会同意引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相一致的五步法收入确认模型,但尽可能简化有关具体会计处理规范。其中包括:(1)使用更加简洁的语言,比如《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不使用“履约义务”(Performance Obligations)术语,而改用“承诺”(Promise)术语等。(2)简化有关确认和计量要求,比如对于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涉及“保证”(Warranties)的处理,将不要求企业评估对于一项保证中,企业在向客户提供保障之外是否还提供了服务;对于企业向客户提供的选择权,只有在企业无需经过不当成本或努力就能够做到的情况下,才应对该项向客户提供的重要权利进行单独会计处理;对于合同成本,要求企业在取得合同发生时直接确认为费用,无需资本化等。(3)简化有关收入附注披露的要求,比如不再要求企业至少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许可权费、手续费和其他重要类型收入等指定类别分解披露收入信息,而是原则性要求企业按照类别披露能够描述其财务业绩的收入分解信息,并对恰当的分解类型予以举例等。
六是关于生产性植物资产的会计处理。理事会决定维持征求意见稿中的提议,即对于无需经过不当成本或努力,生产性生物资产能够和在其上生长的产品分开计量的,该生产性生物资产将按照固定资产进行会计处理,而非按照现行的《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有关农业部分的规定进行处理。理事会还进一步澄清,在初始确认日,企业应当评估生产性生物资产在初始日或者后续持续期内能否与其上生长的产品分开计量,而不是如征求意见稿所提议的仅限于初始日的情况(因为不少生产性生物资产在初始日还没有长出产品,评估这些假设的产品能否与生产性生物资产分开计量存在现实困难)。
七是关于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要求。理事会根据中小主体财务报表使用者的反馈意见,对有关财务报表列示和附注的披露要求进行了改进,主要包括:(1)要求企业在财务状况表中列示准则所规定的行项目之外,应当增加列示那些对于使用者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相关的、额外的行项目(包括对准则规定的行项目进行进一步分解)和小计项目等。(2)要求企业披露所发生的向由单独管理公司提供的关键管理人员所提供服务的金额。(3)澄清企业应当披露其与关联方之间所发生承诺的信息。(4)要求企业披露因筹资活动所产生负债的期初期末调节表信息。(5)要求企业披露有关金融负债的期限分析信息。(6)要求企业披露应收账款和其他有关金融资产账龄分析的信息。(7)要求企业披露设定受益计划计量所涉及的有关假设的信息等。
八是关于新旧准则衔接规定。理事会决定维持原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衔接办法,但对于原来提议的针对有关职工福利第28.19段规定所作修订应当追溯调整的规定,增加一项缓释规定,即对于因应用新修改后的规定导致职工福利成本发生变化的,缓释规定允许企业无需调整之前包括该职工福利成本的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
2024年3月,理事会还紧急发布了一项关于《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三版)》的补充征求意见稿,主要目的是将理事会分别于2023年5月和8月发布的有关供应商融资安排和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等的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修订内容引入到《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中,以满足中小主体财务报表使用者的信息需要。在经过征求意见和理事会的讨论后,理事会于2024年9月决定在《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三版)》中增加有关供应商融资安排应予披露的信息的规定,增加有关在货币缺乏可兑换性的情况下应当如何确定折算汇率以及应当披露哪些相关信息的规定。
《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二次全面审议工作自2019年2月启动以来,历经6年时间。IASB于2025年2月27日发布了该项目最终成果《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三版)》(IASB于2009年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一版,2015年发布了第二版),新准则生效日期为2027年1月1日。该准则的出台预期将会产生较大影响,目前有85个国家或地区要求或者允许采用,另外还有多个国家或地区在等待新准则出台以后予以采用。

五、“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的重大修订快速完成,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信息将更加全面、一贯和有用
2024年,IASB根据新形势的发展,决定独立快速完成该项目,目标是依据2021年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所收到的反馈意见和近年来公司报告发展的新趋势,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针对性改进,以满足资本市场和监管部门对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的需求。理事会分别在2024年9月、11月和12月三次理事会会议上密集讨论了针对性改进方案和具体修改内容,并完成了所有决议的决策工作,计划于2025年上半年发布修订后的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最终稿。有关对征求意见稿的针对性改进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改进管理层评论的总体目标。突出“管理层视角”和“可持续信息”对于实现管理层评论目标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明确管理层评论的目标是对在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中的其他信息起补充作用,包括对通用目的财务报表中披露的信息和在管理层评论之外披露的可持续相关的财务信息起补充作用。
