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准备及实施各环节的成本费用管理,做好项目成本费用的概算、确认、支付、控制及核算等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类别及国内相关规定的要求,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外专局相关规定审核和执行贷款赠款项目出国(境)团组计划及支出相关费用。不得在项目采购或咨询合同中安排出国(境)培训调研内容。
第二十四条项目会议、培训、差旅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隶属级次,参照财政部或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咨询服务费用。咨询服务费用标准应当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确定,其中,由贷款赠款资金支付的,参照贷款方或赠款方相关指南执行;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的,按照国内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贷款项目代理银行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费按照国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贷款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和国内相关规定,加强项目准备及实施各环节的成本费用管理,做好项目成本费用的概算、确认、支付、控制及核算等财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所规定的范围、标准、条件、类别及国内相关规定的要求,支付、归集各类费用支出。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外专局相关规定审核和执行贷款赠款项目出国(境)团组计划及支出相关费用。不得在项目采购或咨询合同中安排出国(境)培训调研内容。
第二十四条项目会议、培训、差旅费用支出范围和标准应当根据项目实施单位隶属级次,参照财政部或项目所在地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控制项目咨询服务费用。咨询服务费用标准应当参照专家所在地生活和收入水平确定,其中,由贷款赠款资金支付的,参照贷款方或赠款方相关指南执行;由国内配套资金支付的,按照国内同行业相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六条贷款项目代理银行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服务费按照国内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贷款项目协调机构项目管理经费预算应当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纳入同级预算管理。
第二十八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对项目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形成、确认、计价、损益和移交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资产流失。
第二十九条贷款赠款项目形成国有资产的,其转移、出售、抵押、置换以及报废清理等工作,应当按照国内相关规定进行。贷款赠款法律文件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贷款赠款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对各项资产清理造册,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或完工报告、清理期间收支报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报送财政和相关部门审核、审批或备案。