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10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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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税政管理工作
2019年,税政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加快推进税收立法,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开展国际税收交流,加强内部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攻坚克难,深化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一)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10%的税率降至9%。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将不动产分2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按进项税的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对降低税率水平后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条件予以退还。改革措施推出后适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自2019年6月1日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行业放宽了期末留抵退税条件。为进一步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由10%提高至15%。
(二)明确个人所得税修法后续政策。明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以...
税政管理工作
2019年,税政管理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继续深化税制改革,加快推进税收立法,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开展国际税收交流,加强内部建设,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一、攻坚克难,深化税制改革取得新进展
(一)继续深化增值税改革。自2019年4月1日起,将制造业等行业原16%的税率降至13%,将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行业原10%的税率降至9%。扩大增值税进项税抵扣范围。将不动产分2年抵扣改为一次性全额抵扣,将旅客运输服务纳入抵扣范围。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按进项税的10%加计抵减应纳税额。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对降低税率水平后纳税人的增量留抵税额,按条件予以退还。改革措施推出后适时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完善。为进一步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自2019年6月1日起,对部分先进制造业行业放宽了期末留抵退税条件。为进一步支持生活性服务业发展,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比例由10%提高至15%。
(二)明确个人所得税修法后续政策。明确个人为单位或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收入、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收入、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以及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等适用的应税所得项目。明确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实现与新个人所得税法有效衔接。明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问题,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
(三)消费税改革稳步推进。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推进方案》有关消费税改革要求,研究拟订高档手表、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的消费税征税环节后移改革的具体方案。
(四)继续做好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工作。按照健全地方税体系改革分工方案和时间表,逐项抓好落实,及时汇总各税种立法和改革工作进展情况。积极配合做好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有关工作。
(五)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深入开展。跟踪分析水资源税改革试点运行情况,督促改革实施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改革试点政策,听取地方财税、水利部门意见建议,为下一步推开水资源税改革做好准备。
(六)建立健全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按照《个人收入和财产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要求,积极推进配套机制建设,推动相关部门加大对个人所得税改革相关信息共享力度,为推动个人所得税改革提供信息支撑。
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提速税收立法工作
(一)资源税立法工作顺利完成。2019年8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增值税、消费税立法迈出关键步伐。广泛调研,梳理现行法规文件,总结比较立法国际经验,认真研究立法和改革衔接中的具体问题,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增值税法和消费税法草案及说明,征求相关部委、省级财税部门及社会公众意见,按程序报请国务院审议。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立法工作稳步推进。
三、实施精准的税费政策,支持经济高质量发展
(一)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研究出台支持去产能调结构、企业改制重组等税收政策。延续企业改制上市资产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研究出台支持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第三方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会同有关部门启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修订工作。出台支持和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相关增值税政策。
(二)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研究出台合伙制创投企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个人持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继续实施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出台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税收政策。培育新动能发展。出台延续研发机构采购设备退还增值税政策。出台延续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促进金融行业健康发展。延续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政策。出台提高保险企业佣金手续费税前扣除比例的所得税政策,对超过规定比例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明确永续债利息收入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适用口径。
(三)促进内地与境外资本流通,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和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明确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税收优惠政策。
(四)贯彻落实国家区域战略,支持重点区域发展。积极探索研究海南建设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有关税收制度。研究出台支持粤港澳大湾区等国家重大区域发展战略的税收政策。研究出台粤港澳大湾区税负差额补贴政策,对在大湾区工作的境外(含港澳台)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按内地与香港个人所得税税负差额给予补贴,并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明确居民个人183天判定标准具体操作办法。对无住所个人境内停留时间采取较为宽松的计算方法。研究完善其他区域性税收政策。在横琴新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增列有关旅游产业项目,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开展对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实施效果调研评估并提出延续现行政策的意见。启动对横琴、平潭、前海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研评估工作。