二是简化管理层评论所涵盖的六大内容领域的披露目标设计。征求意见稿要求企业管理层评论的披露涵盖业务模式、战略、资源和关系、风险、外部环境以及企业的财务业绩与财务状况等六大领域,每一内容领域都设计了其信息披露的基本目标、评价目标和具体目标,然后辅以相应的披露要求。利益相关者反馈这样的信息披露目标设计过于复杂,增加了理解和操作难度,为此,理事会决定不再设计“评价目标”这一层次,将相关内容作为支持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的解释性内容放到实务公告中。
三是澄清关于“治理”和“机遇”两项内容相关的披露。前已述及,征求意见稿对六大内容领域的披露要求进行了规范,但没有专门针对“治理”相关的事项和“机遇”相关的事项单独作为内容领域规范披露要求。理事会根据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情况,讨论决定尽管实务公告不将上述两类事项单独作为内容领域,但是按照管理层评论披露的总体目标和六大内容领域的披露目标,企业应当在管理层评论中披露为实现这些目标所必要的与“治理”相关的重要信息。关于企业所面临的“机遇”相关事项的信息,理事会澄清,实务公告将其纳入“战略”的内容领域,因为 “机遇”往往是制定战略的一项重要驱动因素,故没有将其与“风险”一起放入同一内容领域。理事会的初衷是企业应当向投资者披露有关“风险”和“机遇”的重要信息,尽管实务公告没有将“风险和“机遇”的内容放在一起,企业在编报管理层评论时,可以决定是否将两项内容放在一起披露。
四是明确管理层评论实务公告中使用的“通用目的财务报表”的定义应当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和《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中的定义相一致,“可持续相关的财务信息披露”的定义应当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中的定义相一致,有关“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主要使用者”“有用信息的质量特征”等也应当尽量与《财务报告概念框架》保持一致。同时,维持征求意见稿提出的“一贯性”(Coherence)作为管理层评论“有用信息的质量特征”的重要组成部分,强调管理层评论披露的所有信息与其他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包括通用目的财务报表和在管理层评论之外披露的可持续相关的财务信息等)所披露信息的一致性。考虑到“一贯性”是新引入的一个“有用信息的质量特征”而且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与要求,理事会还决定将在实务公告中单设一章,阐述这一概念与要求。另外,理事会还澄清实务公告中使用的“管理层”术语包括企业治理层(比如董事会),但实务公告不会规定谁应当批准管理层评论的发布。
五是决定将“重要性”术语替换为“重要信息”术语,其定义应当尽可能与《财务报告概念框架》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 Standards)的规定相一致,强调重要信息的判断应当是基于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基础(包括管理层评论和相关的财务报表等),而且这些财务报告反映的应是特定报告主体的信息。
“管理层评论”项目的顺利完成将使得未来管理层评论所披露的信息与财务报表信息、可持续相关的财务信息等之间实现更好的相互补充与相互支持,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将更加全面、一贯和有用,以适应快速变化的资本市场参与者对相关信息的需求。

六、“业务合并——披露、商誉和减值”“权益法”“准备(预计负债)”“在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和其他不确定性”等项目齐头并进,对现行实务的影响不容小视
2024年,IASB继续同步推进“业务合并——披露、商誉和减值”“权益法”“准备(预计负债)”“在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和其他不确定性”等多个准则修订或完善项目,陆续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听取广泛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并积极谋划和推进各项目下一阶段工作。
(一)关于“业务合并——披露、商誉和减值”项目
2023年全球并购交易金额总计达3.2万亿美元,如何及时有效地向投资者提供有助于他们理解这些交易及其影响的信息至关重要。2024年3月,IASB为顺应投资者的信息需求,发布了《业务合并——披露、商誉和减值》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为2024年7月15日),提出了要求企业提供有关业务合并交易的一揽子信息披露方案,以及恰当改进商誉减值测试的有关提议。理事会一共收到了143份反馈意见,并在征求意见期与全球利益相关者召开了多场调研会,听取各方意见。征求意见截止后,理事会对各方面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了全面分析,并着手进行初步讨论,计划在2025年讨论决定该项目的下一步方向,并在2026年年底前逐步作出各有关议题的最终决策。
(二)关于“权益法”项目
2024年,IASB在2023年“权益法”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的基础上,继续就该项目的剩余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主要进展包括:
一是澄清当母公司应用权益法在其单独财务报表中其对子公司投资进行会计处理时,如果涉及分步收购子公司的,其会计处理应当遵循《国际会计准则第28号——在联营和合营企业的投资》第24段的规定,即母公司由原来对联营或合营企业的投资转变为对子公司投资时,不需要对其原来持有的权益进行重新计量。
