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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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保险合同准则修订的调研报告
2018年,财政部会计司启动保险合同准则修订工作。为稳步推进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及修订后准则的落地实施.财政部会计司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有关背景。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一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6号一再保险合同》,
规范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增强了保险行业会计信息透明度。随着我国保险市场较快发展和金融创新不断深化,
准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比如收入信息不可比、计量单元不明确、精算假设的会计处理导致利润或亏损提前或滞后确认、
保险合同负债与相应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匹配等,有必要对准则进行相应修订。
2017年 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一保险合同), 2020年 6月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 17号的修订》(以下统称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 2023年 1月 1日起实施。该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
合同服务边际摊销、报表列示和披露等方面对现行国际保险合同准则作出重大改进。
为切实改进我国保险行业相关会计实务,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
保险合同准则修订的调研报告
2018年,财政部会计司启动保险合同准则修订工作。为稳步推进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及修订后准则的落地实施.财政部会计司组织开展了专题调研。
一、基本情况
(一)有关背景。 2006年,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5号一原保险合同》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6号一再保险合同》,
规范了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增强了保险行业会计信息透明度。随着我国保险市场较快发展和金融创新不断深化,
准则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比如收入信息不可比、计量单元不明确、精算假设的会计处理导致利润或亏损提前或滞后确认、
保险合同负债与相应资产的会计处理存在不匹配等,有必要对准则进行相应修订。
2017年 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一保险合同), 2020年 6月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第 17号的修订》(以下统称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自 2023年 1月 1日起实施。该准则在保险服务收入确认、保险合同负债计量、
合同服务边际摊销、报表列示和披露等方面对现行国际保险合同准则作出重大改进。
为切实改进我国保险行业相关会计实务,同时保持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财政部会计司 2018年初启动了保险合同准
则修订工作. 2018年 12月印发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9年 7月,根据国际保险合同准则最新修订,再次就修订中
的重点问题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意见总体支持对准则进行修订,也提出很多好的意见建议。根据征求意见反馈情况,财政部会计司
对征求意见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调研情况。 2020年 10月下旬,财政部会计司领导带队就保险合同准则修订和实施问题先后赴广东、四川、上海和云南
开展调研。共召开 4场专题座谈会,听取 23家保险公司和 6家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和建议。调研主题包括:一是摸底了解中小保
险公司对新保险合同准则征求意见稿的掌握程度。二是深入研究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中可能面临的主要困难,以及在实施时间等方
面的解决方案。三是听取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保险合同准则修订稿重点条文的意见和建议。
二、调研反映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中小保险公司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了解掌握程度不一.与大型保险公司同步实施准则的难度较大。新保险合同准则对
保险公司的信息系统改造、会计和精算人才配备等提出了较高要求。我国大型保险公司大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因此于 2017年国
际保险合同准则发布时即着手相关实施准备工作。相对而言,财政部会计司更加关注国内中小保险公司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了解度
和接受度,以便为确定中小保险公司执行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时间提供决策参考。从此次调研了解的情况看,不同中小保险公司对新
保险合同准则的了解程度存在差异。
一是关于母公司在境外上市的银行系及外资系保险公司。建信人寿、友邦人寿、东京海上保险、汉诺威再保险、汇丰人寿和
中信保诚等保险公司的母公司为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或外资企业,根据境外上市地要求,必须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执行国际保险合
同准则。在母公司的统一要求下,这些保险公司对新保险合同准则了解掌握程度较高.公司均已成立专门的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项
目组,通过组织内部研讨和参加外部培训等方式,对国际保险合同准则和财政部发布的国内新保险合同准则征求意见稿进行解读,
