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对各地区报送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将专项资金预算在全国人大批准预算后90日内分配下达各地区省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抄送专员办。
第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接到中央财政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参照中央财政的分配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于30日内,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一次性分解下达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各级财政部门,同时将下达文件抄送专员办。
省级财政部门分配专项资金时,可以适当向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的资源枯竭型城市和三线企业比较集中的城市倾斜。
第十五条市、县财政部门收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同级住房保障部门尽快将资金分解或明确到具体项目,并将分配结果报上级财政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备案。市、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实施单位加快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进度,市、县财政部门应当确保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需要,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