二是澄清当企业对其已有联营或合营企业追加投资(追购额外权益)并涉及或有对价安排或者递延所得税时,企业应当按照其初始确认联营或合营企业投资时有关或有对价和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相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三是明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要求企业在按照新的要求确认其与联营或合营企业交易所有利得或损失时,在新旧准则转换日,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对原来受限制的利得或损失按照新的要求(全额确认利得或损失)进行确认,累计影响数应当调整转换日的留存收益。在转换日,企业应当按照新的要求计算对联营和合营企业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并当账面价值大于可收回金额时,应当将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值损失应当计入留存收益期初余额。
理事会于2024年9月发布了“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月20日。考虑到我国许多企业拥有大量联营和合营企业,而且“权益法会计”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多个提议(比如投资方或合营方对其已有联营或合营企业追加额外投资时,需要对相应的联营或合营企业可辨认净资产进行公允价值调整并确认商誉或廉价购买利得;投资方或合营方因联营或合营企业向其他方增发股份等所导致的其他净资产变动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方或合营方与其联营或合营企业之间的顺流或逆流交易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属于投资方或合营方的部分不再要求抵销,应当予以全额确认等)与现行会计实务相比变化较大,其对我国相关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能的影响不容小视。
(三)关于“准备(预计负债)”项目
2024年,IASB继续积极推进“准备(预计负债)”项目的技术讨论和对《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预计负债)、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以下简称《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相应修订决策工作。主要进展包括:
一是修改《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中“负债”的定义和有关现时义务确认标准的语言表述,使之与《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相一致。
二是澄清和完善《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支持现时义务确认标准的具体规定,包括将现时义务确认标准内含的三个条件分离并分别予以解释,现时义务确认的三个条件分别为:(1)“义务”条件,即企业有一项义务。(2)“转移”条件,即企业的义务条件是要转移一项经济资源。(3)“过去事项”条件,即企业的义务是因一项过去事项所导致的现时义务。
三是撤销《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委员会第21号解释——征税(费)》,企业将需要按照新的负债定义和现时义务确认标准来确认因“征税(费)”所产生的负债。
四是明确对于与因阙值触发的应付成本相关的现时义务,这些现时义务在企业开展对所计量成本总额作出贡献的活动时即已产生(不是阙值触发时);在计量期的任何时点,现时义务的金额为计量期总预计成本的一部分,即为企业自活动开始至今所开展活动所应归属的成本金额部分。比如,某国法律规定,当企业年度营业额达到1 000万元及以上时,应当就其营业总额的1%缴纳管理费,企业预计其年度营业额很可能超过1 000万元,假定其某年度1月的营业额为200万元,由于1月的营业活动是将导致未来阙值触发的累积活动的组成部分,因此企业在1月即存在需要支付管理费的现时义务,现时义务的金额为2万元(200×1%)。
五是明确企业为履行准备(预计负债)相关的现时义务的支出应当包括与该义务直接相关的成本,既应当包括履行义务的增量成本,也应当包括与履行义务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配部分。
六是澄清用于计算准备(预计负债)的折现率应当反映货币时间价值,具体用无风险利率来代表,不应根据非履约风险来调整折现率。在是否需要就如何估计货币时间价值提供进一步应用指南问题上,理事会决定不提供进一步指南。
七是增加要求企业披露每类准备(预计负债)计量时所使用的折现率以及确定这些折现率的方法。
八是规范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原则上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8号》的规定,对“准备(预计负债)”项目涉及的准则修订的影响采用追溯调整法,但考虑有关成本效益因素,理事会决定提供两项例外:(1)对于由于折现率的变化影响到那些计入到相关资产成本的与资产退役、恢复或其他类似成本相关的准备(预计负债)金额的,允许企业采用简化的追溯调整法,即企业只需要应用修订后的规定重述转换日的准备(预计负债)金额,并将准备(预计负债)的调整金额分配至相关资产和留存收益。(2)针对企业为履行准备(预计负债)相关的义务支出不仅应当包括履行义务的增量成本,还应当包括与履行义务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配部分这一政策变化,理事会决定简化其衔接办法,即新的规定只适用于在新修订准则首次执行日企业存在的以及之后发生的义务,同时不需要重述前期比较信息,相关的累计影响金额只需调整首次执行日留存收益或者其他权益组成部分的期初余额即可。
理事会于2024年11月发布了该项目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3月12日。
(四)关于“在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和其他不确定性”项目
IASB于2023年启动了“在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和其他不确定性”项目。2024年,理事会经过研究和听取利益相关者意见后认为,现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从总体上看已经充分要求企业在财务报表中披露与气候相关的信息或者与其他不确定性相关的信息,当前存在的相关问题主要是准则实施问题。为此,理事会决定不对现行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进行修改,而是通过举例方式来指导企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报告气候相关和其他不确定性的影响。
