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和独立性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保持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持续动态趋同,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
一、背景及意义
2020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在当时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的需要,实现了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国际守则)的全面趋同,对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引发了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或保持独立性不足,已成为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持续提升注册会计...
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注册会计师诚信执业和独立性的更高要求,进一步提升审计质量,保持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的持续动态趋同,2024年12月31日,财政部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性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求》(以下简称《独立性准则》)。
一、背景及意义
2020年12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发布了《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2020)》,在当时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和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建设的需要,实现了与国际职业会计师道德守则(以下简称国际守则)的全面趋同,对提升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水平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注册会计师行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进,这对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提出了更高要求,也引发了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持续关注。从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检查情况来看,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或保持独立性不足,已成为审计失败的主要原因之一。
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明确提出“持续提升注册会计师执业能力、独立性、道德水平和行业公信力”的工作原则以及“完善审计准则体系和职业道德规范体系”“增强审计独立性,提高应对财务舞弊的执业能力”等工作要求。2023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提出发挥中介机构执业监督作用,确保独立、客观、公正、规范执业。根据上述文件要求,需要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近年来,国际守则也取得了一系列新的成果。为顺应新形势新要求,回应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关注,对现行守则有关独立性的要求进行了全面修订。同时,为突出独立性要求在职业道德规范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将该部分内容从职业道德守则中提取出来,形成专门的《独立性准则》,作为财政部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以提升其权威性和强制力。
二、主要内容及亮点
《独立性准则》起草过程中,跟踪研究了近年来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并邀请有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多次研讨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规定。
《独立性准则》共十六章152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总则,共2条,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等。第二章为定义,共17条,规定了独立性、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团队等重要术语的定义。第三章为独立性基本要求,共21条,规定了恪守独立性原则、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保持独立性的期间、禁止承担管理层职责、与客户治理层沟通等基本要求。第四章至第十三章,共98条,分别规定了收费、礼品和款待、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商业关系、家庭关系和私人关系、与审计客户之间的人员交流、与审计客户长期存在业务关系、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诉讼或诉讼威胁等具体场景下的独立性要求。其中,针对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规定了更加严格明确的独立性要求。第十四章,共7条,规定了违反本准则的规定时应当采取的措施。第十五章为工作记录,共3条,规定了对遵守独立性情况进行工作记录的要求。第十六章为附则,共4条,规定了《独立性准则》的解释权、实施时间和有关过渡期安排。
《独立性准则》具有以下亮点:一是针对注册会计师独立性问题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范。二是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中发现的实际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三是注重准则中国化,立足我国国情,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某些条款比国际守则更加严格,同时在国际守则基础上增加了部分条款。四是拓展了公众利益实体的范围并强化了相关规定。五是针对审计收费的各种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六是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作出了明确规定。
《独立性准则》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针对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两种情形作出过渡期安排。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