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资产评估档案包括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资产评估档案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妥善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作底稿应当真实完整、重点突出、记录清晰,能够反映资产评估程序实施情况、支持评估结论。工作底稿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过程中,为受理、计划、控制和管理资产评估业务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在履行现场调查、收集资产评估资料和评定估算程序时所形成的工作记录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资产评估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资产评估业务的,不少于三十年。
第三十三条资产评估档案的管理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除下列情形外,资产评估档案不得对外提供:
(一)财政部门依法调阅的;
(二)资产评估协会依法依规调阅的;
(三)其他依法依规查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