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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财政 | 发挥财政职能作用 优化渔业保险供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是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解决好吃饭问题、保障粮食安全,要树立大食物观,既向陆地要食物,也向海洋要食物,耕海牧渔,建设海上牧场、“蓝色粮仓”。渔业是落实大食物观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的重要一环,是耕海牧渔的主战场。由于渔业生产环境复杂,风浪潮涌、暴雨高温、极端天气经常造成灾损,而且渔产品市场价格波动较大,运用渔业保险分担风险需求迫切。近年来,渔业保险得到长足发展,但仍面临着保险产品供给不足的问题,亟待发挥财政职能进一步优化供给。
渔业保险长足发展
取得明显成效
渔业生产包括捕捞和养殖两个部分。随着渔业发展,渔业保险得到了长足发展,筹资机制不断健全,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障水平不断提高。
(一)筹资机制不断健全。渔业保险发展初期,保费主要由渔业生产经营者负担。本世纪初,地方财政纷纷安排资金补贴。福建省自2006年开始对渔业保险保费予以补贴。2022年全省补贴金额近亿元,撬动保费收入3.66亿元,保额867亿元。2021年12月,财政部修订出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明确,自2022年起将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政策实施范围扩大至全国,中央财政对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资金改为切块下达地方,由地方结合实际将奖补资金用于支持自主确定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发展。
(二)保障范围不断扩大。渔业保险发展初期,保障范围专门针对捕捞渔业。经过多年发展,保障范围不断扩大。一是渔业保险保障范围逐步从捕捞拓展到捕捞、养殖两个部分,保障地域范围逐步拓展到内水、近海、远海。二是渔业生产相关要素逐步纳入保障范围。目前,渔业保险对象包括渔船财产、渔民人身和养殖渔产品等。
(三)保障水平不断提高。一是保障水平动态调整机制不断完善。以福建省为例,在稳步提高主险保障水平的基础上,还通过发展附加险、商业险等市场化方式提高保障水平。二是保险产品不断丰富。在发展渔民人身保险、渔船等财产保险、水产养殖试点保险基础上,还推出创新保险产品。以福建省为例,2021年起将赤潮指数保险、大黄鱼价格指数保险等创新险种纳入省级财政保费补贴范围。
渔业保险供给不足
保障水平有待提高
(一)传统产品供给不足。捕捞渔业保险产品标的为渔船和渔民人身,承保理赔与传统财产险、人身险做法相同。捕捞渔业保险验标勘验定损容易,形成比较成熟的保险产品体系。相比较而言,养殖渔业保险面临的产品不足更为突出。一是保险标的难确定。由于水生生物生活在水中,看不见、摸不着,难以验标查勘定损,导致保险机构难以推出合适的保险产品。福建省曾试点紫菜养殖、吊养牡蛎等保险,但实施中难以规范操作,容易引发争议,目前已停止实施。二是保险标的难入保。随着深远海养殖渔业的发展,许多造价高的渔业设施投入使用。这些设施造价动辄上千万元,有的甚至过亿元。虽然标的清晰,但数量有限,难以通过扩大保险覆盖面分担风险,按照精算平衡测算保费居高不下。对于养殖企业而言,保费过高,不愿参保。
(二)创新产品发展受限。指数型保险采取“触发即赔”的模式,将温度、风力、赤潮等致灾因子与保险标的损失建立指数关联关系。只要致灾因子达到规定指数,就可以启动理赔程序,有效规避查勘定损难题。一定意义上,致灾因子数据能否客观及时真实获得决定了指数保险的适用范围。指数型保险在发展中面临着数据来源有限的制约。一是受制于技术、市场等因素许多致灾因子数据缺乏。比如,渔产品因疾病、缺氧等非正常死亡情况,目前难以转化为致灾因子数据。又比如,渔产品价格随行就市,很多渔获直接在海上交易,缺乏权威公正的第三方机构发布数据,导致价格指数产品很难得到广泛运用。二是数据不够精细。比如,目前福建沿海气象观察点约有700多个,气象数据难以精细到每个渔民的养殖水域。三是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健全,信息系统有待完善,数据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
(三)保险机构供给产品能力较低。渔业互保协会长期推动并主导经营渔业保险,商业保险机构参与较少。和商业保险机构相比,渔业互保协会存在人才缺乏、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健全、保险产品设计能力较低等不足。2022年,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成立后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各省的机构数量有限,全面发挥作用还需一段时间。这使得渔业保险产品开发能力低于其他农业保险,影响了渔业保险产品供给。
(四)部门分工协助机制不健全影响保险产品供给。渔业保险工作涉及面广,参与主体类型多,有众多的保险机构、渔业企业、渔民,有渔业管理、财政、金融监管等政府部门,还有气象等技术支持部门。这些主体类型多样,职责不同,功能不一,沟通协调难度大。目前这些部门、单位之间尚未形成有效的分工协作机制,影响工作合力发挥,制约了渔业保险有效供给。
扩大渔业保险供给的路径选择
破解渔业保险产品供给不足困难,需要财政部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更好推动渔业保险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健全分工协作机制。一是发挥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功能作用。落实中央要求,加强上下协同,优化部门分工协作,统筹推进农业保险工作。二是推动“渔政保”协作。充分尊重渔民和渔业企业意愿,政府相关部门加强引导,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业务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为农业保险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同时,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以需求为导向,强化创新引领,发挥好保险机构的自主性和创造性。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加强信息系统支撑,加快整合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保险机构的涉渔数据和信息,动态掌握渔业生产经营相关参数以及生产经营相关情况,为更好提供渔业保险产品服务。
(二)增强保险机构供给能力。一是支持渔保协会转型升级。随着中国渔业互助保险社成立,各地渔保协会也将按要求推进改革,谋划转型升级。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发挥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加强指导,支持其提升专业水平,增强渔业风险保障水平。二是推动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渔业保险产品。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承保机构管理,充分运用遴选等方式,鼓励引导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参与渔业保险,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渔业保险承保机构专业水平。三是发挥示范性条款引导作用。财政部门配合渔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科学院所加强渔业保险风险区划研究,探索发布渔业保险纯风险损失费率,研究制定示范性条款,为保险机构产品开发提供技术支持。
(三)丰富渔业保险产品供给。一是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优化财政补助方式,大力开发符合渔业保险发展内在规律的保险产品,探索构建涵盖财政补贴基本险、商业险和附加险等的农业保险产品体系,满足渔业多元化的风险保障需求。二是探索大灾赔付支持。落实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制度,逐步推动将渔业保险纳入农业再保险范围,加快建立财政支持的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增强保险机构应对渔业大灾风险能力。三是探索“保险+”模式。加强渔业保险赔付资金与政府救灾资金协同运用,积极推动渔业保险纳入农业灾害事故防范救助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事前风险防预、事中风险控制、事后理赔服务等方面的功能作用。同时,积极推进渔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权)等金融工具联动,发挥渔业保险的增信功能,为渔民和渔业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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