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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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设情况
2019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主要发布了《利率基准改革——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订》,并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改进——2018年—2020年〉(征求意见稿)》《概念框架的索引——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会计政策的披露——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就重要性作出判断〉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与单项交易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和《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等。
一、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小范围修订
2019年9月,理事会发布了《利率基准改革——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订》,自2020年1月1日...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建设情况
2019年,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主要发布了《利率基准改革——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订》,并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改进——2018年—2020年〉(征求意见稿)》《概念框架的索引——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会计政策的披露——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就重要性作出判断〉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与单项交易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和《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等。
一、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小范围修订
2019年9月,理事会发布了《利率基准改革——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7号——金融工具:披露〉的修订》,自2020年1月1日起生效。此次修订主要是为了应对有关国家和地区推进的以其他基准利率替代银行同业拆借利率的改革,帮助主体避免因利率基准改革带来的不确定性而对采用套期会计的套期业务终止适用套期会计。具体修订包括:针对预期交易“极可能发生”、套期关系前瞻性评估等要求提供例外条款,主体可假设基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的合同现金流量不因利率基准改革而变动。豁免《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中对套期有效性的回顾性评估要求,即主体无须对受利率基准改革直接影响的套期关系进行回顾性测试,但仍需满足该准则有关套期会计的其他要求。明确对于非合同指定基准利率风险成分的套期,主体仅需在套期关系开始时适用可单独识别的要求。明确该修订适用于受利率基准改革影响的所有套期关系,主体应自利率基准改革不确定性消除与套期关系终止孰早的时点终止适用例外条款。增加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包括要求主体披露受利率基准改革影响的套期关系所涉及的重要基准利率、直接受利率基准改革影响的风险敞口、替代基准利率转换的管理、应用例外条款作出的重大假设或判断以及此类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的名义金额等。
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
(一)《〈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年度改进——2018年—2020年〉(征求意见稿)》。2019年5月,理事会发布了2018年—2020年年度改进(征求意见稿),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号——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征求意见稿建议,首次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晚于其母公司的子公司,可以选择按照基于母公司过渡日应纳入母公司合并报表的账面价值(如无企业合并及合并报表相关调整)或者基于本公司过渡日按本准则其他条款规定的账面价值计量其财务报表的累积折算差额。同时,征求意见稿建议该选择同样适用于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但不适用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0号——合并财务报告》所定义的投资性主体持有的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子公司。二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金融工具》。《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规定,如果新合同条款下金融负债的现金流量(包括支付或收取的净费用)按原实际利率折现后的现值与原金融负债的剩余期间现金流量现值相差10%以上,则构成“实质上不同”。征求意见稿建议澄清,借入方在确定支付或收取的净费用时应仅限于借入方和借出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费用(包括借入方或借出方代表另一方支付或收取的费用)。三是《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征求意见稿建议删除《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附录示例13中“承租人不应将出租人为其承担的租赁改良支出作为租赁激励”的描述及原因说明,以避免引发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中有关租赁激励会计处理规定的误解。四是《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农业》。征求意见稿建议删除应用《国际会计准则第41号》计量公允价值时应扣除税金相关现金流量的规定。
