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转贷或拨付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使用的贷款赠款,由财政部组织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转贷或拨付给省级政府使用的贷款赠款,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可以视情对贷款赠款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可以调阅、检查、核实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内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为贷款赠款项目提供审计的机构,应当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对项目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在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该地区新的贷款赠款安排。
第四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七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单位等在贷款赠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失信、失范行为,并对...
第四十二条财政部转贷或拨付给国务院有关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中央企业、金融机构使用的贷款赠款,由财政部组织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
财政部转贷或拨付给省级政府使用的贷款赠款,由省级财政部门组织开展贷款赠款项目监督检查工作。财政部可以视情对贷款赠款项目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三条财政部门可以调阅、检查、核实贷款赠款项目的财务会计资料,并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照国内相关规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四十四条为贷款赠款项目提供审计的机构,应当按照贷款方或赠款方及国内相关规定,对项目财务收支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四十五条地方财政部门未按本办法第六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可以予以通报批评,在相关问题得到妥善处理前暂停该地区新的贷款赠款安排。
第四十六条项目实施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七条履行相应职责的,财政部门可以采取暂停贷款赠款资金支付、加速未到期贷款债务的偿还、追回已支付资金及其形成的资产、收取贷款违约金等措施。
财政部门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平台公示项目实施单位等在贷款赠款使用和偿还过程中的失信、失范行为,并对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审核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项目协调机构及财政部门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及其他违反规定使用贷款赠款资金的,或者从贷款赠款中非法获益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