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权利、义务、责任相统一,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真正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市场主体。
(二十三)转制后企业要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规范董事长、总经理行权行为,充分发挥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监事会的监督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二十四)加强转制后企业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和公司治理有机统一,严格落实党建责任。
(二十五)转制后企业要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