理事会根据投资者、企业、审计师和监管部门等的初步反馈,起草了8个应用举例,涵盖重要性的判断、资产减值计量涉及的有关假设的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对信用风险头寸影响相关信息的披露、低碳经济转型对资产退役和恢复准备(预计负债)的影响的相关披露、因气候转型风险的不同而要求企业对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分解的相关信息的披露等。理事会于2024年7月发布了该项目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4年11月28日。目前正就所收到的反馈意见进行分析,待提交理事会讨论后,理事会将决定该项目下一步的方向。

七、金融工具准则相关项目继续稳步推进,“依赖自然资源电力合同”项目及时完成
2024年,IASB继续稳步推进金融工具准则相关项目,其中,“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修订”“电力购买协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减值部分的实施后审议等项目顺利完成;“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项目开始重新讨论征求意见稿中的各项提议;“动态风险管理”项目的初步技术决议全部完成,即将发布征求意见稿;“摊余成本”项目正式启动等。
(一)关于“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修订”项目
“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修订”项目是IASB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分类和计量部分实施后审议结果新增的项目,旨在通过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相关规定的修订,解决实施后审议中收到的突出问题。理事会于2023年发布了征求意见稿,并在征求意见截止后对有关议题进行了初步讨论和决策。2024年,理事会继续对该项目的剩余议题进行讨论和决策。主要进展包括:
一是进一步澄清有关评估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规定,包括:(1)澄清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第4.1.8A段有关规定,即所要求的评估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与基本借款协议相一致的规定,企业在评估时可能需要针对利息的不同组成部分分别予以考虑,而且对于利息的评估应当聚焦于利息补偿的是什么,而不是企业得到了多少补偿。其中,企业收到的补偿金额可能表明其不仅仅是基本借款风险或成本补偿,还表明企业可能收到了其他方面的补偿。(2)修改征求意见稿中新增的第B4.1.10A的有关规定,即当借款协议存在或有事件相关条款(比如借款利率随债务人碳减排量是否达到一定基准而调整)时,企业应当评估因或有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所导致的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化,是否仅仅是本金和利息的支付。征求意见稿提议在判断合同现金流量的变化是否与基本借款协议相一致的问题上,或有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应当专门针对债务人。理事会决定修改该提议,规定如果或有事件的实质不是与基本借款风险或成本(比如货币时间价值或信用风险)直接相关,只要该或有事件发生前和发生后(不管或有事件发生概率)的合同现金流量在单独考虑的情况下属于仅仅是本金和利息的支付,而且源自或有事件的合同现金流量与没有附带或有事件条款的类似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没有显著差异、源自或有事件的合同现金流量也不代表一项对特定资产或现金流量的投资的,该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仍然满足仅仅是本金和利息支付的条件。
二是原则上维持征求意见稿中针对有关没有追索权特征的金融资产和合同挂钩工具相关规定的修改,仅对个别规定或者语言作出澄清或微调。
三是修改完善披露相关规定。理事会决定,原则上维持征求意见稿提议的有关披露规定,仅对个别规定进行适当修改完善,比如将征求意见稿中提议的金融工具合同条款规定的合同现金流量是基于或有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有关的信息披露要求,由原来的适用于或有事件的发生或不发生专门针对债务人的情况,修改为仅限于或有事件不是与基本借款风险或成本的变化直接相关的情况等。 
理事会根据作出的决议,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分类和计量部分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以下简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有关披露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于2024年5月发布了《金融工具分类和计量的修订——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生效日期为2026年1月1日)。
(二)关于“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项目
2024年,IASB继续稳步推进“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项目。理事会于2023年11月发布了该项目征求意见稿,截止日期为2024年3月。随后,理事会分别于2024年5月、7月和10月在理事会会议上就所收到的反馈意见(包括对外调研会所收到的意见)进行了汇总分析和讨论,并首先根据利益相关者的反馈意见和建议,对如何改进征求意见稿中有关金融工具列示和披露的提议进行了讨论。理事会计划在2025年就“具有权益特征的金融工具”的各项议题逐步作出决策,2026年发布准则最终修订稿。
(三)关于“动态风险管理”项目
2024年,理事会完成了“动态风险管理”项目所有剩余议题的讨论和决策工作,特别是有关动态风险管理能力评估(Capacity Assessment)的要求与处理、动态风险管理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和披露提议等议题的决策,即将发布征求意见稿。有关主要进展包括:
