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二十六)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执行,严禁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二十七)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八)转制后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并切实做好转制后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工作。出资人机构未明确的,由原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股东(或投资人)职责,按照现行管理体制,...
(二十六)各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按照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职责分工,切实做好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改革中涉及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执行,严禁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二十七)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72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八)转制后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以管资本为主推进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能转变,准确把握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定位,科学界定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的边界,建立监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实现以管企业为主向以管资本为主的转变,并切实做好转制后企业改制上市、产权转让、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的监管工作。出资人机构未明确的,由原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履行股东(或投资人)职责,按照现行管理体制,遵循“事企分开”的原则,与转制后企业建立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加强和规范对转制后企业的监管,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