(二)《概念框架的索引——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2019年5月,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企业合并》的修订建议,主要内容包括:更新对概念框架的索引。现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3号》要求企业合并确认的资产和负债需满足1989年发布的概念框架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建议将该索引更新至2018年新修订的概念框架。增加一项例外确认原则。即对于企业合并中单独产生的适用《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1号——征税》的负债和或有负债,征求意见稿建议收购方应分别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国际财务报告解释公告第21号——征税》确定其在企业合并中承担的义务,收购方不应确认企业合并取得的或有资产。
(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2019年6月,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保险合同》的修订建议。主要内容包括:将生效日期推迟至2022年1月1日或以后日期开始的年度期间,满足条件的保险公司暂缓执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的日期也同步顺延。特定贷款和信用卡合同在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时的例外规定。如果贷款合同包含的唯一保险成分是偿付合同确定的部分或全部义务,则特定贷款的借出方可以在保险合同组合层面对该合同选择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7号》或《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对于符合保险合同定义的信用卡合同,如果其定价并未反映单个客户的保险风险,应适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保险获取现金流向预期未来续约分摊,将分摊到未来续约但并未确认的合同组的保险获取现金流确认为一项资产,并在期末对该类资产进行可收回性评估。将合同服务边际分摊至除保险保障服务外的投资活动服务,投资活动服务包括对于不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向保单持有人提供的投资回报服务,以及对于具有直接参与分红特征的保险合同代保单持有人管理基础项目的投资相关服务。对于所分出合同为亏损合同的情形,在初始确认时对持有的比例再保险合同确认一项利得。资产负债表列示的层级从合同组变更为合同组合。浮动收费法下的风险缓释选择权扩展至持有的再保险合同的金融风险。与获取的保险合同及浮动收费法下风险缓释相关的新的过渡期例外规定。对于与保险合同取得前已经发生的赔案有关的负债,在采用修正追溯法或公允价值法时,可将其作为已发生赔款负债。对于浮动收费法下风险缓释选择权,不得追溯,仅当企业在适用该选择权之前或同时已指定风险缓释关系,方可在过渡日或之后未来适用该选择权。
(四)《与单项交易形成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2019年7月,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2号——所得税》的修订建议,以澄清与租赁、弃置义务等同时导致主体确认资产和负债的特定交易相关的递延所得税的会计处理。征求意见稿建议,对于由单项非企业合并交易形成的资产和负债,在初始确认时产生相同金额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分别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不能适用递延所得税确认豁免条款。
(五)《会计政策的披露——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就重要性作出判断〉的修订建议(征求意见稿)》。2019年8月,理事会发布了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就重要性作出判断》的修订建议,旨在向财务报表使用者提供更有用的会计政策披露信息。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建议将《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中关于主体披露其重大的会计政策的要求修改为披露重要的会计政策。建议对《国际会计准则第1号——财务报表列报》进行相关修订,并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实务公告第2号:就重要性作出判断》中增加相关示例,以帮助主体运用重要性概念进行会计政策披露。
(六)《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2019年12月,理事会发布了《一般列报和披露(征求意见稿)》,重点就损益表中业绩信息的列报和披露提出了改进建议,同时对现金流量表和财务状况表进行了有限修订。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建议在损益表中增加经营损益、经营损益以及来自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收益和费用、息税前损益等小计项目,并要求将收益和费用按经营活动、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等进行分类列报。对于主营业务为投资或向客户提供融资服务的主体,还应当在经营利润中列报来自投资活动和融资活动的收益或费用。二是建议引入“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和“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定义,要求主体将采用权益法进行会计处理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划分为与其主要业务活动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或者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同时建议要求主体分别提供关于“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和“非一体化的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的相关信息。三是建议描述主要财务报表和附注的作用,并提出了同时适用于主要财务报表列报和附注披露的信息汇总和分解的原则及一般要求,包括主体应首先识别由单项交易或其他事项产生的资产、负债、权益、收入和费用,根据是否具有共同特征对上述项目进行分类,在主要财务报表中列示为同一行的项目应当至少具备一个共同特征,需按特征细分的重大项目可在附注中单独披露等。四是要求主体在财务报表中基于费用的性质或者功能对经营费用进行分析和列报,主体在选择按性质或功能列报经营费用时应考虑盈利的驱动因素、管理层内部报告方式、行业惯例等因素。五是建议在损益表中单独列示或者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单独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并对引起非经常性损益的事项进行描述。六是建议在损益小计项目的附注中披露管理绩效指标,说明所披露指标能代表管理层对主体财务业绩看法的理由,披露管理绩效指标与财务报表中最直接可比的小计或总计项目之间的调节过程等。七是改进现金流量表,将经营利润作为间接法的唯一调节起点,取消关于利息和股利的分类选择。(财政部会计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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