一是关于动态风险管理能力评估的要求与处理。理事会初步决定,要求企业进行动态风险管理的能力评估,即评估其在动态风险管理期末,现行净风险头寸是否能够实现所确认的动态风险管理调整额所代表的预期利益。为此,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日计量现行净风险头寸的最大未来经济利益,现行净风险头寸的最大未来经济利益的计算应当基于其现值;企业已经确认了动态风险管理调整额的能力缺口的,应当在风险管理时间窗口内,按照直线法或者其他系统且合理的基础在未来期间释放该缺口;任何以前期间已经在损益中确认的能力缺口,都不允许在以后期间予以转回。
二是关于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模型的应用范围。理事会初步决定只有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风险管理活动才能够应用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模型进行处理:(1)企业有业务活动暴露于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利率重新定价风险。(2)企业采用了双重目标动态风险管理策略,即动态风险管理策略的目标既旨在缓释净利息收益的波动性,也旨在缓释所有者权益经济价值的波动性(基于在事先确定期间的总重新定价风险)。(3)企业使用系统性程序来确定其净重新定价风险头寸,并且该净重新定价风险头寸应当基于一个具体的管理的利率和不断调整的风险管理活动来确定。(4)企业能够自由进入流动性较强的市场以通行的基准利率进行融资或者对其剩余资金进行投资。关于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模型能否适用于保险公司,理事会初步决定不予适用,但会在未来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专门设计一个相关问题,以便收集有关保险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活动的相关信息。
三是关于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模型的终止应用及其会计处理。理事会初步决定,企业风险管理策略的变化(企业所管理的利率风险的变化或者企业管理利率风险的方式的变化)会导致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模型的终止应用。在企业终止应用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模型时,如果包括在现行净风险头寸中的基础项目继续存在,或者未来交易预期仍然会发生(即源自上述项目的未来净现金流量预期仍然会发生),那么动态风险管理调整额应当按照直线法或者其他系统且合理的基础在风险管理时间范围内计入当期损益,反之,则应当将动态风险管理调整额直接计入终止应用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模型当期的损益。
四是关于动态风险管理在财务报表中的列示要求。理事会初步决定,企业应当在财务报告期末,在财务状况表中将动态风险管理调整额单列项目并以净额列示;对于报告期间所确认的动态风险管理调整额的释放,应当在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并以净额列示;任何根据指定的衍生工具的净利得或损失和动态风险管理调整额所确认的不匹配金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并在利润表中将其与其他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利得或损失一起列示。
五是关于动态风险管理在财务报表附注中的披露要求。理事会初步决定,动态风险管理的披露应当采用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规定的套期会计披露目标相一致的披露目标,即要求企业披露有助于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以下三个方面情况的信息:(1)企业的利率风险管理策略以及企业是如何使用该利率风险管理策略管理重新定价风险的。(2)企业利率风险管理活动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的影响。(3)企业利率风险管理活动对财务状况表和利润表的影响。理事会为此讨论决定了企业为满足上述三个方面的披露目标所应当分别披露的具体信息。
六是关于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模型的应用应当是强制性的还是选择性的规定。理事会初步决定,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模型应当是选择性的,而非强制性的。即那些开展动态风险管理活动的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模型进行会计处理。
七是关于新旧准则衔接规定。理事会初步决定,企业对于动态风险管理会计处理模型的应用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但允许企业提前应用。理事会还具体讨论决定了在现行企业所遵循准则起点不同情况下的衔接办法(比如现行企业有可能遵循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或《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对套期关系进行会计处理,或采用了公允价值选择权对指定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进行会计处理等)。
理事会计划于2025年发布该项目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期为240天,以便为有关企业或者利益相关者开展实地测试、评估影响、反馈意见等提供充足的时间。
(四)关于“电力购买协议”项目
