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中央财政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专项资金的分配、下达、支付、使用、管理,以及相关资料申报与审核,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省级财政部门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务院要求,中央财政安排的对公共租赁住房配套基础设施补助等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分配下达。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14]14号)同时废止。
附表:1.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计划和实施情况表(略)
2.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略)
3.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计划和完成情况表(略)
4.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表(略)
5.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指标表(略)
6.专员办审核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意见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