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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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设情况
2020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一保险合同〉的修订》《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审议(意见征询稿) X企业合并一披露、商誉和减值(讨论稿)》《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征求意见稿)》《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讨论稿)》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12号〉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并对部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小范围修订。小范围修订具体包括: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一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第 16号一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 3号一会计政策的表达》《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号一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号一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第 41号一农业》《国际会计准则第 39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7号^一金融工具:披露》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4号保险合同》的修订等。
一、发布《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保险合同〉的修订》
2020年 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一保险合同〉的修订》。该修订在不改变 2017年 5月...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设情况
2020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一保险合同〉的修订》《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审议(意见征询稿) X企业合并一披露、商誉和减值(讨论稿)》《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征求意见稿)》《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讨论稿)》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12号〉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并对部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进行了小范围修订。小范围修订具体包括: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一租赁》《国际会计准则第 16号一不动产、厂房和设备》《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会计准则第 3号一会计政策的表达》《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号一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号一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第 41号一农业》《国际会计准则第 39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7号^一金融工具:披露》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4号保险合同》的修订等。
一、发布《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保险合同〉的修订》
2020年 6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一保险合同〉的修订》。该修订在不改变 2017年 5月发布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一保险合同》主要原则、不影响保险公司财务信息有用性的基础上.致力于解决准则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挑战。《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一保险合同》及其修订将自 2023年 1月 1日起施行,允许保险公司提前采用。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一)修订《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一保险合同》的适用范围。该修订进一步拓宽了适用准则的豁免范围,将一些信用卡(和类似合同)纳入豁免范围,同时允许保险公司对某些贷款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7号一保险合同》或金融工具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二)修订资产负债表的列报要求。该修订要求保险公司在资产负债表中按“组合”汇总列报保险合同资产和保险合同负债,这将减少资产负债表中保险合同资产和负债的列报难度,进而降低执行成本。
(三)修订中期财务报表对会计估计的处理要求。该修订允许保险公司可以在编制年度财务报表时修改中期财务报表中对会计估计的处理,同时,为选择不修改原先对会计估计的处理的保险公司,提供了过渡日的简化处理。
(四)修订保险合同取得成本的要求。该修订规定保险公司应将部分取得成本分配给相关的预期将于未来确认的续约保险合同,并将这些成本确认为资产(直到相关续约保险合同确认时终止确认该资产),且在每个报告日评估该资产的减值情况.如果该资产存在减值迹象,则应进行减值测试,并披露这些资产的信息。
(五)修订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的要求。该修订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初始确认亏损时,同时应确认该保险公司在亏损合同确认时或之前签署并持有的再保险合同预期亏损摊回金额;如果持有再保险合同的签署日期无法合理确定.保险公司可以在过渡日采用简化的会计处理。
(六)修订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保险合同利润确认的要求。该修订规定对于一组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应在提供保险保障或投资回报服务的期间内逐步确认预期利润。
(七)修订风险缓释选择权的要求。该修订规定保险公司使用所持有的再保险合同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工具降低金融风险的,也可以使用风险缓释选择权。
(八)修订准则衔接的规定。该修订补充和完善了保险合同会计准则有关衔接规定,使企业能够做好新旧准则衔接工作。
二、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小范围修订
(一)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一租赁》的修订。 2020年 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新冠肺炎疫情相关的租金减让一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的修订》。该修订允许承租人选择不评估疫情相关租金减让是否属于租赁变更。做出该选择的承租人,可将疫情相关租金减让引起的租赁付款额变化视同为国际租赁准则中的非租赁变更情形进行相应会计处理。该修订要求承租人于 2020年 6月 1日或以后开始的年度报告期间应用上述实务变通方法.允许在 2020年 5月 28日前尚未批准报出的财务报表中提前米用。
(二)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16号一不动产、厂房和设备》的修订。 2020年 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一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产出收入(对 <国际会计准则第 16号一不动产、厂房和设备 >的修订》该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对于将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等运抵指定地点并为达到管理层预定用途过程中所发生的产出,其销售收入不得冲减不动产、厂场和设备的成本.而是应当将有关销售收入和成本计入当期损益。该修订自 2022年 1月 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三)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修订。 2020年 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亏损合同一履行合同的成本(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37号一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的修订)》。该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在评估一项待执行合同是否为亏损合同时,应考虑履行该合同的成本。该修订自 2022年 1月 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四)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3号一会计政策的表达》的修订。 2020年 5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对概念框架相关内容的引用(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3号一会计政策的表达〉的修订)》,主要对准则中部分引用过时的概念框架的内容进行了更新。该修订自 2022年 1月 1日或之后开始的年度期间生效。