2024年,IASB快速推进并完成了“电力购买协议”项目,于2024年12月18日发布了《依赖自然资源电力合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的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以满足有关企业急需(企业可以提前执行该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澄清符合条件的依赖自然资源电力合同可以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有关“自用”要求。修订的准则明确企业签订并持续持有依赖自然资源电力合同,必须是为了满足其预计电力使用要求,而且只有在企业已经并且预期是合同期内的净购电者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企业所购电力是为了满足其预计电力使用要求,才能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自用”规定。适用“自用”规定将可以使有关企业无需对依赖自然资源电力合同视同衍生工具并按照公允价值进行会计处理。修订的准则同时规定,如果企业所购电力足以抵销其在同一售电市场销售的未使用电力的,该企业即为净购电企业。
二是修改套期会计相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依赖自然资源电力合同指定为套期工具,适用套期会计。修订的准则允许企业将预期电力交易可变名义电量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预期电力交易可变名义电量应与套期工具中发电设施预期将会交付的依赖自然资源生产的可变电量相一致,从而确保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以满足应用套期会计的条件。修订的准则还规定,如果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依赖自然资源电力所产生的现金流量是以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预期交易的发生为先决条件的,该预期交易假设极有可能发生,从而亦满足应用套期会计的相关条件。
三是增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提高透明度,便于投资者理解依赖自然资源电力合同对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以及财务业绩的影响。
四是规范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具体包括:(1)对于新澄清的“自用”要求,企业应当在首次执行日按照追溯调整法进行处理。同时,允许企业在无需使用后见之明的情况下重述前期报表。(2)对于那些无法满足新澄清的“自用”要求相关规定的依赖自然资源电力合同,允许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将其指定为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3)对于新修订的套期会计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应当按照未来适用法应用新的规定。同时,允许企业在首次执行日在依赖自然资源电力合同已经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情况下,终止现有套期关系,按照新修订的套期会计相关规定重新指定套期关系。
(五)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减值部分实施后审议”项目
2024年7月,IASB完成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减值部分规定的实施后审议工作,发布了该项目总结和反馈报告。
根据在实施后审议中所收到反馈意见和证据,理事会认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有关减值的规定在实施中达到了原来预期的目标,准则规定没有出现根本性问题,减值规定的实施成本没有显著地高于预期,减值规定的实施给财务报表使用者带来的益处也没有显著地低于预期,因此没有必要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有关减值的规定(即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作出根本性的修改。
但同时,理事会也收到了若干应用问题,需要对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改进或采取进一步行动。主要包括:(1)关于信用风险披露的改进问题,理事会决定将其纳入到研究项目储备中,考虑在未来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进行针对性改进。(2)关于减值规定与金融工具合同的变更、终止确认和核销之间的关系问题,决定将其纳入到“摊余成本”项目中予以考虑。(3)关于财务担保合同的会计处理问题,决定将其纳入到下一次议程咨询中予以考虑。对于在实施后审议中收到的其他问题,理事会决定不采取进一步行动。
(六)关于“摊余成本”项目
2024年9月,IASB通过决议,新增了“摊余成本”研究项目。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分类和计量以及减值部分的实施后审议中,利益相关者反映了部分与摊余成本计量相关的应用问题。另外,在之前理事会开展“基准利率改革”项目以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的部分议程决议中,亦涉及有关摊余成本计量的问题。这些问题涉及实际利率法的应用问题(比如在合同利率附有条件从而存在不确定性的情况下,实际利率的计算应当如何反映该不确定性等)、实际利率法与金融工具合同变更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在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量变更的情况下,企业是否应当以及何时应当对金融工具实际利率进行调整等)、金融工具合同变更与金融工具终止确认以及核销之间的关系问题(比如何种金融工具合同变更会导致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金融工具合同变更与部分终止确认的差别何在、应当如何确定并在利润表中列示金融工具合同变更所产生的利得或损失等)以及金融工具核销和后续恢复的会计处理问题等。
理事会希望通过“摊余成本”项目着力解决那些具有普遍性的、影响重大的摊余成本计量应用问题,并改进相关的信息披露,从而达到减少有关会计实务不一致性、澄清摊余成本与减值规定之间的关系并在较短的时间里完成项目的目的。理事会目前正就该项目应予研究的问题以及下一步的工作方向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推动相关的讨论和决策工作。

