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29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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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政管理工作
2020年,税政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加快推进税收立法,积极开展国际税收交流,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精准施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及时出台实施一系列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防控保供的税费支持政策。允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在税前扣除,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加大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等。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至 1%。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到 2021年缴纳。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给予税收减免。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等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 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各地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
税政管理工作
2020年,税政管理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大减税降费力度,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加快推进税收立法,积极开展国际税收交流,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精准施策,助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一)及时出台实施一系列阶段性、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防控保供的税费支持政策。允许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在税前扣除,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免征增值税,加大鼓励社会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等。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支持力度,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其他地区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由 3%降至 1%。允许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延缓到 2021年缴纳。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给予税收减免。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电影等行业企业 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 5年延长至 8年。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电影放映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免征航空公司应缴纳的民航发展基金。各地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较大行业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存在困难的,依法给予减免。提高出口退税率,将瓷制卫生器具等 1084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13%,将植物生长调节剂等 380项产品出口退税率提高至 9%。除“两高一资”外所有未按名义税率退税的出口产品,全部实现足额退税。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减半征收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
(二)加强政策解读,深入开展调研。通过新闻发布会、例行吹风会、媒体专访、署名文章等渠道,全面解读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便利市场主体及时享受政策红利,充分发挥政策效应。组织各地财税部门开展减税降费政策专项调研,加强政策效应分析,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进一步研究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参加国务院复工复产调研,指导帮助地方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加强督促指导,开展检查评估。加强与地方财政部门沟通,加大工作指导和督促力度,层层压实责任。部署各级财税部门开展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减税降费政策的检查评估,加强调研督导,深入分析各行业企业税费变化和政策效果.了解政策落地过程中
的卡点和堵点,进一步落实落细各项政策措施。
二、多措并举,推动形成新发展格局
(一)坚持创新驱动,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出台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临港新片区内符合条件的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生产研发的新办企业.自设立之日起 5年内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上海洋山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研究完善启运港退税政策。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公司型创投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和技术转让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 28纳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给予十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优惠政策,由“两免三减半”调整为“五免”。
(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国内国际双循环。研究出台合理引导消费的税收政策。对二手车经销企业销售二手车,减按销售额 0.5%征收增值税。继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研究明确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事项。推动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对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开放的货物期货品种保税交割业务,暂免征收增值税。明确纳税人无偿划转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统筹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至 2030年 12月 31日,同时降低享受政策的门槛,将鼓励类产业项目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限制比例由 70%降至 60%。调整完善出口税收政策。做好离境退税政策备案工作。对国际航行船舶在中国沿海港口加注的燃料油.实行出口退(免)税政策。
(三)积极主动谋划,提高对外开放水平。明确对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 15%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工作的高端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超过 15%的部分予以免征,对在海南洋浦港登记从事国际运输和港澳台运输业务的船舶实行增值税退税。指导海南省印发《海南自由贸易港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高端紧缺人才清单管理暂行办法》。对注册在广州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南沙自贸片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盐田港等启运地口岸启运报关出口,自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离境的集装箱货物,实行启运港退税政策。
(四)发展社会事业,保障民生福祉。延续实施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出台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明确公益性社会组织的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条件和程序。印发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出台支持筹办北京 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杭州 2022年第十九届亚运会等国际综合运动会的税收支持政策。
三、持续深化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研究推进消费税改革,深入论证后移消费税征收环节改革方案。全面落实个人所得税改革措施,进一步细化明确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规定。继续做好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指导试点省份继续落实好水资源税政策,了解试点实施情况,分析试点重点、难点问题,为推进水资源税改革做好准备。积极开展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工作,扎实推进个人信息系统第一阶段建设工作。提前谋划第二阶段建设思路,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形成论证意见。主动研究谋划“十四五”税制改革思路,对标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数字化的要求,研究提出“十四五”时期税制改革基本思路。
四、加力提效,税收立法取得新突破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立法工作顺利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21年 9月 1日起施行。
(二)稳步推进其他税种立法工作。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等税种立法工作按程序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会同财政部积极稳妥推进房地产税立法工作。
(三)做好资源税法贯彻实施工作。明确资源税法实施有关执行口径。明确资源税法施行后继续执行对青藏铁路公司自用砂石、煤炭充填开采、页岩气开采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资源税 4项优惠政策。指导各省级财税部门依据税法授权确定具体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免税等事项。
五、清理收费,完善非税收入管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加强制度建设,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研究出台《罚没财物管理办法》。动态更新收费基金目录清单“一张网二加强动态管理、上下联动。截至 2020年底,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 185项减少至 51项,其中涉企收费由 106项减少至 32项,政府性基金由 30项减少至 21项。
(二)平稳有序推进非税收入划转工作。自 2020年 1月 1日起,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水利建设基金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规定自 2021年 1月 1日起,将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六、积极磋商,深度参与国际税收规则制定
(一)参与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多边方案的谈判工作.推动国际共识形成。成立专门工作组,深度参与多边磋商和方案研究设计.有针对性地提出中方主张和意见。深入调查研究我国大型跨国企业经营和税负情况,分析相关国际规则的长短期影响,不断完善我国利益诉求。持续、密集、深度参与多边谈判.在关系我方核心利益的关键问题上积极发声、坚守底线,主动加强与关键国家的双边沟通,争取其他国家对我国的理解和支持。
(二)参与多、双边框架下的全球税收治理工作。参加二十国集团、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 OECD)、金砖会议、亚太经济合作组织( APEC)等多边框架,在相关涉税议题上坚决维护中国利益,努力推动国际税收领域的多边协调。进一步推进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 BEPS)项目的实施,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制定以及同行审议,最大程度地维护中国税收利益。配合国家税务总局积极应对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对华专项情报交换审议工作,确保中国顺利通过审议。
(三)推进投资保护和贸易相关协定谈判和政策磋商等工作。做好中欧投资协定谈判牵头工作,推动中欧双方就清单出价达成一致。配合做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IMF)第四条款年度磋商、东盟与中日韩宏观经济研究办公室国别经济磋商等工作,宣传介绍中国减税降费成果和税制改革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财政部税政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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