(五)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号一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号一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一租赁》和《国际会计准则第 41号农业》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包括: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号一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修订。该修订允许应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号一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附录四第 16( 1)段规定的子公司,采用母公司过渡到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应包含的账面金额,对累积的过渡差异进行计量。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号一金融工具》的修订。该修订澄清了主体在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号一金融工具》附录二第 3.3.6段中规定的 “10%”测试来评估其是否应终止确认某项金融负债时应包含的费用。在确定这些支付费用扣除收到费用的净额时,借款人应仅考虑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收到或支付的费用,包括借款人或贷款人代表对方收到或支付的费用。
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一租赁》的修订。该修订删除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一租赁》示例 13中关于租赁物改良支付的说明,以解决有关租赁激励会计处理方面可能存在的问题。
对《国际会计准则第 41号一农业》的修订。该修订删除了《国际会计准则第 41号一农业》第 22段中.主体在计量公允价值时不应包括纳税现金流量的规定,使其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3号一公允价值计量》中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
对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基于对“备选基准利率取代现行利率基准弓|起合同现金流量和套期关系发生变化对财务报告的影响”问题的研究、讨论和决议,完成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号一金融工具》等金融工具准则的修订,以着力解决利率基准改革对金融工具分类及其计量、套期会计和财务报告披露等方面的影响问题。
对保险合同准则的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4号一保险合同》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允许满足《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9号一金融工具》临时豁免条款的保险公司,比照上述对金融工具分类及其计量的修订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即满足条件的保险公司,如果仅因利率基准改革导致确定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量的基础发生变动,则允许其不终止确认相关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无须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对租赁准则的修订。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 16号一租赁》中租赁变更相关的确认和计量提供临时豁免条款。如果仅因利率基准改革导致确定未来租赁付款额现金流量的基础发生变动,进而引发租赁变更.则允许企业不终止确认相关的租赁负债,也无须对其账面价值进行调整,但企业应更新确定租赁负债现金流量的实际利率。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和讨论稿
(一)《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审议(意见征询稿)》。 2020年 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发布了《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全面审议(意见征询稿)》。该意见征询稿主要就《中小主体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协调方式、协调原则以及协调时间等问题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二)《企业合并一披露、商誉和减值(讨论稿)》。 2020年 3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3号一企业合并》发布了《企业合并一披露、商誉及其减值(讨论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该讨论稿中提出了增加企业合并相关业绩信息的披露要求、保留只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的方法、简化商誉减值测试方法、继续对企业合并中获得的可辨认无形资产单独进行确认等初步决议。
(三)《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征求意见稿)》。 2020年 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6号一租赁》发布了《售后租回中的租赁负债(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建议进一步明确售后租回中卖方兼承租人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的初始计量要求及对租赁负债的后续计量要求,并就上述问题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四)《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讨论稿)》。 2020年 11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3号一企业合并》发布了《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讨论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在讨论稿中就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项目范围、购买法和账面价值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会计处理、披露要求等方面形成初步决议,并就上述问题向全球利益相关方征求意见。
(五)《〈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12号〉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 2020年 12月,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针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号一合并财务报表 X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1号一合营安排》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2号一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12号〉实施后审议(意见征询稿)》。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已分别就《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0-12号》的实施问题征求了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完成了问题收集和初步研究工作,这些问题包括识别投资性主体的标准、投资方与被投资方的关系发生变动的会计处理、合营安排的分类等。
: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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