八、“无形资产”和“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项目全面启动,初步研究和听取意见工作有序展开
“无形资产”和“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是IASB开展的第三次议程咨询所决定的2022~2026年五年计划中应当立项开展的两大项目。2024年,随着多个项目的逐步完成或者即将完成,开始有更多资源开展新的项目,理事会分别于2024年4月和9月作出决议,启动了两大准则项目。目前两大项目的前期研究以及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工作正在有序进行中。
(一)关于“无形资产”项目
“无形资产”准则项目启动以来,理事会主要着力做好前期研究工作,主要包括:(1)收集、归纳、综述无形资产会计领域的主要研究成果、观点和证据,包括有关国家或地区准则制定机构所做的一些前瞻性研究。(2)梳理现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第38号——无形资产》)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在无形资产项目中可能需要探索与研究的议题,主要包括项目的范围、无形资产的定义、无形资产的确认标准、无形资产的计量以及无形资产的列示和披露等。(3)探索推进无形资产准则项目的方法,考虑是一次性对现行无形资产准则进行全面修改,解决所有厘定的议题与问题,还是采取分步走的方法,比如先从改进无形资产披露入手,再逐步解决无形资产确认和计量问题;抑或是采取折中的方案,将梳理出来的议题与问题通过设定一定标准先进行筛选,着力解决最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等。(4)初步听取理事会代表报表编制者、使用者、准则制定机构等咨询机构的意见,以及有针对性的一些特定行业企业和投资者代表的意见,并开展网上问卷调查,收集有关问题、意见和准则改进方案等信息,以便为理事会下一步的讨论和决策提供依据。理事会计划于2025年上半年根据所做的前期研究和收集到的信息与证据,讨论决定该项目的发展方向和准则制定计划。
(二)关于“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项目
“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项目因启动相对较晚,现处于较早期的研究阶段,理事会目前主要集中做好以下方面的研究工作:(1)收集、归纳、整理与现金流量表相关的学术研究成果,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披露的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信息,收集现行现金流量表主要缺陷的证据,以及可能的改进方案的益处等。(2)听取有关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理事会的各有关咨询机构、有关企业、财务报表分析师等对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信息披露的意见和建议。(3)在初步研究和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归纳和梳理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项目的潜在议题,包括现行现金流量表中关于有关项目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的分类是否应当以及如何进行改进、现金流量表中目前列示和披露的信息是否应当以及如何进行进一步的分解、现金及现金等价物的定义是否需要进一步改进、非现金交易的信息应当如何提供、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究竟应当按照什么方法编制(采用直接法、间接法还是两者兼顾)、准则是否需要统一规定一些现金流量业绩指标(比如自由现金流量)和金融机构编制现金流量表是否有用以及应当如何改进等。理事会计划于2025年年初讨论初步研究的发现与结果,然后决定该项目下一步的走向。
除了上述项目外,理事会于2024年还顺利完成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5号》实施后审议工作,启动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的实施后审议,终止了“同一控制下业务合并”项目,发布了该项目总结报告等。

九、继续对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的实施和在全球的一致应用提供技术支持,解释委员会的工作在其中发挥重要作用
2024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解释委员会和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会计准则实施支持团队继续协同努力,解决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在全球实施中的具体问题,为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在有关国家或地区的采用以及在全球的一致应用提供技术支持。针对全球利益相关者提交的多个准则实施问题,解释委员会于2024年先后召开了6次会议,对9项准则实施议题进行了讨论,其中有5项议题已经发布了最终的议程决议,还有4项议题已经形成暂时性议程决议,正在征求意见或者等待履行后续程序。这些议题包括气候相关承诺的处理、气候相关支出的无形资产的确认、学费收入的确认、报告分部有关收入与费用的披露等。由于前些年发布的新金融工具、收入、租赁等准则都已经稳步实施多年,许多准则实施问题已经得到解决,或者已经通过实施后审议工作决定将采取其他途径予以解决,因此近年来提交给解释委员会的准则实施问题逐步减少,解释委员会讨论并发布的议程决议也相应减少。为此,2024年理事会充分利用解释委员会委员们的专家特长,就正在进行的项目(包括“业务合并——披露、商誉和减值”“无形资产”“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实施后审议”等)和理事会储备项目之一——“污染物定价机制”听取解释委员会委员们的意见,为理事会的有关决策提供支撑。

十、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采用、实施支持和能力建设等并驾齐驱,新的研究项目正逐步展开
2024年,ISSB重点在推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在全球的采用、为两项准则的实施提供支持以及继续开展新的研究项目等方面积极工作,主要进展包括:
