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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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财务管理工作
2019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联接财政与金融的平台优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财政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开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全面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抓紧构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加快推进集中统一管理,助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夯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基础。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办发〔2019〕49号文件印发实施,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这是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有利于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实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研究起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明确出资人法律地位,提高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管理体系。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调整优...
金融财务管理工作
2019年,金融财务管理工作发挥联接财政与金融的平台优势,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服务实体经济、防控财政金融风险和推进金融改革开放等方面,取得了新的成效。
一、全面推进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
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抓紧构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四梁八柱”,加快推进集中统一管理,助推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夯实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制度基础。推动《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以国办发〔2019〕49号文件印发实施,将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具体化。这是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有利于加快推进国有金融资本集中统一管理,完善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现代市场体系。为实现权由法授、权责法定,研究起草《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明确出资人法律地位,提高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水平。
(二)完善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管理体系。印发《国有金融资本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调整优化产权登记的职能定位、范围内容、资本分类、办理流程等,完善产权登记表证,丰富“全要素”信息。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事项,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行为,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以全口径报告的形式展现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年度数据指标和工作进展,截至2018年底,全国国有金融企业形成国有金融资本17.2万亿元。
(三)加强派出股权董事实质化管理。出台金融机构国有股权董事管理暂行办法,规范选派流程、职责范围、工作程序、报告制度、考核评价等事项。印发国有股权董事议案审议操作指引,细化职责要求、划分审议权限、规范审议程序、建立信息报告制度。配合以财政部党组名义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股权董事管理的意见》,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履职支持。同时,按照公司治理程序,参与有关金融企业重大事项决策,引导严控风险、提质增效服务实体经济。
(四)持续深化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改革。强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职能定位,提高发展质量,严控业务范围,既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又发挥其逆周期调节和服务国家战略的作用。支持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落实国务院批准的建投中信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转型方案。督促金融控股公司做好内部清理整合,就压减企业数量和管理层级等事项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聚焦主业、瘦身健体。研究完善商业银行发行永续债涉及的财税配套政策,支持补充大型银行资本金。完成持有的14家商业性金融机构股权的10%一次性划转给社保基金,总额约2565亿元,进一步明确被划转股权分红归属。
(五)加强对地方改革落地的指导。召开部分省份座谈会和全国财政系统金融工作研讨会,按照“集中统一、全流程全覆盖、穿透管理”的总体要求,指导地方财政将中央的统一规制层层落实下去。近30个地方党委和政府出台贯彻《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并结合本级实际,稳妥推进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改革。
二、健全服务实体经济的财政金融政策措施
(一)大力支持普惠金融提质增效。发挥融资担保机构增信作用。推动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引导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担保主业、聚焦支小支农、降低费率水平。加快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业务运作。落实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第二期出资166亿元,印发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绩效评价办法,推动基金加快业务运作。截至2019年末,基金再担保合作业务规模突破2700亿元,合作机构平均年担保费率降至1.2%。开展财政支持深化金融服务综合改革试点。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会同有关部门推出首批59个试点城市,安排奖补资金23.5亿元,鼓励试点城市因地制宜、先行先试,完善融资担保体系,健全风险补偿机制,协力改善小微和民营企业融资环境。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力度。将个人和小微企业贷款额度上限分别从10万元和20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和300万元,并放宽贷款申请条件。修订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取消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和ppp项目以奖代补政策,优化支持方向。2019年共拨付普惠专项资金57.7亿元。
(二)持续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为今后一段时期加快农业保险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在内蒙古自治区等10个试点省份,对符合条件的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给予奖补,助力脱贫攻坚。将农业大灾保险试点范围由200个产粮大县扩大至500个,提高保险金额、降低基层财政负担。协力“稳猪价”,提高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保额,扩大育肥猪保险规模,调动恢复生猪生产积极性。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设立方案,启动中国农业再保险公司筹建工作。2019年中央财政下达保费补贴265.59亿元,同比增长30%。
(三)规范有序推动ppp“稳投资”。为正本清源,印发推进ppp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明确项目正负面清单,厘清政府支出责任与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边界,鼓励民资和外资参与。建立中央、省、市、县四级ppp项目财政支出责任动态监测预警系统,夯实财政承受能力“红线”。印发ppp项目绩效评价指引、污水及垃圾处理ppp项目标准化合同文本。制定ppp基金绩效评价办法,发挥基金引领和杠杆作用,将中央ppp资金用实用好。截至2019年底,全国ppp综合信息平台项目库入库项目共9440个、投资额14.4万亿元。其中,已签约落地项目6330个、投资额9.9万亿元,在稳增长、调结构、惠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着力健全金融机构财务绩效管理
(一)推进加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近年来的金融乱象,推进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修订工作,推动从“成本费用”财务管理向“风险控制”财务管理转变,并加大对财务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使之成为金融监管政策的重要支柱。修订出台全国金融企业财务决算报表工作考核办法,推动报表质量提升。修订金融企业决算报表,完善报表项目设置,完成中央金融企业2018年财务决算。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对外捐赠的基本原则,规范捐赠行为。开展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专项检查。
(二)完善国有金融企业激励约束机制。在工资决定上,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引导国有金融企业更加有效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更好服务微观经济、实体经济,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实施办法。在薪酬待遇上,结合中央纪委新要求,联合中央组织部、审计署进一步规范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有关事项。在绩效评价上,启动金融企业绩效评价办法修订,推动实现目标导向由效益优先向服务实体经济转变,考核指标由规模数量向经营效率转变,对标体系由单一行业向综合行业及历史对标转变,考核分类由简单四分类向细化多分类转变。完成中央金融企业2018年工资总额决算和绩效评价结果确认。
(三)研究修订金融企业审计等监管制度。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对金融企业审计独立性和履职恰当性,提升金融企业审计质量,防范“共谋”风险,按照“对出资人负责、规范招标流程、严格惩戒机制”的原则,研究修订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修订印发国有金融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完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结合基层金融机构运营需要,出台专门办法,规范金融企业技术业务用房管理。
(四)协同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针对部分地方金融风险“水落石出”形势,协同参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金融机构风险化解工作。指导和规范地方财政部门厘清财政与金融、中央和地方的权责,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稳妥有序参与地方金融风险处置,压实金融机构及股东等各方责任,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金融风险底线。(财政部金融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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