促进公司员工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了解。比如,中信保诚、建信人寿和汉诺威再保险已经完成项目一阶段的实施工作,主要包括准
则培训和解读、初步建立人才及知识储备、形成新保险合同准则纲领性技术文档、搭建精算评估模型、初步测试新保险合同准则
对公司收入和利润的影响、着手新保险合同准则系统实施蓝图设计等。这些保险公司表示,自 2023年 1月 1日起实施新保险合同
准则不存在较大困难。
二是关于其他中资中小保险公司。上海人寿、珠江人寿、众诚保险、国宝人寿、锦泰财险等中资中小保险公司虽然密切关注
新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情况,但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理解掌握程度较低,且对新保险合同准则较高的实施成本存在畏难,情绪,仍处
于观望状态。调研中这些保险公司明确表示,希望能有更长的准则实施准备期,建议在大型保险公司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 2-3年、
行业内形成较为成熟的准则实施方案后再执行新准则。
(二)保险公司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面临理念转换、人力投入、数据支撑、财务约束等问题,需要各方综合施力。参与调研
的保险公司完全支持财政部开展保险合同准则修订工作,普遍认为修订后的保险合同准则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财务报表透明度和可
比性,促进保险公司回归保险本源。同时,调研单位也提出了准则实施中可能面临的难点:一是国内众多保险产品特别是寿险产品
兼具保险、投资等多种功能,按照新保险合同准则要求将投资成分进行分拆并从保费收入中剔除后,将导致保险公司收入下降,投资
者、管理层和资本市场均需有个接受过程。二是新保险合同准则下的负债计量、收入确认、费用分摊等对精算结果的依赖度明显
加深,而我国保险精算人才十分稀缺.中小保险公司普遍面临人才困境。三是新旧准则衔接时对历史数据颗粒度和数据质量要求较
高,管理基础较为薄弱的中小保险公司可能面临数据难题。四是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需要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投入,特别是对
现有信息系统的改造可能成本较高,盈利空间较窄的中小保险公司面临一定财务压力。
针对上述问题,调研单位提出了以下建议:一是加强对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宣传,消除市场和行业对实施新准则相关财务影响的
顾虑。二是及时总结大型保险公司实施新保险合同准则的成熟经验,形成可复制的准则实施方案,在行业内推广应用。三是依托保险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力量,通过集体议价等方式采购标准化的准则实施系统软件或咨询服务,降低新准则的实施成本。四是加强新保险合同准则与税收政策、监管规定之间的衔接协调。
(三)保险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认可保险合同准则修订稿的主要内容,建议尽早发布并抓紧起草应用指南。主要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一是修订稿中就保险合同确认和计量给出了一些选择权,这些选择权与国际保险合同准则中的选择权保持了一致,但建议明确此类选择权属于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会计估计变更,以便企业在实施中准确把握尺度。二是修订稿中涉及利润计算的相关条文已经规定了严格的适用条件,实务中被滥用于调节利润的空间非常小.建议可在应用指南中给出更多示例,进一步指导企业实务。三是修订稿中涉及财务报表列示和披露的条文符合国内实务惯例,可以更好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便于投资者和其他报表使用者阅读和理解。四是修订稿中规定了新旧准则衔接的有关要求,且提供了简化衔接办法,有利于准则平稳过渡。但由于准则条文较为原则,建议在应用指南中给出更多案例。五是建议考虑中小保险公司实际情况,以适当方式就部分准则条文作出一定的简化处理。
三、下一步重点工作
一是 2020年底前发布高质量的新保险合同准则。据了解.欧盟、韩国等国家或地区计划于 2021年第一季度完成对国际保险合同准则的认可程序或趋同程序。我国香港地区已于近期宣布直接采用国际保险合同准则。财政部会计司将抓紧起草完成与国际保险合同准则实质性趋同的中国保险合同准则,在 2020年底正式发布,彰显中方坚持准则国际趋同、推动中国保险公司符合国际会计标准的决心和承诺。
二是稳妥设计新保险合同准则实施时间。为稳步推进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施,确保实施效果,在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环境和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结合此次调研情况,建议借鉴新金融工具准则和新收入准则的实施方案,考虑我国大型保险公司大多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情况,拟采取分两步实施的策略。即: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境内上市企业以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 2026年 1月 1日起施行。同时,鼓励企业提前执行。这一实施策略既可以保证境内外同时上市企业执行新准则的时间与国际保险合同准则施行时间保持一致,有利于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保险公司与国际同行对标.降低准则执行成本,又可以给予其他企业特别是中小保险公司足够的实施准备时间,提高准则实施效果。
三是同步起草并尽早发布新保险合同准则应用指南。新保险合同准则的实务应用场景多、技术难度大,需要通过起草应用指南等方式指导保险公司平稳、有效实施。此次调研中各方也对应用指南提出很高期望。财政部会计司在制定准则的同时,已经同步着手研究起草应用指南。将通过广泛调研和案例征集等方式,补充应用指南.增加应用案例。 2021年上半年完成初稿,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后于 2021年底前发布,切实指导实务应用。
四是做好新保险合同准则与税收政策、监管规则的衔接。新保险合同准则改变了保险公司收入确认原则,进而可能影响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计算。同时,现行监管规则下.保险公司的部分监管指标基于现行保险合同准则计算,在新准则下可能面临监管口径的调整。财政部会计司将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解决新保险合同准则与税收政策、监管规则的衔接问题。同时.推动保险行业协会积极发挥作用,通过组织开展培训、鼓励同业交流、总结行业最佳实践等方式,有效促进新准则高质量实施。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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