一是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的采用问题。ISSB为推动两项准则在全球各国家或地区的采用或使用,发布了首次采用指引,帮助有关国家或地区规划如何采用或使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路线及其举措。截至2024年年底,全球有超过25个国家或地区已经决定在其本国或本地区法律法规体系下采用或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引入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
二是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实施支持问题。ISSB成立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两项准则的过渡实施工作组,在2024年共召开了3次会议,讨论了8个准则实施问题,为准则的实施提供了及时有效的指引。ISSB还积极与欧盟和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GRI)等合作,增进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与欧盟可持续报告准则(ESRS)、全球报告倡议准则的互操作性,降低企业成本,便于实务操作。另外,ISSB还与全球44个能力建设合作伙伴合作,建立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知识枢纽,共享知识、培训材料、案例等,促进有关国家或地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及新兴经济体在学习和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方面的能力建设,为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采用和高质量实施提供基础。
三是关于继续推进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的建设与完善问题。ISSB于2024年完成了其第一次议程咨询工作,在广泛听取利益相关者的意见的基础上,新增了生物多样性、生态系统及生态系统服务项目和人力资本项目两个研究项目,初步研究工作正稳步展开。同时为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两项准则的高质量实施提供支撑,ISSB决定进一步强化和改进可持续会计准则理事会准则(SASB准则),以便有关行业企业更好地识别和提供与可持续相关的风险和机遇的信息。

十一、未来展望
第一,理事会已经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8号和第19号,新准则生效日期为2027年1月1日,企业比较报表的数据则需要自2026年起遵循新准则的要求。因此,有关企业尤其是采用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企业需要提前做好对新准则的教育培训、报表格式与内容的调整、有关信息系统的转换和投资者沟通等工作,以确保新旧准则的平稳过渡和有效衔接。理事会将继续密切跟踪两项准则在全球的采用情况,并提供必要的实施支持。
第二,理事会在2025年将密集发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0号——管制资产和管制负债》《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1号——管理层评论》《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会计准则(第三版)》、“在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和其他不确定性”项目最终稿等,同时还将提供有关教育性材料和开展必要的宣讲活动等,有关利益相关者可及时做好跟进工作,提前研究应对策略和应对举措。
第三,理事会有望于2025年对“无形资产”和“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两大项目的发展方向作出决策。结合当前数字化和高科技发展与竞争的格局,技术和现金更加成为许多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因此“无形资产”“现金流量表及其相关事项”两个准则项目的发展对于企业和资本市场的长远发展有着更深层次的意义。我国有关利益相关者已经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较早地参与两个项目的前期研究工作,起到了良好效果,下一步可针对两大项目的未来发展方向,结合我国的最佳实践和前瞻性研究,将提出可行的、建设性的解决方案作为重点,为参与和影响国际准则的制定作出贡献。
第四,理事会正在进行的“财务报表中的气候相关和其他不确定性”“无形资产”“准备(预计负债)”和“管理层评论”等项目已经越来越与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相关联。如何跳出传统会计的范畴,确保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中的财务报表信息、管理层评论信息、可持续披露信息之间相互连通并且内容一贯,从而向投资者提供更加全面、相互补充、基础一致、透明有用的信息,服务于“更好的信息、更好的决策”的需要,值得理论界和实务界不断探索。通用目的财务报告的边界和内容仍然在持续衍化过程中,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制定与发展已经在这方面做了一些突破性的尝试,面向未来、面向使用者的新财务报告格局值得期待。


主要参考文献:

[1]陆建桥.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23年发展成效与未来展望[J].财务与会计,2024,(7):19-31.

[2]IASB.IFRS18 Presentation and Disclosure in Financial Statements,April 2024.

[3]IASB.IFRS19 Subsidiaries without Public Accountability: Disclosures,May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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