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施行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38号,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其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资产范围。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二是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三是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规定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施行
2021年2月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第738号,公布《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我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领域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填补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空白。《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其出台和实施对于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管,促进国有资产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程序化,构建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提高国有资产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条例》共8章61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资产范围。规定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使用财政资金,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捐赠等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二是明确管理体制和部门职责。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三是明确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规定配置资产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四是明确预算管理和基础管理。规定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部门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建立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五是明确资产报告和监督制度。规定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全国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同时规定了人大、政府以及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监督职责。
(财政部条法司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