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总预算会计管理工作
一、着力夯实国库管理基础
落实预算法及《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会计职能,依法依规组织总会计核算,不断夯实财政运行管理的基础。根据不同的资金性质及管理要求,积极做好授权支付、直接支付、非税收入收缴、地方债、社保基金、总会计综合事项等17个业务类型的总会计业务处理。
会计核算方面,截至2021年12月底,总会计共审核核对2400多万笔电子收支原始数据,生成日记账凭证533万笔,经手核算的资金收支近30万亿元。会计对账方面,与13家财政授权支付代理银行、5家财政直接支付代理银行、12家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及专户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及时进行会计对账,有效保障了各方面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会计报表方面,按时编制中央财政支出旬(月)报表、资产负债表等各项报表,为财政部国库司相关处室进行国库业务管理、财政部相关司局开展预算管理等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二、稳步推进总会计制度改革
坚持稳中求进和问题导向原则,注重解放思想和实事求是,进一步研究推进“财政总会计制度改革”,围绕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要求,认真落实财政部领导批示精神,深化财政总会计制度改革内容和试点方案,加强对国际总会计制度改革经验的学习研究,分析评估新制度可行性,研究起草试点方案。
(一)研究政府会计改革国际国内经验。我国于2003年起研究预算会计体系与国际通用规则接轨,目前已建立我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体系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可借鉴,但权责发生制会计转变是改革趋势,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已经建立,为总预算会计制度改革提供重要经验借鉴。
(二)研究深化制度试点方案框架。坚持建立使用一套账,融合运行两套会计科目,运用真实业务场景、实时执行数据开展制度试点工作,把建章立制贯穿试点工作全过程。执行完整的会计年度,年度终了后,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一定期限的上年报告清理期。明确核算对象为纳入预算及专户资金,以预算支出、收入、政府股权和债务为核心试点内容。
(三)召开专题论证会。财政部会计司、预算司、资产管理司、金融司、国际财金合作司、经济建设司、科教和文化司、信息网络中心相关人员出席总会计制度修订座谈会。围绕两套会计科目及“平行记账”模式、股权投资及债务核算机制、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报告衔接等进行研讨论证。财政部各司局总体同意新制度内容,认为该制度符合预算制度和政府会计改革要求,并围绕健全业务管理机制、核算系统建设、宣传培训等核心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全力推动指标核算管理改革落地
2021年3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对预算指标实行统一规范的核算管理,精准反映预算指标变化,实现预算指标对执行的有效控制”,预算指标核算管理成为加快建设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基础性保障。
(一)坚持统筹部署,强化组织领导。财政部国库司牵头成立预算指标核算工作组,同时建立由财政部国库司牵头,财政部预算司、信息网络中心参与的预算指标核算工作推进联席工作机制,明确财政部相关司局和试点省对口机构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指标核算管理改革落实、落细。预算指标核算工作组赴河北省开展指标核算调研交流工作,了解基层财政预算指标管理现状和预算指标核算开发运行进展情况。召集5省市业务骨干开展预算指标核算管理集中办公,修订完善预算指标会计核算实施方案等制度文件。
(二)坚持先试先行,积极开展试点工作。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工作部署,自2021年7月起,财政部选取浙江、云南两省在省本级和部分市县开展预算指标核算管理试点。预算指标核算工作组多次召开试点省份视频会议,赴云南省实地调研试点进展情况,反复研究完善制度体系和实操方案。2021年10月,财政部领导参加预算指标核算试点工作汇报专题会议,观摩试点省份指标核算系统建设进展情况演示并予以高度评价。浙江、云南两省预算指标核算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进展,初步实现“记录、控制、报告”试点目标。
(三)坚持群策群力,全国征集意见建议。财政部充分总结浙江、云南两省试点工作经验,认真研究部内司局及各地财政部门意见,2021年12月,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经汇总梳理,共收集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反馈意见建议69项92条。
四、着力提升国库库款管理水平
(一)加强库款分析预测。针对2021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财政收支矛盾突出等情况,加强全国库款运行监测和分析预测,按月向国务院报告全国财政库款运行情况。
(二)促进中央库款平稳高效运行。加强预算执行、国债发行、现金管理与库款管理的协调联动,在保障各项重点支出的前提下,及时调整国债发行计划,降低财政筹资成本,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促进库款平稳运行。
(三)加强县级“三保”监测工作。将库款保障水平偏低、“三保”压力较大、收支矛盾比较突出的重点县区纳入监测范围。印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地方库款管理和“三保”监测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持续加强基层“三保”监测,做好重点支出资金保障。
(四)加强地方暂付款监测警示。按月整理汇总暂付款数据,将暂付款余额占两本预算支出之和的比率作为划分标准,对各地区进行分类督导,向严重地区发送警示信息。
五、进一步加强账户管理
(一)加强中央预算单位账户管理。2021年初选定国家发展改革委等82家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纳入银行账户年检范围。克服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开展线上培训和指导,促进年检单位保质保量按时报送年检资料。综合选定中共中央对外联络部等5家单位纳入实地抽查范围。组建抽查工作小组,逐一进行实地核查,督促预算单位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
(二)加强地方财政专户监督管理。根据制度规定和地方实际业务需要,对各地提交的申请逐一核实了解情况,严格核准地方新开设财政专户。组织地方编报财政专户月报,整理汇总财政专户资金管理情况。撰写《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关于财政专户管理部分的解读文章,做好政策宣传工作。
六、稳步推进政府财务报告制度改革
(一)全面开展政府财务报告编制。2021年,中央层面,除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部门外,119个部门及所属1.8万余家单位参加2020年度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工作。在此基础上,试编2020年度中央本级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地方层面,36个地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制完成分级次2020年度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其中18个地区编制了上下级合并的行政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通过编制政府财务报告,初步反映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及时发现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二)不断完善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财务报告编制合并范围的通知》,对事业单位所属关系界定标准予以细化,规范事业单位财务报告合并级次。组织完成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和公开制度课题研究。启动政府财务报告相关立法研究工作。
(三)积极配合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工作。指导中央部门和地方接受审计署调研,并针对审计反映的问题,及时查缺补漏,进一步充实完善审核要点,压实编制主体审核责任。
(财政部国库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