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绩效评价结果实行百分制,根据指标因素评价计算得分。
评价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评价总得分在90分(含)以上为优秀;75(含)—90分为良好;60(含)—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五条对于党中央、国务院有关重大决策和改革举措落实得力、成效明显的地方,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在汇总整理相关地方评价结果时,给予适当加分。
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以适当形式向各地区反馈绩效评价结果。
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本地区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配以后年度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制定调整相关政策,以及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