(五)促进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改善民生福祉。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发展。对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加大税费优惠政策支持,明确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优惠政策。研究提出简化公益类事业单位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程序、适当扩大医疗卫生、养老行业非营利组织免税收入范围等政策建议。支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出台支持罕见病药的增值税减税政策。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支持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延续对城市公交、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农产品批发、农贸市场,公共租赁住房、高校学生公寓,供热企业等给予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完善文化体育发展政策。继续实施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和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政策。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享受相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的动漫企业。出台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杭州2022年亚运会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清理规范涉企收费,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实施降费政策措施,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清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明确减免不动产登记费,减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扩大减缴专利申请费、年费等的范围;降低因私普通护照等出入境证照、部分商标注册及电力、车联网等占用无线电频率收费标准;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和航空公司民航发展基金征收标准降低一半;对产教融合试点企业兴办职业教育符合条件的投资,按投资额30%抵免当年应缴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清理规范用能用电等经营服务性收费。配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提出清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措施,主要包括:利用降低电网企业增值税税率、降低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产生的降价空间,统筹用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完善收费基金目录清单“一张网”动态管理。会同发展改革委完善“一张网”。密切跟踪、积极督促各地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认真梳理各地收费政策变更情况,及时更新“一张网”,确保收费目录清单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
(二)降低通关成本,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发挥财政部作为清理口岸收费领导小组牵头作用。召开清理口岸收费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抓住世界银行评估团队来华开展营商环境评估工作的窗口期,加强对地方和有关单位的指导,做好与世行的沟通工作。紧盯重点环节和关键领域,在符合国际贸易规则前提下,抓紧研究相关政策措施,督促国际货代公司落实降费措施,降低偏高收费标准。同时,比照港口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做法,研究精简报关报检、货代、堆场等环节收费项目。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制定满洲里口岸乱收费整改措施。针对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发布《关于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口岸部分单位和企业乱收费乱涨价抵消减税降费效果问题的督查情况通报》相关问题,及时召开清理口岸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等部门研究整改措施,向国办督查室报送了有关情况的报告。部署相关部门和各地全面开展整治口岸乱收费专项工作。会同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印发《关于整治口岸乱收费问题的通知》,对各类口岸报关(报检)、货代、物流、仓储、货物装卸、检验检疫处理等环节收费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各地按照要求,严厉查处了一批乱收费行为,并出台多项降费措施。
(三)加大治理力度,坚决防止乱收费反弹。开展涉企乱收费专项整治。配合有关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违规涉企收费治理工作的通知》,针对目前仍然存在的违规收费等问题,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加大违规涉企收费查处力度、完善举报投诉查处机制、规范中介机构行为、建立治理成效评估机制、健全治理法律体系。整治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的通知》,主要围绕清理取消行业协会商会违规收费、提升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规范性和透明度、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等3个方面提出了13项政策措施。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工作。
(四)健全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完善收费基金政策。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措施,印发《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完善相关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政策。
五、精准发力,全力支持打赢脱贫攻坚战
(一)严格对标精准脱贫的要求,研究出台进一步支持脱贫攻坚的税费政策。在2018年脱贫攻坚税费政策基础上,2019年研究出台了新的税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扶贫货物捐赠免征增值税。对企业符合条件的扶贫捐赠准予在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出台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动产登记费等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加强督办,推动脱贫攻坚政策落地见效。加强督办落实,按要求落实脱贫攻坚专项巡视整改工作周报、月报、双月报制度以及销号制度。要求各地财政部门认真执行已印发的《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支持脱贫攻坚税收政策的通知》,做好调查研究和督查评估工作,落实好支持脱贫攻坚的各项税收政策。
六、积极主动作为,深入开展国际税收交流与合作
(一)积极参与全球税收治理,促进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数字化税收规则制定。充分利用财政部代表担任数字经济工作组领导小组副主席的有利地位,密集参与相关文件研究和起草工作,在关键问题上积极发声,成功促使中国意图在《中期报告》和统一草案中得到全面反映。及时会同国家税务总局梳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统一方案和第二支柱方案中涉及我核心利益的关键问题,并加强对企业及我税收利益的实证测算和影响分析,通过多种方式表达中方核心诉求,坚决维护我战略利益并取得成效。进一步推进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的实施。充分利用财政部代表当选BEpS包容性框架指导委员会副主席的有利地位,积极参与相关国际规则的研究和制定以及同行审议,并加强了对BEpS各项规则的研究,特别是对利息扣除规则进行了深入研究,最大程度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积极推进税收透明度与情报交换相关工作。2019年税收透明度和情报交换全球论坛启动了对中国专项情报交换的法律框架和实践情况的第二轮审议,积极配合税务总局做好应对审议相关工作。同时积极协调OECD和相关方面,协助香港顺利通过专项情报交换第二轮审议。
(二)积极推进“一带一路”国家税收合作,扩大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协助国家税务总局举办“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论坛,建立“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在G20等多边框架支持国际社会加强对“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援助。呼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提供税收政策领域技术援助,BEpS项目的实施要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的现实情况,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降低我国走出去企业投资税收负担。开展课题研究,组织有关高校对“一带一路”国家税收政策合作问题进行研究并形成研究报告。
(三)跟踪国际税制动态,为国内政策制定提供经验借鉴。对2019年全球税制改革趋势进行全面分析。上报“一带一路”国家税制情况系列信息,涉及“一带一路”国家的税收制度、税制改革和税收法治等多方面内容。配合中印财长对话等机制,跟踪研究近年来印度税制改革情况及影响分析。
(四)推进投资保护和贸易相关协定谈判,协助应对中美贸易摩擦。配合商务部推进中欧投资协定谈判工作。协调部内相关司局对改进清单出价和国有企业条款进行研究,推动中欧双方交换第一轮改进出价相关工作。参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涉税条款磋商。参与中国加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全面进步协定》(CpTpp)的可行性研究和相关条款对我影响分析工作,提出有价值意见。
(五)积极推进国际税收交流和合作,参与多双边财经对话。积极参与财政部主导的多双边财经对话机制工作。参与G20、ApEC、10+3、中欧领导人会晤、1+6圆桌会谈等多边机制下领导出访和会谈的相关工作。参与中德、中英、中法高级别财金对话,参与中俄、中印、中日、中沙财长对话。加强双边税收政策交流,与到访的OECD、IMF、澳大利亚、新加坡等方面的税收专家和官员交流对国际税收规则的意见。
(六)研究提出在华设立国际组织或机构的税收政策意见。研究提出亚洲审计组织、拉美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或机构的涉税政策意见。(财政部税政司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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